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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3-28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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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组

  翟志海委员说,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对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将起到法律保障和积极引导作用。总体性建议:一、应更加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服务保障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二、原则性的柔性措施多,具体可操作性的刚性措施不够。三、建议成立由工信厅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沟通,解决企业自主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四、应明确对不同规模和类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尤其对高科技企业及其技术创新和研发给予特殊支持。五、充分发挥人大、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具体修改建议:一、第2条增加“雄安新区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先行先试的相关条例。”二、第5条,“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修改为“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服务工作。”三、第7条第2款,“研发投入强度定的标准。”修改为“研发投入费用”。四、第12条第3款后增加,“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对于作出贡献的要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五、第31条、第32条,“在从事本条例规定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管理工作中”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六、第34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工作中有懒政怠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世强委员说,条例非常精炼到位,实施起来可操作性强。提两条建议:一、增加鼓励企业人才合理流动的条款,尤其是在人才合理流动上涉及股权、股份、待遇和股权继承等方面应该有一个保护措施。二、应增加搭建创新交易平台等方面的条款,有了创新技术产品的交易平台,发明创新人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门路,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找到人才,从而全方面促进和发展我省的技术创新。

  杨智明委员说,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是创新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制定条例促进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非常必要。促进创新,一个是推,一个是拉,感觉“拉”方面写得多,但是“推”方面写得不够。建议条例增加通过节能、环保“倒逼”创新的规定,建议:一、“省政府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措施,促进企业积极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和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二、建议省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力度。

  郭翠朵委员说,制定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很有必要。建议:思路方面,一、第二章和第三章分解一下,第二章分为激励和引导两部分,第三章分为提供服务和提供保障两部分。二、第12条,应该把重点放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加强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上。三、第22条表述相对宽泛,应从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的角度着手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一、第7条第2款,增加“对于研发投入强度超过本省有关规定标准的,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的内容。二、第9条第1款,在“实验室”后面增加“中试中心”。三、第12条,增加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容。四、第16条,增加一款,减免企业支付海外高端人才技术服务费的个人所得税。五、第24条,增加“为支持省内企业盘活资产进行产业转型创新发展,企业所属科研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合法建筑其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允许企业申请变更工业用地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等相关内容。文字修改建议:一、第4条,“指导”改为“引导和扶持”。二、第8条,“企业可以”改为“引导企业”。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企业应当”改为“引导企业”。四、第12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5条,“可以”改为“应当”。

  赵风楼委员说,条例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发展理念,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议:一、加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吸引更多来自京津的技术创新。二、政府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三、雄安新区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应提得更高,更好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

  武凤英委员说,制定企业创新条例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推动我省企业进步、进行创新非常重要。个人感觉目前企业技术创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才短缺,尤其是中小企业人才远远不足;二是资金短缺,过去银行有技改项目贷款,现在没有;三是基层申报项目意愿不强,专项资金花不出去;四是科技资源碎片化,利用率低下。建议:一是在人才方面,加入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内容,支持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时给予补贴,同时对企业、机构研发人员的个税采取差异化征收,降低企业的科研人才的成本。二是在资金方面,支持企业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等方法,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的投入,各级财政也要建立技术创新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机制,用以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三是针对申报项目意愿不足问题,建议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建立荣誉制度,重奖获得国家和河北省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对积极帮助企业创新的部门,解除部门担忧,给予服务创新奖励。四是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服务的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为企业技术创新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具体建议:一、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转型专项资金”建议把“工业”去掉,改成“企业”,这样范围更宽泛一些;二、第9条第2款,“对新型研发组织建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明确,是国家还是我们省政府明确;三、第10条第2款“企业参加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建议把“工业”去掉,应该不仅仅限于工业;四、第21条按照有关规定应改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五、第18条第3款,在“主导制定……”前应加入鼓励企业制定标准,“给予资助”应改为“给予奖励”;六、第25条第2款对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范围应进一步拓宽,不应仅限于通过“国家、省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

