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成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顾问组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成立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专家顾问组,现将顾问组的组织与活动办法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
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
专家顾问组组织与活动办法
(2016年7月8日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3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顾问组(以下简称顾问组)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以及顾问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顾问组成员采用聘任制,由财经委颁发聘书,任期与财经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 顾问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推荐,经财经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顾问组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会计等专业学历或工作经验;
(二)熟悉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或某一行业、领域的整体工作;
(三)在本专业或行业有较深造诣、取得重大突出成果或做出突出业绩;
(四)能够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内容,提出较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受省人大财经委委托,顾问组应邀参与下列工作:
(一)财政、税收、审计、金融等方面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和论证;
(二)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审查监督改革相关重大理论课题研究。
第七条 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顾问组的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八条 顾问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邀在省人大财经委或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立法、预算监督和理论研究工作;
(二)坚持独立、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具有指导作用或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工作中涉及的调研、审查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财经委、财经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漏工作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顾问组成员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顾问组日常组织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被推荐人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报财经委审议;
(二)根据实际情况向财经委提出顾问组成员调整和补充的建议;
(三)保持与顾问组成员的日常联系,寄送立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材料,为顾问组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邀请顾问组成员参与讨论、调研、预算监督等活动;
(五)提出顾问组经费开支的意见,经费在财经专委经费中列支;
(六)建立健全顾问组成员档案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
专家顾问组成员名单
齐守印、张益禄、胡秋生、石树鹏、王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