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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2018年立法计划
来源: 2018-04-11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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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正式项目(年内提请和继续审议项目)

  1.制定《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4月份二次审议通过)

  (负责单位:法工委、城环工委、市住建局)

  2.修改《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6月份审议通过)

  (负责单位:市农牧局,农业农村工委、法工委)

  3.修改《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8月份审议通过)

  (负责单位:市法制办、旅游局、文广新局,民侨工委)

  4.制定《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10月份审议)

  (负责单位:市文明办,法工委、内司工委、城环工委、教科工委)

  二、预备项目(进行重点调研,文本成熟可及时提请审议)

  1.修改《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负责单位:市法制办、城管局,城环工委)

  2.制定《唐山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条例》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城管局、人防办、住建局,法工委、内司工委、城环工委)

  3.制定《唐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负责单位:市食药监局及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教科工委)

  4.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负责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城环工委、农业农村工委)

  5.制定《唐山市港口建设管理条例》

  (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环工委)

  三、调研项目(由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文本起草工作,条件成熟可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1.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负责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城环工委)

  2.制定《唐山市近现代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负责单位:市文广新局、国资委、工信局,教科工委)

  3.修改《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负责单位:市农牧局,农业农村工委)

  4.修改《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负责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城环工委)

  5.制定《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负责单位:市法制办、应急办、防灾办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内司工委、法工委)

  注:1、立法项目名称为暂定;

  2、括号内负责单位为参与调研起草的主要部门、参加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负责的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唐山市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要求

  一、请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征求意见、提请议案等各项工作。正式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提交法规案议案,应当附带立法说明和条文的具体制定依据、理由等必要的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按照议事规则要求,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一个月提交,以便相关工作委员会及时进行初审。

  二、请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加强与对口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组织协调和审查调研等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解决文本起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立法任务按照计划时限、高质量的完成。

  三、立法项目负责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部门,是负责该项目调研起草工作的主要部门,请有立法任务的主要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拟定立法项目调研工作安排,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立法工作安排分别反馈市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安排应当明确人员和时间安排,主要包括:负责起草工作的领导、涉及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执笔人员,参加立法调研起草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需要协调参与调研起草的其他部门及涉及的主要内容,立法起草调研工作初步的时间进度安排。其他部门作为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专人参加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以部门调研为主,要在10月份前形成调研报告和法规文本初稿,并提供相应立法说明及有关背景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四、请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作用,协助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同时做好2019年立法计划的省、市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的征集、汇总反馈工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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