  姜虹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出台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势在必行,时不可待,应早出台、早实施、早落地。建议:一、条例应围绕破解我省在企业技术创新领域存在的难点焦点问题和制约企业技术创新事业发展的障碍的角度去制定,这样既有利于决策层面的科学决策,又适用执行层面的操作落实,更能保证条例的价值所在。二、条例第2条表述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文中多处表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那么乡镇、村级的民办企业、乡办企业是否在其中,建议条例打破条块,扩大覆盖面,包含内容更宽泛一些,工业企业、农产品企业、文化创意旅游等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都应涵盖其中。三、加大两个方面的政策鼓励,一是企业“眼睛向外”、借用外力外脑搞好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加大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二是“眼睛向内”,多出台鼓励政策,提升本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四、打开“另一扇窗”,我省的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要跟上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

  石立新委员说,从上位法看,有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从河北的地方性法规看,有2011年的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有2016年9月通过的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从其他省市立法看,青岛的是2002年,安徽是2010年,辽宁、江苏2014年,广东2016年3月,湖北2016年10月。广东的内容有成果转化,湖北的成果转化占很大一部分内容。从本条例草案内容看,主要是引导性、鼓励性的、多是柔性的。“引导与激励”“服务与保障”都是政府自身的职责,“法律责任”也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我们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企业应加强自主科技创新,政府的职责是引导、服务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省人大常委会近两年的优化营商环境、金融管理、成果转化、专利等若干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大量的政策(包括附件的参阅材料)特别是省科技创新大会系列文件和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政策等,都包含了草案及各位委员所说的财政专项资金、产权、税收、京津冀协同、科研院校合作、中介平台等内容。立法资源有限,我们制定的条例要有用、管用。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否必要?

  刘广海委员说,条例定位精准,制定很有必要。我省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方面做了很大努力,给予了税收、资金、人才、政策等多方面支持。建议:一、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多听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建议和呼声。二、大力支持真创新,严厉打击假创新,这一内容可适当体现在条例中。

  卢自强(列席)说,制定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很有必要,非常赞成。建议:一、第16条,“加计扣除”“税前扣税”这两个概念应该一致,统一使用“加计扣除”。二、第16条第2款,“支出辅助账”,是技术层面问题,建议删掉。三、第27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删掉。

  杨义宝(列席)说,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制定这个条例,有助于推动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壮大。建议:一、在技术创新中给予企业多方面的技术引领和指导,强化资金扶持。二、条例出台后要推广好执行好。

  第二组

  赵文海委员说,财经工委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审议意见。出台这部条例很有必要。各类经营主体都应该成为创新的主体,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创新,创新不足是限制我们发展的主要短板,从我省各类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来看,大部分规上企业研发能力还不足,研发机构设置不健全,研发投入在全省GDP中的占比还很低。从政府角度来说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创新体制机制管理及激励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省制定本条例,通过法治促进保障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很有必要。建议:一、理清政府管理边界,处理好在管理服务和扶持科技创新相关工作过程中的缺位和越位问题。二、进一步整合科技创新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整合各类政策,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效率。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同时,要对财政资金进行整合,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针对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研究制定可操作有力度的政策措施。

  刘教民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提两点建议:一、条例中“鼓励”“支持”“可以”这样的表述比较多,含金量比较低,措施不够硬。条例除了要体现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以及引导企业投入外,还应体现充分利用市场,激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方面的内容。企业是创新主体,但科研院所和高校是创新的主力军。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方面的内容体现不多,比如知识产权入股、税收优惠、个人科技成果的企业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表述太笼统,应具体完善。二、条例不但要考虑河北省企业创新的问题,更要在京津冀协同创新方面加强规范。通过立法的层面,强化这样的定位,即北京原始创新,天津研发转化,河北推广应用,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

  武鸿儒委员说,出台条例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我省是工业大省,但不是工业强省,创新还处于中下水平。我省实施“三六八九”战略,调整产业结构,没有创新是不可能做好的。提三点建议,一、条例要和省里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相衔接。比如要做好和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等协调衔接。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共同发力。二、要从发展实体经济着手,重点引导和支持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加快培育一批较强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三、要坚持问题导向,企业是创新主体,对于需要什么激励政策最清楚,需广泛深入到企业调研,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通过研究出台“货真价实”好政策和硬举措,更好地引导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助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腾飞。

  常思勇委员说,建议:一、增加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二、增加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条款,明确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三、增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四、增加完善产业链配套服务条款,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五、增加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条款,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六、增加培育建设科技创新集聚区的条款。

