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小组组织与活动办法
(2016年7月8日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和在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产生、组织管理和开展工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组依托代表团建立,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由各代表团推选三至五名熟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担任。省人大财经委根据代表情况,征求代表团和代表意见后,每年可进行一次成员调整。
第四条 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参与省人大财经委安排的调研、座谈、视察等活动;
(二)熟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在人代会期间,对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搜集整理其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熟悉本地财政经济情况;
(四)具有经济、财税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历。
第五条 每小组设一名联络员,一般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小组结合审查预算草案,在听取和收集本代表团其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省人大财经委书面提出对政府预算执行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一)小组参与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小组就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预算执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省人大财经委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经省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同意,小组可对全省财税、审计、国库等工作情况以及财税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
(四)小组对人大代表反映的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征询、收集和听取代表团其他代表对政府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联络员或省人大财经工委的协调,到省直部门开展座谈、调研,查阅相关财务数据资料,并获得相关保障;
(三)对省直部门预算财经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的预算审查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 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收集本代表团其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预算执行和年度预算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选区工作实际,就省人大财经委相关征求意见稿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第十条 小组对本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开展调研时,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调研活动,发挥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沟通作用,发挥业务专长,就省级预算编制、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小组的联系、协调和提供服务等工作;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为小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各代表团或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为小组的代表开展工作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统计等省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小组成员寄发相关的信息或资料,便于代表掌握财政经济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