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决定,任命储波、徐光春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任命张文岳、王鸿举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12月27日《京华时报》)。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4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超出了个别任命范畴。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这里指出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但在实践上,各地理解不一样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正确理解个别任命:
一、个别任命的数量要求。个别任命强调了“个别”这个概念,个别是相对于总体而言的,因此要区别对待。比如各级政府副职领导一般为四、五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闭会期间一次常委会个别任命以一人为宜,超过两名以上的任免活动,不能认为属于个别任免;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八至九人,一次任命一到二人也是合适的。
二、个别任命的时限要求。闭会期间应指两次大会之间,不是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任期的时间段。也不能理解为两次大会之间的每次常委会都可以个别任命。以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之间曾召开两次常委会,分别任命尹中卿、高强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又任命储波、徐光春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这些做法都是典型的两次大会之间的个别任命。
三、个别任命的适用范围。个别任命的适用对象是单个不同机构的副职,同类机构可分别进行个别任命。如省级人大常委会一次可以任命一名副省长和一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能重复计算;再如,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类似,但都具有职能上的独立性,因此个别任命是相对单个专门委员会说的,不能将各专门委员会视为一个整体。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任命两个专门委员会2名副主任委员是合适的。
(作者:河南汝州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