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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5-3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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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提两点建议:一、地方立法条例第28第3款规定的是应当在常委会召开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23条规定的是60日,二者时间不一致,建议统一为60日。二、现在比较重视立法的必要性,对法规案的质量把关不够,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严把法规案入口质量关,质量不高的不列入常委会议程、不提交常委会审议。

  王刚副主任说,《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体现人大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涵。修改中对健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机制、加强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细化编制过程等内容进行了完善,改得很好。提点建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这一节写得比较原则。现在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随意性比较大,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根据全省重点工作和部署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要明确严格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变更程序,以保证立法按计划安排充分准备,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急上急立造成的质量问题。立法计划的编制还需有一个比较详细和具体的时间表,使年度立法计划更准确、详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出合理的时间,围绕计划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审议质量。

  周仲明副主任说,一、修订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也非常重要。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修订立法条例,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活动,很有意义、很有必要,我赞成修订这个条例并实施。二、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关键是在立法准备工作中明确要首先立什么法。重点要在省委领导下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强化民主意识。要针对当地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清轻重缓急,有的放矢,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认真研究确定立什么法、何时立、怎么立的问题。三、关于对各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建议要加强上下沟通,加强省对各设区市立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地方立法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借鉴,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王会勇副主任说,原则上赞成条例修订草案。一、条例强调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入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了新时代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二、这次修改符合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符合省委要求,符合我省实际。个别条款、文字还需对照上位法要求,参考兄弟省市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推敲。比如在第3条规定的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应加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63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北人大网站和《河北日报》刊登。”其中“《河北日报》”建议改为“省级主要媒体”。三、立法首先是要符合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其次要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再次要符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有导向和推动作用,又要在程序上作出规定和约束。

  曹汝涛秘书长说,提两点建议:一、第10条中,“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目前的表述不太妥当。条例中规定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立法项目建议,而省人代会一般1月份召开,应为人大代表提出重大议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留有余地。二、第46条,目前设区市报上来需要审查的法规案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建议这一条要进一步细化规范,明确具体备案审查程序和方式方法。

  周英委员说,2015年立法法做了较大修改,把较大市的立法扩大到设区市,加强法规的备案和解释,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比如增加单项条款表决等。河北省立法条例修订基本按照国家立法法作了较大的对应性的修改,总的来讲结构、内容把握得不错,能满足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需求。提点小意见,一、个别地方文字需要调整,比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主导作用,把“充分”两个字可以删掉,因为立法不需要用这些形容词,那些东西不好掌握。二、在内容上补充一些地方职权的事项,把“自留地”管好,“自留地”就是备案审查,批准性的法规要在4个月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立法活动中根据我们的需要,可以把它定得具体一点。三、现在国家对备案审查要求更高更严,备案涉及到市、县、乡可以补充一些内容。四、要考虑到信息化对立法影响非常大,民主活动、立法活动资料调用非常方便,立法效率提高很多,可以适当加强一下立法的信息化建设,辅助服务于立法工作的内容。

  赵文海委员说,地方立法条例的修订非常重要,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立法越来越重要,地方立法还存在一些短板需加强。建议,一、第三章立法的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应继续加强,要有约束性,不要临时动意。二、提升质量,切实做好立法调研,起草、论证、提交审议等工作,没有前期的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很难保证质量,要针对河北最突出的问题,使每部法律都是精雕细琢,保证质量。

  杨智明委员说,修订立法条例非常重要,非常必要。提几个建议:一、在条文基本原则部分,加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内容。二、第2条中“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改为“政府规章的审查备案”。三、第6条设区市立法权限,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当前,各市人大都在制定各市立法条例,有没有必要,是否合适,有没有这个权限?四、立法条例是人代会制定的,人大常委会能不能废止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这值得商榷。

  杨金深委员说,原则上同意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草案体现了宪法精神、组织法原则和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条例结合了我省实际,是关于立法程序性的规定。修改建议,一、第8页的基本原则加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几个词表述得又精炼又准确,符合上位政策和法律的精神,符合全国人大的要求。二、第3条去掉“针对立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使条例明确易懂。三、第3条改为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调整语序,去掉“其他”。

