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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重人大监督信息的公开
2010-01-28 本网
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但自监督法施行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人民群众反映,对人大的监督情况还是知之甚少。笔者认为,人大监督信息公开应做到“三个规范”。
 
一是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人事任免公告,被任命人员任职承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工作开展情况。另外,要重点公开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深度报道。
公开的范围应包括辖区各级人大代表,一府两院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城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小组,相关垂直管理单位等。
 
二是规范公开的机构、人员。人大常委会要责成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专人对此项工作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人大各种监督信息进行分类汇总,通过各种途径、媒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受众发布。避免多人发布、口径不一、逻辑混乱等现象。
 
三是规范公开的载体、平台。建立人大门户网站,制作趣味性和可读性的公开栏目,方便群众和网民浏览;办人大工作简报,定期报道人大监督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公民旁听制度,使公民现场获知人大工作的信息;拓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所在选区通报人大监督工作。
 
(作者:河南汝州人大 闫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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