  王海波委员说,出台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应该加快进度,加大力度。河北要做好企业技术创新,一是应着力推动创办更多创新型企业;二是推动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三是引领全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支撑。具体修改意见:第1条在“推动”后面加上“创新驱动发展,创新支撑发展,创新引领发展”。第2条第2款,企业技术创新概念,建议改为“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支撑自身的发展,或由企业及全社会创新资源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第4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企业创新的支持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第5条后面应加上“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建创新中心或为相关企业提供创新平台和创新指导。”第7条的规定不妥,研发经费补助应改为后补助或者奖励,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关注创新。第2款里“高新技术企业和建立省级及以上研究中心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应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再提没有实质意义。第8条的第3款,“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应改为“享受当地企业创新同等待遇”。第9条第2款应对“新型研发组织”宜做具体明确和界定,以利于对其促进和推动。第10条第2款企业参与河北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活动的相关规定。应更有利于引导企业关心创新。第11条第2款,“支持”应改为“引导”。第12条最后一款改为“对转化应用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果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14条“劳动模范”宜改为“创新型人才”。第15条把“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放到合适的地方。第18条第2款,将“给予资金补助”应改为“给予运行资金补助或奖励补助”。第二章的最后应该加上一条,就是“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向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方向发展”。以实现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技术创新,给予倾斜和支持。第三章第20条,将“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改为“科技信息共享平台”。

  刘书为委员说,条例出台很有必要,对加速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大有益处。具体建议,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应该加上“促进”两字,改为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条例。二、加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在务实管用上下功夫,比如有多处“一定比例”的表述,建议量化。三、由于条例起步较早,近期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办法,应加以研究并把适合我省的内容及时补充进来。四、条例中应该补充鼓励企业职工加入到科技创新攻关队伍中的内容,弘扬“小发明促进大生产,小技术解决大问题”,并鼓励企业利用职工教育经费,建设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技术创新工作室,对搞得好的创新工作室财政给予奖励性补贴。五、第13条至第15条只提到对企业的要求,应该补充如何促进和引导、调动企业积极性,政府要把政策做好,资金导向落实,激发企业内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六、建议把条例中鼓励、激励和奖励科技创新有关内容专门梳理成一章,一目了然,突出奖励要素。

  徐恒松委员说,任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能遵循、可落地、易操作、能追究,不能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比如条例中很多表述“确定一定的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些不确定的内容就给今后遵循和执行条例带来很多麻烦和困难。条例通篇感觉像一个普惠政策,重点不是很突出,界限不是很清晰,我认为条例要有力度,执行层面的责任要明确。对于奖励对象和奖励多少的界限应该更加清晰,让投入创新的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得到好处,这样才能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吴晓辉(列席)说,提几点建议:一、如何把我们的企业创新资金从小资金变大资金,做大事情,一定要利用金融市场的手段,比如政府、银行、保险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风险保证金。从而放大科技创新资金量,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低息贷款。另外条例中给企业财政补助可操作性不强,要具体明确。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具体明确,提高可操作性。三、条例中【融资服务】中关于“金融机构”表述的面有点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我们一些风投,各种资金都可以使用。

  康振海(列席)说,创新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短板,出台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很有必要。提四点意见,一、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二、企业是市场主体,条例名称建议改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三、规范使用法言法语,少用“可以”“一定比例”等表述。四、要按照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支持企业创新。建议借鉴国外对企业扶持的经验,比如通过政府设立基金,企业依规定公开透明申请等,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

  苏科舜(列席)说,企业技术创新是个老话题了,进入新时代,面对新思想新要求,出台本条例实际非常成熟,恰逢其时。具体建议,一、条例的第一句话,条例的核心目的不是刺激企业创新,刺激企业技术创新是手段,是途径,不是目的。应该调整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二、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中,三个条目都强调企业应当如何如何,有些强制,既然企业是创新主体,应该以企业为主,应该改为鼓励企业。三、第24条关于土地的说法,在符合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基础上,把提高利用率删掉。四、要特别关注解决国有企业创新难的问题,我认为就是创新决策和创新风险。这一脚不往深里踏,不破解这个难题,不往深里破,没有效果,要正视和允许创新失败,出台相关免责条例。要保护企业家的自主创新热情,允许创新项目失败的免责条款。

