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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部正在审议的法规如何把业委会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来源:上海人大网 2018-07-26 0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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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在组建过程中遭遇“无人问津”,另一些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职位却成了人们挤破头争抢的“香饽饽”。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的关键,牵系着业主、物业公司及政府等多个方面,然而,实践中,业委会成立难、运作难,导致不少小区物业纠纷难以解决,业主权利无法保障。近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一审,其中对业委会从组建到换届的全过程运作规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业委会委员可以拿津贴了但职责也翻倍

  业委会委员可以拿津贴,是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新增的规定。

  根据草案,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一直以来干着“义务劳动”的业委会有津贴了,合适吗?

  在市人大代表孙晔看来,该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业委会组建难的困境。

  “业委会组建难,首先难在人选。”孙晔指出,一直以来,人们将业委会的工作定性为讲公益、讲奉献,在很多人看来,业委会工作理所应当是“义务劳动”。然而,业委会工作也是脏活、累活,涉及的工作虽然是不起眼的小事,但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这就导致,目前业委会成员以离退休人员居多,年轻、有专业背景的业主对业委会工作普遍热情不高、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现实中,业委会成员因为承受不了压力,临时“甩锅”的现象时有发生,管理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因为本来就是公益性事务,没法儿对他要求太多”。

  孙晔认为,单纯从道义上要求业委会成员长期、无偿地为全体业主服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草案的这一规定,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对业委会成员的辛劳付出给予适当报偿,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业委会人员予以利益保障。

  “好处”更多了,KPI是否也会增加?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业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从原来的五项扩展到了十项。

  其中包括“拟订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等。

  “也就是说,给了你更多的权益保障,但也赋予你更多的责任义务,这体现了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孙晔看来,修正案草案对业委会成员的付出与所得作了进一步平衡,同时,使基层政府在指导、监督业委会的过程中有了法规依据,有利于促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提升。

  套上“紧箍咒”把权力关进“笼子”

  与组建难相比,业委会监管难、监管弱,运营中乱象频频,是更值得警惕的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丰厚的公共经费、各项“打闷包”的公共收益,成了一些业委会成员“揩油”的灰色地带。

  “既要让业委会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又要把业委会的权力关进‘笼子’里,是这次法规修正中的亮点之一,”孙晔指出。

  据悉,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完善了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负面清单条件。

  增设规定: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入职时,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原先的规定对业委会‘应当做什么’规定比较多,业委会‘不应当做什么’强调比较少,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少禁止性规定,法规的刚性力度得到了加强。特别是,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从源头上防止了业委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发生,”孙晔谈到。

  “除了有‘紧箍咒’,这次的条例修改也增强了‘仪式感’,”孙晔认为,写书面承诺,就像举行入职宣誓,赋予了这份业委会工作更多的仪式感,将促使工作人员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责。

  孙晔也特别强调,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增设了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业委会成员存在法规所禁止的违规行为,或者没有履行其入职时的承诺,出现以权谋私等现象,其资格将自然终止了,这将有力遏制权力滥用问题,”孙晔表示,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社区基层的治理才会越来越规范。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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