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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
来源:河北人大 2016-09-06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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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

  (2015年12月10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权,促进政府预算工作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建立省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小组(以下简称“预算监督小组”)制度。预算监督小组按代表团建立,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选三至五名熟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担任(适当考虑少数民族代表),届中一般不做调整。每组设一名联络员,一般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联系工作。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预算监督小组结合审查预算草案,在听取和收集本代表团其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政府预算执行和年度预算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预算执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省人大财经委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预算监督小组的联系、协调和提供服务等工作;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为预算监督小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各代表团或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为预算监督小组的代表开展工作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建立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制度。专家顾问组专家,由省人大常委会聘任省内知名的经济、财税、会计、法律专家学者及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社会人士担任。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报酬。受聘专家应当根据自己专长,就全省的财经形势、财政政策、省级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方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代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受聘专家应当对所审查监督的内容保密。

  第四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组织预算监督小组、专家顾问组对本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调研,代表和专家应当积极参与调研活动,发挥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沟通作用,发挥业务专长,就省级预算编制、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提出建议。

  第五条 省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预算监督小组、专家顾问组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经常委会主管主任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可组织预算监督小组对全省财税、审计、国库工作情况以及财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省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编写有关预算方面的参考材料,印送省人大代表参阅。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在审议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对省人大代表就有关问题的询问,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召集预算监督小组的部分代表对预算草案进行集中审议,并要求财政部门参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人大代表反映的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省人大代表关于预算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办理结果应当书面向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定期召开预算执行情况见面会,组织预算监督小组的部分代表和政府财税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财税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预算执行主要工作情况、财税收支情况、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预算监督小组就预算执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财税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将人大预算审查知识列入省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内容,省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及时向省人大代表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策等资料信息。在预算编制、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通过召开有预算监督小组参加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多渠道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预决算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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