  韩志刚(列席)说,条例中企业作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帮助的基本思路,我完全赞成。衡水目前没有压产能的任务,但经济结构也需转型升级,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提两点建议:一、条例应加上有关市县政府在支持技术创新上的具体要求,比如每年安排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不少于财政收入或GDP的百分之多少。二、对于如何利用好工会组织平台鼓励一线职工技术创新,在条例中应有所体现。

  第三组

  王刚副主任说,建议: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条例中引导激励政策的问题。条例第二章例举了许多条款但具体引导政策过于模糊,不明确,难操作。比如,第7条,应更加明确对不低于国标、省标投入的企业及超标准投入的企业的激励政策,使引导性更强,更具体。第12条也应明确企业采取的奖励投入,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的具体引导、激励,才能形成企业真正的自觉行为。第13条也是同理。总之,引导与激励是政府的行为、责任,这里更需要明确的、具体的不是给企业的授权、许可,而是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的引导措施,激励政策落实在法律中。二、关于两点请教:一是第10条,“企业参与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等评选活动,其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建议对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涉及到公平正义的,一定要认真考虑。二是第26条,涉及到雄安新区的,是否在我省授权范围内?是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权限要厘清。建议制定条例,能否在如何引导激励利用好新区的创新资源和成果方面研究研究。

  周仲明副主任说,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的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核心要靠创新;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壮大,核心也要靠创新,靠永不停顿的创新。因此,新形势下制定出台我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意义重大而紧迫,对全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推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提三点建议:一、第9条讲鼓励企业搭建创新平台,这个我赞成。建议再增加三层意思:一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具备搭建创新研发平台的条件,所以要重点依靠科研院所、高校和重大战略性支撑企业来创建创新平台;二是这个平台应该是什么平台呢?应该结合河北省的产业结构优化,瞄准企业需求、突出产业特色,搭建政研企合一、政产企合作的研发平台;三是从省级层面要创建高端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级平台。比如承德钒钛技术研究院正在力争上升为国家级技术研究院,这样的高端平台更能有力拉动创新。二、第15条讲人才引进,应当再重点强调三层意思:一是强化政府推动,加强政策引导。引进人才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政府也应担负起组织,推动责任;二是要充分利用京津的优质人才资源,鼓励柔性引进为我所用;三是对人才不能仅仅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还要解放思想,大力推进技术股权化、人才股权化。三、第24条规定“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这句话表述不准确,工业用地不存在改造问题。建议改为“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和嫁接改造技术项目”。同时,建议在该条例文本中,增加一层意思:河北推动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既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更要注重推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真正见效快且比较现实的方式,就是嫁接改造和延伸产业链条,即“老树酿新芽”,长得又壮、效果又好。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实用技术,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和优势企业嫁接改造升级步伐。

  杨兆廷委员说,创新在一个国家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关系到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无国界,但是技术有壁垒,河北省根据国家的要求,及时出台本条例非常好,对创新发展大有益处。建议,一、有一个全面的支持科技创新办法,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创新,形成合力,各种创新主体有机地结合让创新像雨后春笋。二、第21条修改为“支持京津冀乃至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在本地设立科研机构、中间试验基地,推动科技资源在本地应用研发和产业、企业相结合,吸引创新成果向本地聚集”。三、第27条第1款第1句改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服务产品等方式,第2款第2句前增加符合技术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四、第28条第1款第3句改为利用创新券、服务券、专利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机制。

  刘春成委员说,条例非常好,提几点建议,一、底数要清,河北企业技术创新的底数要摸清楚。二、情况要明,文本大部分内容是直接下沉到县,那么目前河北省县级财政现状能不能做到,制定条例就是为了确保落到实处,不要把压力都放到基层。三、判断要准,客观判断本省经济社会情况,充分考虑发展动力源,转化立法的思维方式,对未来阶段全省经济动力分析准确,发力主体层级应该是市级以上,符合京津冀发展大局,这样条例才会有力度,能落实。四、结构上再作调整,第26条可将其放入总则中。习总书记多次提出,创造“雄安质量”,打造全国样板。我们要抓住各项机遇,与雄安的政策、国家政策支持衔接起来,充分发挥雄安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激励全省企业创新。

