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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6-19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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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和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指导下,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当好参谋助手,负责办理监察和司法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主要职责任务: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二、负责对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三、负责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受主任会议委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参与法制委对上述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统一审议。

  四、审查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

  五、对本级内务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倾向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七、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确定的视察、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内务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督促催办。

  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的内务司法方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

  十一、配合选任工委对省"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十二、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十三、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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