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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财政预决算相关事项备案和报告的工作规程
来源:河北人大 2017-10-10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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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健全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做好预算相关事项备案审查和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接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相关事项的备案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备案和报告事项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查以及其他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备案事项

  第四条各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决算及其决议或者决定,其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下同)所作的关于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省政府作出的关于财政预算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财政体制变化、重大政策,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级预算和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政府决算汇总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下达省本级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决算结算单后十日内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第八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编制的上年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将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以外,当年发生的中央对省和省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转移支付、以前年度结转本年资金、调入调出资金等引起的省本级预算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加盖报送机关公章的纸质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第三章报告事项

  第十一条省政府财政部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应当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上月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和报表、上月税收收入的分析报告和报表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第十二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总报告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等引起的预算变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中央对省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和省对市、县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汇总后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第十四条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重点支出项目、重大政府投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前款所述的重点支出项目和重大政府投资内容,由省人大财经委在当年预算批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31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全省和省本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余额、新增债务及其项目安排、当年债务偿还和加强债务管理的措施等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全省分市、县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余额、债务率的详细报表。

  第十六条国家审计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对省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后下达的综合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省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省级部门审计计划,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

  第十八条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财经委报告或者报送的文件,应当提供纸质的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报告事项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电子文本,并取消纸质文本报送。

  第四章报备事项处理

  第十九条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和报告的文件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根据本规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相抵触;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规范性文件以外备案和报告的文件,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列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二)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算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和报告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经过研究,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转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根据本规程第九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省本级预算变更情况,经省人大财经委审查同意,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经过研究,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备案和报告文件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与报备机关沟通;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由省人大财经委责令其改正。认为符合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和报告要求的,按照本规程相关条款处理,必要时可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报备机关按照规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作出报告;认为符合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要求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报送省人大财经委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报备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文件、报告或者报表的,由省人大财经委提出要求,限期按要求报送;逾期三个月仍未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每年1月31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上年度财政预算报备事项的汇总统计,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报备职责情况向省政府进行通报,对下一级人大的上年报备情况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相关事项备案和报告情况的研究分析工作,及时汇总整理,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供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财经委参考。对报备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和典型问题,应当编写专报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或者进行专题询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情况,可以参照此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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