  哈明虎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3条,“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改为“不断完善以用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政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第5条,改为“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加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三、第13条,前面加上“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参与技术创新机构,鼓励职工积极参加技术创新活动。”四、第14条,第一句话改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技能和创新方法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五、第15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改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六、第20条,适当位置加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技术评估机构,服务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评估、技术价值评估、技术转化风险评估)。七、第8条最后一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建议明确。八、有的条款表述不太一致不具体。第二章引导与激励,第7条第2行中“给予补助”,倒数第1行中“给予一定奖励”;第8条倒数第1行中“给予财政支持”;第9条倒数第1、第2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第12条倒数第1行“给予资助”;第18条倒数第1行中“给予资助”,倒数第3行中“给予资助”等,能一致的尽可能一致,能具体化的尽可能具体化。九、把第21条和第26条这两条具有创新优势和河北特色的条款尽最大努力提升完善,做到优中更优,特中更特,甚至做到极致。

  薛寒委员说,当前新时代经济发展,就是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新动能主要力量是创新,创新的骨干力量是各类市场主体,我认为现在制定这个条例是及时雨,抓住了要害,恰逢其时。市场创新从来不缺少企业自身的内生动力。对企业来说,创新缺少的是政策和市场环境,缺少各级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大众的理解和拥护。提几条建议:一、根据研发和创新周期性长、投入风险大的特点,政府支持也要体现刚性,比如拿出财政收入一定比例用于引导和支持,对已经形成成果的研发予以奖励,没有形成成果的也要给予鼓励,不支持失败就不能真正支持创新。二、将辖区内企业创新状况作为一项政府重点考核项目。三、第13条,企业发展一是资金,二是人才,为了保护人才,在企业专利自有方面,是否应是企业人才的专利自有。四、第27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适当放宽抵押物要素条件。总之,企业发展是振兴河北的关键所在,我完全支持出台条例,并且争取尽快实施。

  齐明亮委员建议,一、名称改为创新促进条例,因为从整个法律条款来看,实际上是约束政府,不是约束企业的,所以“促进”较为合适,这样与文本内容保持一致,相互衔接。二、第22条第2款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增加“各级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表述。

  王海侠(列席)说,条例草案积极探索创新发展,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草案统筹考虑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需求,破解了企业用地难题。提几点建议:一、建议条例名称更改为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这样跟内容更为相符。二、第10条讲“企业参与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等评选活动的,其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现在校企合作是热点,教学人员积极参与了校企合作项目,应该作为加分、职称评定的依据。三、企业技术创新,应该允许失败,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容忍失败条款。四、产学研合作应该放在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位置,不能停留在表面做文章。五、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企业的范围非常广,包括发展中的战略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等,条例草案应该兼顾不同类型的企业。

  王振山(列席)说,出台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一个国家真正的富有,是知识的富有,人才的富有和技术的富有。只有技术创新藏实于民、人才藏实于民、知识创新藏实于民,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有力量,人民有自信。我认为在条例里面,应加一条来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如捐款给创新主体的免税政策、技术创新获得专利的企业可以免费使用专利,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夏先德(列席)说,河北正处在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法规非常必要,也恰逢其时。提几条具体建议:一、关于资金的表述问题。整个条例文本共35条,将近一半涉及资金和政策,其中有些表述不太规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条例中应该强调出这个意思。比如第6条的第1款和第2款,一方面文字不够精练,有些重复,建议进行适当合并;另一方面文字不够规范,“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一定比例”的表述显然不规范也不准确,建议研究修改。再比如第11条,先讲了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又讲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语言很不精炼。再比如第7条,企业应该做什么?政府应该做什么?应该规定的更精准、更具体一些。二、整个条例结构中,激励和保障一般放在一起讲,可以把这部分单独拿出来,便于执行和操作。三、建议修改条例的名称,改为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第四组

