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规草案审议
审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5-29 09:45:00
A- A+

  5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王刚副主任说,与上一稿相比、三审稿更完善了。一、站位更高。从单纯的水体污染防治拓展到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综合视角站位,更符合生态治理与保护的科学原理,增加了很多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对固体废弃物,对农田、土壤、面源污染、垃圾污染等影响水污染防治与保护的生态环境因子进行了补充,符合实际。二、特色更明显。新增加的白洋淀等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内容,突出了河北特色,不是简单照搬上位法,突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这一条补充的特别好。同意尽快通过该条例。

  杨智明委员说,我省打赢水污防治攻坚战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加快修订,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法律武器和法治保障。目前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认真反复的修改打磨,并在天津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全国人大、生态环境部多次征求意见,紧密地结合了河北省的水污染实际,强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和责任落实,规定了许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还有强化跨界水质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实行水污染防治的督查、监察、约谈,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并且在实践当中经过检验的条款,所以我认为已经比较成熟了,建议表决通过。

  徐恒松委员说,赞同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个条例。第33条第2款有点简单化,废弃矿井简单回填会成为一个垃圾井,建议加上:应当进行污染处理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封井、回填的规定。

  王昌委员说,赞同该条例。建议条例第33条加入一点内容:地热的开采和使用,应注意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梁久丰委员说,这个修订草案对上次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了完善,强化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感到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通过这个条例。

  杨金深委员说,原则上同意水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有一些文字细节需再细酌。第3条,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这个地方加一个“减少”。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说得不清楚,不如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说的确切。第9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什么是环境信息?改为公开生产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是不是更准确。第11条,相关文字表述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修订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要冗繁的文字。第14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这句话应该放在这段后边,表述为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第28条应该加上“治理”,改为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第29条,应当表述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整顿”两个字可以不要。第30条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后边“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不要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后半句“防止造成水污染”就可以不要了。第31条,文字顺序调整为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制订养殖规划和规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种养结合”删除。第71条最后加黑的两行,“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个按日连续处罚如何计算没有说清楚。

  鲁平委员说,一、奖罚并重条例里面罚则不少,奖励的不多,建议增加表彰奖励机制。二、第12条(防治规划)的最后一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后面,似应加上“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三、第47条应当增加水生态修复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修复制度,这里没有。四、第60条的“机关”似应统一为“部门”。五、第64条,规定的罚款处罚上位法有没有依据?应当争取跟上位法保持一致。六、第2条,“淀库”这个词和“水库”的区别?看看上位法有没有这个词。

  石立新委员说,三审稿采纳了二审时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委在二审的基础上又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部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讨论,补充了相关重要内容。三审稿已经比较完善,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表决通过。有两点建议,一、第9条企业公民责任第2款,公民“进行检举和控告”,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55条,只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此处用“控告”是否合适?建议斟酌。二、第7章第49条人大监督第2款,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这些方式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职责,不仅对水污染防治。此处多余,建议删除。

  张志敏委员说,感觉这个条例已经比较成熟了。为了使条例更完善,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广泛征求了大量意见,条例中内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重点突出,比如说对工业污染,其实造成水污染严重的最大的原因是工业污染,在条例当中对工业污染治理难度最大的一项作了相关的规定,非常好。条例体现及重视对过程的督导,尤其发挥人大以及常委会对污染防治的知情情况,督导作用也非常好。另外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提升了违法成本,以前都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在违法成本提高了,就会对这些排污的企业有一定的震慑,所以总体感觉这个条例非常好,建议尽快通过,尽快出台,并重视条例的执行力,一定要让条例管用。作为一个基础教育工作者,我也会在我的工作岗位上教育引导我们的学生从小注意保护环境。

  刘艳红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法制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吸纳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条例比较成熟赞同通过。条例有很多亮点,第20条饮用水的水质前移写了进去;第51条“定期向社会公布”改成了“每年向社会公布”,增强了可操作性;第64条有关失信惩戒的规定,增强了刚性;第42条、第48条对跨界生态问题的应急处理和补偿机制的建立的规定,也具有一定引导性。

  刘广海委员说,这个条例已经比较成熟,同意出台这个条例。这次修改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协同发展方面,明确了很多举措。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是非常及时的,尽快出台是现实所需,建议这个条例能够通过。

