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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辞职:选举法修正后更具操作性
2009-12-31 中国选举与法制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只规定了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书面提出辞职”,比较笼统。本次选举法修正,一些地方指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选举法修正对代表辞职程序应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建议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让代表辞职程序更具操作性。
 
依据选举法二审修正,笔者认为:将来代表辞职的具体操作程序应依法如下:
 
 (一)间接选举的代表辞职程序:第一步:代表向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第二步: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接受辞职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按照二审修正草案的规定,“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表决通过,而不是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第三步:常委会形成接受辞职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后,依法予以公告。
 
 (二)直接选举的代表辞职程序:
 
 ——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辞职程序:第一步: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第二步: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接受辞职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按照二审修正草案的规定,同样是“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表决通过,而不是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第三步:常委会形成接受辞职的决议,依法予以公告。
 
——乡级(乡、民族乡、镇)代表辞职程序:第一步: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第二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按照二审修正草案的规定,是“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方为通过,而不是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第三步:人民代表大会形成接受辞职的决议,依法予以公告。
 
(作者: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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