  聂瑞平副主任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讲创新是第一动力,制定我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非常必要,但条例内容不是很“解渴”,规定较为宽泛,操作性不强。第一,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应该有“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句话。自主创新的成本、风险较高,出台这个条例主要是解决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问题,解决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问题,政府应当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除了自主创新,还应该包括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吸收、与院校和科研单位其他方式的合作创新。要加大对人才的重视力度,包括研发人才、管理人才。按照我省区域优势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吸引京津的,乃至省外的、国际的技术人才。第二,当前政府工作主要是解决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支撑,是营造发展环境、制定政策、提供环境支撑和信息服务、保障等方面,目前实际操作当中执行部门的认定、评定等方面透明度、精准度还不够,融资难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要解决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建立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整体环境。第三,条例中有一些文字需要斟酌,“可以”这个词用得频繁,第13页第26条,“雄安新区……人力资本出资等政策”,有些突兀。

  王会勇副主任说,河北省作为经济大省,出台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很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首先要考虑制定的必要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作用。法规条款不能太多太滥,一些政策性、原则性的条款可以去掉,应当突出精简、实用。这个条例总体质量不错,内容、文字总体较好。提几点建议:一、第6条“工业转型(技改)专项资金”改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二、第7条“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改为“对企业研发经费给予补助”。三、第8条,可以去掉“省外企业”,不要限制太多。四、第12条,第1款“企业可以采取”改为“允许企业采取”,“共育研发人才”改为“共同培养研发人才”;第2款后半句改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表述简化一点,也更准确;第3款中的“高等学校”改为“高等院校”,“给予资助”改为“给予奖励”。五、第14条“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改为“建立健全职工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企业能否落实,值得商榷。六、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七、第24条,“符合条件”改为“符合用地条件”;“鼓励企业”以后的内容和第二款的内容可以去掉。八、第25条,“列为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明确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说清楚是具体哪一类住房保障。九、第33条,把“故意泄露”的“故意”去掉,“应当承担”改为“应当依法承担”。十、第34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为“直接负责的人员”。

  周英委员说,我省曾经有一个《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在上一届法规清理的时候废除了。主要是机构改革时我省把经贸委合并到工信厅,执法主体力量削弱了。当前建设创新国家的要求很高,相关政策法规也很多。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上位法里面包括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在是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换的时期,创新是最大的竞争力,创新是衡量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指标。我省传统行业企业很多,现在不但是产业转型,也是一个新旧产能转换时期。第一,创新目标需要明确,从政府的引导方面,可以学习借鉴山东等省市做法,逐步消减、淘汰旧的产能,增强新的产能。第二,强调标准化建设,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要有制定标准的意识和能力。第三,重视高级技工,企业创新离不开职工,尤其是技术人员,中央也发了文件对高级技工要重视,要给予他们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等鼓励。第四,政府做好服务工作,在引进项目、产权保护、公关管理等方面,政府都要担当这个角色。还要建设媒介平台,做好穿针引线的工作。现在企业制度性的成本很高,我觉得这方面还可以再强化一点,要体现这种精神。第五,有些规定是政策转化来的,在法言法语上再斟酌推敲一下。第六,建议名称加上“促进”两字,改为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条例。因为企业创新是企业自主权的事,条例中大部分规定是政府服务引导保障的内容。

  王吉山委员说,条例立法宗旨明确,内容比较全面。提几点建议:一、在第10条“应用”后面加上“有利于节能环保的”几个字。这样更符合党的十九大“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技术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的要求。二、在第三章服务与保障部分,建议增加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内容。政府要给企业、高校之间搭建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的培养。三、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中非常纠结的问题,只有严厉打击造假和剽窃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才能解决知识创新的原动力问题。建议第22条后面加上“对各种造假、剽窃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四、在第25条后面加上“成立人才库”,培育三型人才(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符合党的十九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要求。

