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关于民生大事由人大决定的明确规定,受到诸多媒体关注。其中也不乏“人大决定民生大事”需全国立法的文章。于是一些地方人大在对待今年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上,依然保持以往那种“被动作为”的态度,理由是“还是等等全国立法吧”。这种为民行权等闲视之的态度是不应有的。
人大决定民生大事是于法有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第104条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这项职权规定的表述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此可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体现。广州市修订的“办法”之所以被广为关注,一是长期以来人大决定权尤其是民生大事的决定权,行使得很不到位;二是行权不到位的地方,不是一地两地而是较为普遍。因此广州的这一修订“成果”,才如此耀眼和珍贵。正如专家们评价时所说的:不是创新,而是人大权力的“复位”、“回归”。等全国立法再行使民生大事决定权,其实是为民行权惰性的一种托词。
广州市人大决定民生大事就没有等全国立法。各地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都制定过“办法”,但对民生大事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对民生大事的决定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这次广州市就是在2001年制定的“办法”基础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把涉及全面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均列入人大决定民生大事范围。将15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议决定、20种需要报告、4种需要备案的事项,一一列于修订“办法”之中。有人说广州市将民生大事纳入人大决定范围,是争论建垃圾焚烧厂的结果,从而将那些原本应由人大决定,而一直由政府决定的民生大事,重新界定了决定权,还规定如政府越权决定,人大将依法撤销,并严格进行法律问责。其实,争论建垃圾焚烧厂只是个切入点,此举应该说是广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结果,对全国都有可贵的样板意义。学习广州经验,就应该学习他们权为民所用,不等不拖,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做法。
“全国立法论”并非“消极等待论”。人大决定民生大事不等待全国立法,不是说不要全国立法。针对人大的立法、选举任免、决议决定和依法监督四项职权,已制定有立法法、监督法,在地方组织法中,对行使选举任免权,已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至今尚无关于行使决议决定权的专门法律,这也是人大行使决定权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进行全国立法也是必要的。时下有关对此的“全国立法论”文章,均无消极等待的主张。而是在建议全国立法的同时,积极提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像广州那样拿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本地实际决定民生大事的办法来,并切实贯彻实施,这不仅是人大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大积极行动,越来越多的新鲜经验异彩纷呈,不仅会有力地推进这项全国立法,还能为其提供丰富的立法依据和资料。因此,积极促进全国立法与不消极地等待全国立法,不但不相矛盾,而且相得益彰。关键在于要把“权为民所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作者: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