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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修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尽快建立见义勇为网上办理工作平台
来源:法制日报 2018-07-19 1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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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为政》有言:“见义不为;无勇也。”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这不仅是人性的骄傲,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近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首先集中在第一条中的新增内容上。“修订草案认真贯彻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化鲜明价值取向,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条,使见义勇为这样的主流价值观呈现在法治层面,使人民群众期待的美好生活有了更好法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这一修改符合时代需求。

  无论在哪里行善,给人的温暖和慰藉都是一样的。对修订草案第八条“跨省对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新增“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举荐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举荐、申报”一款,大家表示赞同,认为对仁义之举的回报就应“不分时间地点,到哪儿都应受到尊重,得到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时说:“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请,在3年期限基础上,对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可报请省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决定受理与否,显示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样,见义勇为者就有了更充裕的时间准备材料,向政府部门申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应及时举荐、申请,原则上不要超过3年期限,以便第一时间给予见义勇为者奖励保护;要尽快建立见义勇为网上办理工作平台,提高相关工作效率。

  谈到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持续追踪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保障工作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涉及世道人心,只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持久关怀备至,才能体现出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引导和调动全社会永远铭记,使条例得到真正遵循,使法治精神得到充足道德滋养。

  见义勇为者在医疗、就业、教育、住房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享多项优先优待。在立法机关的调研中,社会上不少人都表现出了对见义勇为者“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担忧,希望给予他们更加精细的法治保障。

  立法者积极回应“担忧”: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的适当补助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将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除此,还增加了“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免责条款。有了法规的更有力保障,英雄们“伤身又伤心、流血再流泪”的悲剧有望避免。

  无论是初次审议,还是征求意见的过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都是最热的话题。此次修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结合陕西实际,较大幅度地提升了奖励标准。常委会组成人员说,见义勇为者为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甚至献出宝贵生命,这样的壮举是无价的。除了精神褒奖,立法机关理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给予更多奖励,让见义勇为者不仅在政治上有荣誉,更要在生活上有保障。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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