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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来源:河北人大 2016-08-22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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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2号)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7日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真实、合法、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或者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并做到清晰易懂,持续进行。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属于法定涉密信息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以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收入预算应当分项说明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和测算标准,支出预算应当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等作出重点说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逐项说明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除法定重点审查内容外,还应当向审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未成立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组织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代表召开预算专题审议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调整预算,提交本次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命令以及财政体制、重大政策,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纳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每季度将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转移支付、适用权责发生制事项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与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或者单位实现联网,实时查询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建立季度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视察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绩效、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二)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四)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五)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本级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等引起的预算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修正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结果及其绩效情况,实现或者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交办相关审议意见后的四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年9月22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孔庆芝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该条例实施十四年来,对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和我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修订的《预算法》的出台,我省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一是原条例涵盖范围不全面。原条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定为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未能涵盖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直接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需要补充完善。二是很多原有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原条例的很多内容已被新修订的《预算法》所吸收和涵盖,不必重复。同时,原条例规范的一些内容已因改革的推进、形势的变化而改变,有些内容已经不存在。如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因国家将所有政府收支均纳入预算内、实行全口径预算而取消;上级专款的概念已被更准确、完整的转移支付的概念所代替;《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已被废止等。三是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急需加以规范。新《预算法》中有的预算监督的规定相对原则,需要根据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进行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际,对我省的原条例进行系统性地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财经工委于2014年6月份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2015年3月9日到18日,先后到湖北、湖南、广东三省人大及黄冈、郴州、惠州、深圳四市人大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和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4月7日至10日,经4天的封闭研究讨论,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之后,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再次展开调研,广泛征求省内11个设区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27个省直部门和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意见,并将《条例(修订草案)》文本登载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起草组在赴张家口市、衡水市、辛集市调研时,委托市人大财经工作机构组织了有关部门参加的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当面征求了三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8月27日,召开专题协调会,与财政厅就分歧意见进行了沟通。9月2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9月6日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原则

此次修订主要掌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严定位”,根据中央财政体制改革精神,《条例(修订草案)》严格定位于规范河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之间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关系。二是“不抵触”,严格遵循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要求,对与新《预算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三是“不重复”,新《预算法》已经作出明确、详细规范的内容,按照新《立法法》的立法宗旨,不再作重复性规定。原条例已有的重复性规定,如已被《预算法》所涵盖,则作删除处理。四是“可操作”,对于新《预算法》已经做出规定,但内容比较原则,而对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又十分关键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以增强可操作性。五是“重实效”,尽量吸收近年来我省和外省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省实际,对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事项,作出适当超前的规定。

四、《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分七章,共三十九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九条,删除七条,现为四十一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题目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审查监督范围。

1、修改了题目。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新《预算法》的要求,总结实际经验,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扩大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条例(修订草案)》的题目也由原来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改为《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参照新《预算法》的规定,修改了章节的标题,将第二章“预算编制监督”修改为“预算审查和批准”,进一步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将第五章“决算监督”修改为“决算审查和批准”,将相关内容和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

2、充实了审查监督内容。一是由原条例立法时针对的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扩充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二是除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在第三十三条增加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相关内容;对属于政府设立的机构,但一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大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3、拓展了监督内容。为了使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对于四本预算进行更深入的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议重新编制预算,提交大会表决。

(二)扩大了人大代表对预算监督的民主参与。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十三条规定:“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应当成立由三至七名人大代表组成的预算审查小组,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及闭会期间,分别协助代表团和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在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参加预算专题审议会。

    (三)明确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和渠道。为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财政运行的透明度,《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在严格落实新《预算法》的要求之外,对公开的主体作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明确: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并做到清晰易懂,连续公开。

    (四)加强了预算执行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预算执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一是加强了动态监督,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与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或者单位实现联网,实时查询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建立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制度;二是加强了对重点项目和重大投资的监督力度,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细化了预算调整的具体内容。新《预算法》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共四种,《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八条对之进行了细化。对预算法规定的第一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细化为三款:一是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引起本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二是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支出的;三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预算支出的。对第二种“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细化为两款:一是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二是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另外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七款: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需要调入或者调出资金的。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文字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立法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一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有力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对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预算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向全省各方征求意见。一是征求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三是赴沧州等一市五县进行省内立法调研,召开了由相关市局、市县人大代表参加的多场座谈会;四是会同财经工委赴北京召开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预工委、财政部及驻京部分高校等专家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四类预算表决方式的问题。在北京专家论证会中,有的专家提出,目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类预算分别表决时机尚不成熟,只能随着财政预算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实现。为保证《条例(修订草案)》既立足于实际又具有前瞻性,应将四类预算表决的一般和特殊情况涵盖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具体表述为:“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二、关于人大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议案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代表依法提出预算修正案,能够保证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促进政府预算编制水平的提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议调整预算,提交大会表决”。

三、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具体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前,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四、关于预算调整细化内容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根据《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四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预算调整的具体内容,以提高《条例(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具体表述为:“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二)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总支出的;(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四)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五)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本级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七)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修订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5年11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总结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有力措施。《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9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2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成立调查委员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预算审查重大问题的听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不必再作重复性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内容。

二、关于预算审查小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成立预算审查小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层面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不必再作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内容。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有资产外延很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目前的制度设计不能落地,应当制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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