  王振平委员说,对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关于法治建设有许多新的论述、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又修改了立法法,地方立法条例应该及时进行修改和配套。总体赞成这个条例。建议:一、关于第3条基本原则部分,有五项原则,最后一款提出“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这款规定非常必要。多年来地方立法始终没有解决穿鞋戴帽、大而全的问题,导致所立法规“好看不好用”,与上位法重复过多,重点不突出。建议将这款单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简约、明确、具体”,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二、关于自治县立法,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自治县立法积极性不高,上届只有一个县完成一部单行条例,其他县都没有完成,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好好研究。自治县立法还涉及到变通权问题,第7条第2款对变通权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这是很有必要,建议将三个不能变通的表述顺序进行修改,并增加对立法法也不能变通,表述为:“不得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三、第41条表决程序中对“单独表决”进行了规定,对立法制度是一个很大的完善和改进,建议在程序设置上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石立新委员说,修订《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非常重要。提一些建议,一、厘清“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职责。除上位的立法法明确的工作机构和法律委(专门委员会)职责(或程序)外,本条例草案大部分内容是法工委,是否妥当?内容中还有自身矛盾之处,如46条法工委审查地方性法规,民侨外委员会(专委)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第10条,机关……组织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感觉“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不明确,工作机构是各工委、办公厅,还是法工委?有关部门是各厅局、法制办?三、第10条,“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不计省委对我省重点工作要求立法的项目外,每年12月前就确定了立法项目,而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可能有一些很好的议案和建议,因此建议删除此句。四、第35条第3款是征求常委会、还是有关工作机构,还是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五、第35条第4款,建议在“设区的市”后面加上“县(市)人大常委会”。此外建议删除“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联系点”。这两个概念是在下一条(36条)才出现的,或把“立法研究基地……”改为“基层单位”。六、第五章第45条,地方性法规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还包括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此章指的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地方性法规前加上“设区的市”,本章所有条款均应如此表述,避免引起混淆。七、第六章第53到56条的“地方性法规”,感觉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而非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明确。设区市是57到58条。八、第59条询问答复。法工委的意见报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同意,报常委会备案,这一条(答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工委的意见还是法制委?九、第八章附则,本条例是修订,不是废止,因此按照法律法规(修正、修订),把“2001年……同时废止”删除。同时按立法法,不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需要明确日期。

  商黎兵委员说,第63条,目前表述的运用媒体如河北人大网站和《河北日报》等,感觉宣传的面有点窄,这3家媒体政府部门关注的比较多。应该增加和体现新媒体运用,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该广而告之,要探索如何加强用新媒体如手机客户端,拓展宣传渠道,这样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地方性法规。

  高士涛委员说,第25条、第44条、第50条都是发布公告,而第56条内容也是发布公告,标题却是“表决公布”,最好用词统一,表述一致。

  崔慧霄委员说,看完修订后的立法条例,有两点感触特别深。一、强化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原来感觉立法的时候,更多的是从政府那边提交过来的法规案,人大主导立法作用体现不明显,这次修改以后增加了许多内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了。二、增加了公开性和科学性,尤其是第三方评估、立法后评估、配套规定等,修改得比较好。建议:一、第9条第1款提出“每届任期的第一年要编制立法规划”,但是后续的编制程序里没有提到立法规划怎么做,也没有提出时间节点。建议增强五年规划的严肃性,细化相关规定,促进严格执行。二、关于例外规定,有些法规案提交了,已经经过二审了,但没有通过表决,建议在常委会上有一个进一步说明。三、立法后评估如果只是对条文评估,不一定有很好效果,建议增加立法后的跟踪执法检查内容,这样能对法规案是否适用、是否科学,有更深入的了解。

  张力红委员说,同意《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自2001年公布以来,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此次修改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诉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修改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与立法精神相契合,特别是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强烈的法治理念和强烈的法治精神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条文内容等都进行了严格把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得非常好。提条建议:下一步要加大对修订后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宣传力度,地方立法不是少数专家的事,也不是人大某一两个机构的工作,而是人民大众的事,需要各个方面参与的系统工作,建议持续加强立法条例解读和立法工作宣传,以立法解读、法规释义、答记者问、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立法工作,积极营造关注立法、参与立法的法治氛围。

