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石立新委员说,赞成这两个决定。一、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修改理由,感觉不是很清楚。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119条关于秸秆焚烧规定和罚责,只是对这个行为进行处罚,并没有对主体进行说明,为什么要修改?实际生活中,有的时候是被别人烧的,原来的条款很管用,很有意义,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修改后,在他人地里焚烧的当事人反倒不罚了。修改理由说“避免与上位法冲突”,说明目前还没有冲突,说明我们制定得很好,为什么要修改?二、关于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改部分,建议把“虫草”删掉。
翟志海委员说,同意决定和审议意见,提两点修改意见: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议将第17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建议将第23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范振增委员说,同意这个决定,因为种畜禽这个条例,和上位法存在诸多不一致,所以应该废止。还有一部分是存在一些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及时做出修改调整,例如《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这个改得非常好,上位法说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有合格证,在产妇急于生产时,周围有经验的人相助分娩,是出于人道主义,如果不修改条例,很可能因无合格证而违犯条例。因此,我同意修改决定。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石立新、翟志海、范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