  齐明亮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审议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反复讨论修改,建议通过。具体修改意见:第6条,现在的河长制、湖长制有些流于形式,建议在第6条中加上“河长、湖长要建立定期述职制度”的内容。第14条,建议删去县(市、区)中的“区”。第17条,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界定难、操作难,建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增加排污量”。

  张力红委员说,同意这个条例。提一点建议,条例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我省环保系统机构改革中赋予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的职责,应该在此处加以体现。

  范振增委员说,条例第63条规定企业和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但并没有规定举报的奖励,建议予以明确或改为对举报人给予适度的奖励,以提高企业和公民举报的积极性。

  王亮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条例在修改过程中下了很大功夫,深入开展调研,到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建议、并征求国家有关部委意见,是个比较重要的条例,赞成通过。

  赵风楼委员说,赞成大家的看法,条例成熟了,建议赶快出台。河北的大气污染严重,水污染也很严重,一旦污染了水很麻烦,对老百姓的伤害,对下一代的伤害无法弥补,所以赶快出台,结合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解决好河北水污染问题。

  常思勇委员说,建议第3条中在“综合治理”后建议增加“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增加“公众参与”原则的理由:水资源的保护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公众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水资源以及对水污染进行监督;增加“损害担责”原则的理由:任何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对水资源造成污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是刑事责任。

  翟志海委员说,同意这个条例。提两点建议:一、第3条,关于基本原则,增加“损害担责”的内容,明确谁损害谁担责。二、第51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名单”。

  哈明虎委员说,一、第4条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水生态”,建议直奔主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负责。”二、建议在第6条河长制、湖长制中,进一步加大力度,和大气污染治理一样,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三、第73条、74条,只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其他单位如果有违法行为就不需要问责了吗?建议将企业事业单位改为任何单位。

  赵文海委员说,同意提交会议表决。有一点建议,第62条第2款规定可以约谈向水体违法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既然已经界定是违法向水体排放了,还仅仅是约谈,显得反而弱了,应该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宋文新委员说,条例基本成熟,建议在基本原则和防治措施里面,进一步体现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中讲到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体现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思路和安排。河长制条款,建议吸收体现全省河长制会议精神,可以拿过来写到条例中。

  郭玉红委员说,《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改得很好,赞成通过。一、很全面,从工业污染到城镇生活污染、到农业面源污染,全部纳入,没有死角。二、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了。三、监督处罚更加严格到位。提一点建议,原条例中第23条最后一款“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议保留,加上会更具体。

  王海波委员说,此条例非常重要,不仅事关当前,更关系到子孙万代。提几点建议:一、第3条,“预防为主”这个提法非常好,但没有保障条款。建议补充。二、第10条第2款的表述有问题,是否排放达标的就不作要求?还有重视了白洋淀、衡水湖重要河流,非白洋淀、衡水湖、重要河流区域怎么办?不能在增加要求的同时形成开口子。建议进一步斟酌。三、第14条最后一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质上是开了一个口子,但条例中没有要求如何保证不造成调整的原因。这样会把口子开实。四、第48条,生态补偿不能停留在概念上,政府应担起落实和督导落实的责任。特别是跨行政区协调落实的责任。五、第30条,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限定了,非集中式区域怎么办?需避免出不限制即是放开的漏洞。

  张福建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条例比较成熟了,同意通过。提几点具体意见:一、第10条“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中“重要河流”怎么界定?用词还需进一步斟酌。二、第34条,“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规模。”“退渔还湖”的提法是否准确,需斟酌。提法的初衷是非常好的,目前在一些水库、河流,有网箱养鱼现象,危害很大,污染很严重。是否在“退渔还湖”的理念下作进一步细化,禁止网箱养鱼。