  齐明亮委员说,我提两点意见:一、第29条规定了会议召开前七日内送达常委。通过参加常委会,我感觉每次会议商议的内容比较广泛也比较多。这次就有20多项。另外常委们来自各个方面,也不是专门搞法律的,所以提前七天送给常委,七天之内常委能不能把这个文件吃透,保证立法质量,这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建议在条例增加一条或者增加一款,把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提前送达给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每个常委就可以提前半年甚至几个月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二、关于立法前调研,我们有些立法是比较专业的,特别是技术方面的,比较专业。有必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视察,以掌握全面的情况,这样在会上可以有的放矢的发言,提高立法质量。

  武鸿儒委员说,只要是立法就应当吸收专家参与,而不仅是专业性强的;发布常委会通过的法规,除传统媒体外,还应当在新媒体发布。

  张福建委员说,同意条例修订草案。一、修订十分必要。一是颁布时间早,已经过去了十七八年时间,二是全国人大已于2015年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三是河北立法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急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提炼和固化。二、法制委对我省立法工作的有效做法进行了很好的总结概括,特别是关于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围绕着宪法修正案,把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且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推进科学立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三、建议对每一条前面的“核心词”概括的再精确一些,防止重复,以方便常委会审议。

  范振增委员说,在法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里面写着“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可以”这个字有点太淡了、太轻了。专业性较强的是应该吸收相关专家参与。所以,“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中的“可以”建议改为“应该”,这样对法规法案将来的实施,包括科学性,可能会更好。

  王海波委员说,第三章第2节关于法规案的起草缺少了参与人员和座谈讨论等内容的规定,应予以补充。立法一开始就应当有比较多的人参与,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以提高法规案的质量。

  哈明虎委员说,提四点建议:一、将第5条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改为“其他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二、将第6条的“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和第7条的“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两个说法进行统一。三、将第10条的“会同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改成“会同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四、第10条最后一行,“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数量不变,内容可以有较大变化,有歧义,建议改为“原则上不再变动”。

  许皞委员说,提两点意见,一、第35条关于听取意见,实际上更多的是公众参与,法规案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是不是宽泛一点?因为现在我们整个的国土空间在统一规划,涉及到相邻多个省市,很多东西需要统一协调,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们区域性的一个方面,建议改成对相邻省市、相关市县。尤其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过程中跨省级的协调越来越多,不限于京津冀,扩大一点更好。二、第19条,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我们这个提案人是一个群体或部门,派人派什么样的什么人?应该加以明确。

  翟志海委员说,《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适应了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深入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立法法为依据,及时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订,对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四点修改意见:一、第10条第3款最后一句“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建议修改为“除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立法项目外,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二、第28条第2款,建议修改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或请提案人、起草人说明情况”。三、第29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第36条第2句,建议修改为“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立法研究基地;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

  武凤英委员说,提几点修改意见,一、第10条第3款中“明确年内审议项目提请审议时间”,建议将“年内”改成“年度”,法工委进行研究论证的是下一年的,所以改成“年度审议项目提请审议时间”更为合适;“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建议将“原则上”改为“一般”。二、文字使用上,为避免拗口,“设区的市”建议改成“设区市”就可以。三、第46条有两款,第1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报请批准的”,第2款“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法制是工委负责,但是到了民族侨务就是专委负责了,好几处都是这样的,能否统一起来。

  赵风楼委员说,立法条例非常重要。建议,一、在立法原则上,加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内容,要有明确体现。二、第10条中“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大家都非常关心立法计划,不必太过强调“不再新增或者是减少”,如果立法法没有特别明确,就不必限制。三、立法条例主要是规范立法程序,确保法规依法出台,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是具体的承办单位,建议别对专委限制太深,便于专委有充分时间进行深入调研、摸到真实情况。