  杨金深委员说,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出台很有必要,明确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推动这项工作。条例草案准备充分,基础不错。提几点修改意见:一、第2条第2款,“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中,将“新装备、新服务”改为“新组织、新市场”,“提供”改为“形成”。二、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对企业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要明确补助的大体比例,同时明确政策根据和实现途径(支出渠道)。第7条第2款中,前面规定“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后面规定“企业的投入强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一个是柔性约束,一个是刚性约束,有些矛盾。应明确企业投入多少,补助多少。三、第8条第2款,建议改为“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可以申请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四、第9条,“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概念交叉,边界不清。五、第10条第2款,建议将“评选”改为“评奖”。六、第11条第2款,建议将“工业设计发展”改为“工业设计研发与创新”;“工业设计发展”的概念不清。七、第12条第1款,“加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投入力度”,不仅要强调投入的问题,这几个环节都要加强。第12条第3款没有主语,建议把它并到第2款中,或是加上主语。八、第15条第3款,建议改为“企业获得财政的创新类研发资金,在保证完成研发任务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可以不设比例限制”。九、第18条第1款,将“标准、质量、品牌、信誉”改为“质量、品牌、标准、信誉”。十、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和体现两大部分内容,一是符合我国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要优先支持,如推动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先进制造、高端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分为三种,分别是原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本条例关注的是原创新,另两个强调的不多,需增加鼓励企业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内容。十一、第19条,删去“推广”两字。十二、第21条第2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要说清楚是什么规定。十三、第24条,“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建议参照促进成果转化条例,加上税收和财政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十四、第33条,建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故意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五、在服务保障部分,增加两条:一是政府要建立企业研发风险投资基金,找方向择优支持;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内设的或独立的研发机构;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的,政府予以支持。此外,这个条例的出发点如果是针对企业,那么这个条例名称就应该是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主要内容是规定企业要怎么样;如果是针对政府,那名称就应该是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条例,主要内容是规定政府为了推动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制定这个条例的时候,应该把重点放在政府方面,给企业创新提供一系列的政策、环境等有利条件。

  刘艳红委员建议,一、将条例名称改为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二、条例要明确对几个概念的界定,如企业是工业企业还是所有企业。三、条例中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体现不出来,应是政府提供好环境,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在好环境下大胆创新,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这是立法的目的。四、引导和激励的力度不够,引导和激励的补助和奖励资金要进一步明晰,增强可操作性。如第7条第1款,“政府可以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可以”过于柔性,建议参考省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23条,改为“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定期发布制度”。第9条第2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有关规定”容易造成弹性,建议写清楚补助的类型和标准。第13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技术创新奖励机制”,明确了企业应当这么做,如果企业不这么做怎么办,还需明确相应政策或管理约束办法。第14条,建议仿照江苏省条例,规定企业做了技术培训后,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17条,“有关规定”不清晰,是执行国家规定还是省里规定,都要加以明确。

  王亮委员说,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非常必要,应抓紧修改争取早日出台。这个条例目的明确,把企业的创新主体凸显出来,非常好,建议在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增强创新性,更加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发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许皞委员说,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充分体现出政府要促进创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支持,创造好的环境。而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政府是客体。这个条例主要调整客体状况,促进主体发展,所以名称可以修改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条例涉及三方面,一是人才;二是物,也就是平台支持;三是利益分配问题。既然主线是调整客体,所以要专门对着客体来写,不要太宽泛。要明确什么样的技术算是创新技术,同时加强对创新程度的界定,与技术革新、改造相区别,分出档次给予支持和促进。内容上越简单越好,对条例文字可以再认真推敲。

  郭竞坤委员说,出台该条例很有必要,赞同条例尽快出台。建议:一、人大出台条例要有严肃性,要经得住推敲、能够落地、有操作性。表述可以再简练一些。二、在财政资金保障上要有硬性规定,明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支持的比重,起码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如第6条,技改专项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技术创新,要明确多少比例。三、建议多听听企业自身的意见,企业是主体,要清楚企业怎样能够愿意去创新,才能知道从何处发力。四、建议把名称就改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因为条例中的“企业”主要是指工业企业。

  魏四海委员说,就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谈几点建议,一、要明确立法目的,把握好立论基础。二、要解决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理解好省委、省政府推动这项工作的意图,把创新点拿准,体现出河北特色,哪怕在三五个问题上有所突破,也是很有意义的。三、条例文字上可以再作推敲。

  尹静(列席)说,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发力之年,特别是两会刚刚结束,也是科技创新、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的关键之年。在今年全省科技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统筹推进企业创新、产业创新、区域创新、协同创新,着力壮大企业主体,着力建设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着力打造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高地,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出台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对落实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引领作用。在这样形势下,条例的出台,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条例整体结构合理、文字严谨、逻辑性和科学性都很强,我表示赞成,希望能尽快出台实施。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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