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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6-19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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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说明工作;对省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2、对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3、承办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省人大代表议案。

  4、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决议、决定;对与宪法、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内容,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纠正或撤销。

  5、组织实施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活动,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6、负责常委会听取省政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组织、服务工作;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我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8、联系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宗教界、归侨、侨眷代表,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0、管理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对外交往事务。

  11、联系全国人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省市、县(区)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自治县、民族县人大常委会,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沟通情况,协同工作。

  12、办理全国人大及其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分管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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