  杜君丽委员说,我认为这个条例比较成熟,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及时出台本条例是非常符合当前实际的,同意本条例的尽快出台并实施。提一点建议,第20条,关于评估调查,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邀请人大、政协中的专家学者进行调查评估的内容”,避免出现部门自己出题、自己答题的弊端,也能扩大人大、政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崔慧霄委员说,总体感觉条例已经比较全面,同意刚才大家说的,尽快出台。提一条具体建议,第26条实验废液处理,前面写了废液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收集、安全处置,在实际中很多是清洗实验用品的废水,污染也很大。目前,新建实验室要求必须有污水处理装置,建议与此对接,增加污水处理装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佑标说,《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各位委员以及各个方面提出了很多中肯的修改建议。但是,经认真研读,个人仍然有些小的修改想法。一、第19条第2款、第69条。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的顺序作一颠倒,并增加“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其理由是第19条第1款中先表述的是“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然后才表述是“地理界标”。二、第23条第2款。该条款中有“逾期未完成的”字样。但是,并没有规定期限,因此,何来逾期呢?建议明确完成期限,或者写明有关部门可指定完成期限。三、第24条第2款。建议删去该条款中“加油站等的”表述中的“的”字。在汉语中,这里的“等”字可解释为列举未完,后面应当接名词。“的”字在这里令人费解。四、第36条第1款。建议删去该条款中“有关法律、法规”表述中的“、”,以与该条例中其他条款的表述保持一致。例如,第2条、第8条、第22条、第37条、第65条。五、第45条。建议将该条款中的“协同执法”修改为“执法协助”。其理由是“协同执法”不是法律语言的规范表达,而“执法协助”已经为很多法律文本所采纳。同时,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也有行政协助的理论支持。六、第59条、第62条第2款。建议增加“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现场检查的对象和约谈的对象。因为在条例的其他条文中总是将单位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并列的,例如,第9条、第20条、第55条、第56条、第64条。七、第69条。原条款区分了单位与个人,也区分了情节轻重,对单位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现在的条款设计未区分单位与个人,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可以适用的。那么,处罚最重为3万元。在这里,处罚对于单位而言由重变轻了,而对个人则由轻变重了。同时,为什么不区分单位与个人?为什么不区分情节?八、第70条。原条款区分了情节,处罚幅度分两档:第一档从10万至30万;第二档为30万至100万。而现在设定为20万至100万,自由裁量幅度是否可行?值得斟酌。九、第71条第1款、第2款。该条第1款中设计的代执行主体为“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而条例第37条设计的代执行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建议将二者的表述一致起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的表述更加严谨。该条第2款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017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拒不改正”作了细化。该法第9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建议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省人大民侨外事委员会委员刘江敏说,第三章第15条“已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和关闭”,第16条“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表述非常笼统。省内的水源保护地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形成的一些情况非常复杂。例如岗南水库目前按国家划定保护区岗南水库周边一共是5个乡镇,一百多个村庄,都在二级或准保护区里面,面积非常大,很难操作。建议,一、在现有的基础上,面对这个现状立即启动统筹的排水与治污的设施完善。二、在排水治污设施完善基础上,保护区域适当调整划分,进行适当的搬迁,从治理开始,加大力度。治迁结合,统筹推进。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说,这个条例是第三审,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从立法指向上看,这个条例针对性非常强,是针对河北水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的一部法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二、从立法民主看,这部法规几乎用尽了目前所有的征求意见的渠道,包括网上征求意见、到基层开各种座谈会,而且座谈会代表至少不少于1/3的人大代表、1/3的主管部门和1/3的基层群众参加,征求了北京、天津两市的意见,组织了全国人大、生态环境部等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特别是报经省委批准,下发全省各市县党委、政府征求意见,征求了省政府主管领导的意见,可以说征求意见非常广泛。三、从立法过程看,经过了精雕细琢、精打细磨的过程,每次征求意见都要认真修改,约有十余稿了。四、从立法质量上看,围绕打造立法精品这个目标下了很大的功夫。这个法规在全国来说,在国家大法实施后,修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我省是第一部。有一些新的亮点和创新,把中央一些最新的政策和国家大法的一些重要内容都吸收到这部法规里来,比如说第三方治理,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黑臭水体、纳污坑塘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都体现在这部法规里面。建议这部法规能够在本次常委会通过。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王刚、杨智明、徐恒松、王昌、梁久丰、杨金深、鲁平、石立新、张志敏、刘艳红、刘广海、齐明亮、张力红、范振增、王亮、赵风楼、常思勇、翟志海、哈明虎、赵文海、宋文新、郭玉红、王海波、张福建、杜君丽、崔慧霄、李佑标、刘江敏、何书堂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