  申书兴委员说,第51条中“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如何理解“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都应该报经批准,为什么还要加上“报经批准”四个字?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贾春梅说,仔细研读了地方立法条例,我感觉与上位法是完全契合的,体例清晰,结构科学,深度融合,亮点纷呈。建议,一、关于立法方面,现实中,部分立法存在部门倾向性。从过往来看,有些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人大只是在审议阶段做个别修改、微调,这难免会在法律中体现其部门利益。目前的立法也确实尚未完全消除部门利益化,借法扩权、以法争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立法时过分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存在“部门的痕迹和色彩”,立法的科学性就很难保证,法治部门化也有悖于法治、统一、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因此,建议人大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始终坚持立法原则,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监督制度,尤其在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方面深挖根源解决问题,在利益调整上处理好立法主体与相对关系人两方面关系,在立法程序上处理好专门立法人才与人民群众参与的关系,确实提高立法质量。比如,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法律调整关系相对人、社会群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等。二、关于监督方面,主要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实际工作中还应包括规范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是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允等缺陷,会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威信,人大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意义重大。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备案审查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需要下大力气予以加强。这项工作越到基层越重要,而越到基层难度也越大。造成备案审查工作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备案审查的程序和工作机构不够健全。目前关于备案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仍然是粗线条的,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仍然不够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备案审查工作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健全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机构是当前比较紧迫和重要的一项任务。随着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今后向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问题也会更加复杂,工作任务会越来越重,必须有一个高素质的工作班子来承办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逐步完善备案审查的各项制度,通过高效准确的工作,树立起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权威和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强对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对下指导工作。通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有效措施,提高备案审查质效。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关系,要注重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征求“管理对象”和“约束对象”的意见。在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履职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专委会对口把关后交由法工委法律审查。妥善处理好积极开展主动审查与充分发挥被动审查作用的关系,加强和制定机关沟通联系,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审查工作等。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康振海说,条例修改得非常好,很系统很全面。建议把党的十九大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法治成果写进总则和基本原则中。

  省人大代表信金焕说,本次修订从立法的准则、权限、准备和程序方面作了大量修改,看得出下了大功夫,体现了硬功夫,我非常赞同。一、这次修订与时俱进,更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感觉本次修改是顺应时代对法治的需求进行了大量创新,依据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思想,尤其是公民有序参加立法特别体现了民意。二、“安邦靠准绳”,发现这次修改删减了很多原来有些时效性和实用性较差的内容,比如,原来表述为“较大设区的市”,现在把“较大”去掉了。还有一个自己的思考,第6条里面,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修改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方面面”,地方性立法应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另外,应就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文教事业提出的新理论新思想,结合近年来我省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文教领域立法。

  省人大代表魏改林说,将第9条第3款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需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需将年度立法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代表高鹏说,第39条提到的第三方评估目的在于为立法提供参考,尤其是结合第43条来看,目的在于减少终止审计的情况,以达到有效提高立法效率,节省立法成本的目的。如果将第39条中“可以由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中的“可以”一词改成“应该”一词,就使得该条由软性约束变成硬性约束了。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第43条终止审计的法规案件数。第43条中提到“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情况出现,更多意味着第三方的评估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希望进一步加大第三方评估的力度来解决第43条出现的“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情况。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桂良说,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符合上位法要求,有两点要突出出来:一、要突出依法立法,因为各市在立法法上有理解差异,建议在我省的立法条例里强调有立法权的市,都应制定符合自己特色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地方立法有秩序。二、建议省里规定的有关立法条例中,要强调有当地特色即地方立法要有刚性,防止出现文字游戏。地方立法刚性越强,可操作性越强,越好执法。三、在开门立法上,应该强调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先进省市立法经验。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王晓东、王刚、周仲明、王会勇、曹汝涛、周英、赵文海、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石立新、商黎兵、高士涛、崔慧霄、张力红、齐明亮、武鸿儒、张福建、范振增、王海波、哈明虎、许皞、翟志海、武凤英、赵风楼、申书兴、贾春梅、康振海、信金焕、魏改林、高鹏、赵桂良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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