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公民的含义和地位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十九、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6.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十、公民的基本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8.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