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人大概览 >> 机构设置
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6-19 08:29:00
A- A+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法制宣传等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职能有:

  一、提出农业和农村方面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或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业和农村方面法规案和决议、决定案及说明;受主任会议委托,审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业和农村方面法规案或法规修正案,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委员会审查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农业和农村方面法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我省农业和农村方面法规的解释工作。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部署,对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调研、视察等,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

  四、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报告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对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协助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调查工作。

  六、参与审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中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内容。

  七、加强与农业和农村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依法行使职权搞好服务;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方面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协调和督促省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

  九、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农委和本省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省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的联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赵文强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