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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7-26 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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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等3部条例。

关于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

  杨金深委员说,建议,一、条例第3条第1款第1项,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修改为“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二、条例第3条第1款第3项,将“从本省实际需要出发,针对立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修改为“针对河北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石立新委员说,法工委的同志对上次审议的意见与我进行了很好的沟通,采纳了有关建议。这个修订草案比较完善,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表决通过。提一点修改建议,第52条【解释权限】,“但是,”这一表述口语化,而且“但是”前后文也不是转折的关系,建议删除“但是,”。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经过上一轮讨论审议之后,法工委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特别是在增加立法指导思想、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法规部分适用问题、完善立法后评估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使条例更加符合中央政策精神,更加符合我省立法工作需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此项法规已经成熟,同意通过这项法案。

  省人大内司委委员贾春梅说,条例亮点很多,我完全赞成。提两点建议:一、立法方面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建议人大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始终坚持立法原则,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监督制度,在利益调整上处理好立法主体与相对关系人两方面关系,在立法程序上处理好专门立法人才与人民群众参与的关系,确实提高立法质量。二、监督方面要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工作,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强对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对下指导工作。通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质效。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关系,要注重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征求“管理对象”和“约束对象”的意见。在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履职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专委会对口把关后交由法工委法律审查。加强和制定机关沟通联系,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审查工作等。

关于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徐恒松委员说,条例总则有几点具体建议,因为总则是纲领性的,是需要遵循的,按照总则来搞好组织、搞好具体的实施。一、第3条监督原则中提到的“密切协作”的原则,密切协作所指的协作主体是谁、如何协作,需要有关专家解释一下。二、第6条第3款规定,“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这句话意义不是很大,建议删去;同时,第3款规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依法规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直接改成“工会应该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第8条最后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现在是否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有,就把具体规定明确出来加以规定;如果说没有,这句话需要慎重表述。

  翟志海委员说,提两条具体修改建议,一、将第13条第1款修改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现并调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二、建议将第21条修改为,“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不适当、不真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材料。”

  刘书为委员说,条例比较成熟,建议表决通过。这个条例有三个特点,一、监督机构的构架比较合理,特别是其中对于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之间的权责划分,比较清楚,感觉是河北首创。二、监督内容设置得比较合理,既没有无限大,又紧扣职工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政治民主权利以及职工发展培训受教育的权利,聚焦点比较突出。三、在程序设置上简便易行,很好把握了严格和便捷之间的平衡,把握得比较好,便于执行。

  张力红委员说,赞同条例草案。这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员的法定职责,突出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优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特别是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有利于推进劳动关系的诚信建设,对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提一条具体建议,第4条“监督主体”中,对如省直工会、部分单位直属机关工会或集团公司工会等派出机构,应该进一步明确授权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以便更好推进相关系统、单位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裴红霞委员说,提几点具体修改建议,一、第2章监督组织中,整体文字表述上几个地方不一致,比如有的是“各级工会”,有的是“各级总工会”,还有“基层工会”,监督组织主体的表述上,建议和第4条【监督主体】能够对应起来。二、第11条【各级总工会等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中,建议修改“各级总工会”为“县级以上总工会”。三、第9条【监督委员会】第2款中,将“三名以上单数”的表述删除了,那建议加一个“若干”,就是委员人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四、将现在的第10条挪到第12条之后,逻辑上更为顺畅。五、将第13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职责】前加上“基层”二字。

  刘广海委员说,原则同意条例草案。建议做一些文字修改,一、第7条“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修改为“会同同级工会”,这样会更准确一点。二、建议将第18条第2款中的“由”改为“有”。三、第21条表述得不是特别清楚,建议重新梳理一下。

  齐明亮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密切协作的原则。”建议将“客观公正”改成“公平公正”,因为监督是由工会来做的,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并不是企业的组织,所以这里面主要体现工会在监督当中要公平公正的对待。二、对于监督的载体的行使。也就是工会监督职工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方式,有三种文件形式,一个是问询函,一个是监督建议书,一个是监督意见书。同级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进行监督的时候,他给本单位发这三份函是有难度的,所以,建议增加一条,在基层工会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如果同级监督有困难,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发出,以便于操作。

  省人大内司委委员贾春梅说,条例草案,各条款之间概念边界清晰、逻辑关系严密、整体文本干净利索,质量很高,我同意。一、制定依法及时。一是条例的制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相关规定,制定条例。二是条例的制定非常及时。目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还经常发生,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条例是非常及时的。三是条例比其他省市的更加全面,第4章专门规定了监督保障,尤其是在一审稿后,增加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弱势群体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这比其他省市的条例更加全面。二、充分吸纳了我的意见建议。在上次审议中,我提出了一些建议,修改法规时予以吸收采纳。如将草案中多次出现的“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的表述改为了“投诉举报”;将“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举报”修改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在条文“接受投诉举报”部分表述为“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而在条文“了解情况”部分又表述为“或者受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用人单位”前面少了一个“对”字等,应加上。

关于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

  周仲明副主任说,赞成这个条例。承德承担着水源涵养的重要责任,该立法是承德在取得立法权以后的第一部地方立法。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环保、水务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建议通过。

  杨智明委员说,建设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部署。承德市率先就水源功能涵养区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意这个条例。提两点具体意见,一、第4条第2款“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规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规划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也是与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二、第25条第1款“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报告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建议修改为法律上固定的格式,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源涵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王亮委员说,赞成条例出台。这个条例通过以后,对于承德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都有好处,通过以后还要尽快落实。

  刘广海委员说,对于条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河北定位:生态涵养区、非首都功能疏解承载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在这样一个定位下,常把张、承并提,因为水源涵养区两市有没有必要协同起来,应该比较系统的考虑问题,这是地方人大立法的事权,从指导地方立法的角度,省人大可以建议张家口也应有这样一个条例。提一个建议。因为我们系统地考虑问题,这样会放大治理的效果,作为一个建议,我认为承德做得好,有创新。

  张力红委员说,制定出台该条例,是推进地方水资源保护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提一条具体建议,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湿地作为比较独特的生态系统,对于促进水土保持,实现水源涵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德地区有七星湖、武烈河、小滦河等多个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该条例并没有相应体现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建议参考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对湿地的保护、管理、修复等工作进行明确,使条例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石立新委员说,该条例是承德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符合生态支撑、水源涵养区的定位,将为承德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京津冀水源涵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条例与上位法没有抵触,也符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建议予以批准。

  张志敏委员说,条例第5章法律责任中,第33条以后的条款中对于某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是罚款或者关停,我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够,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相关的刑事处罚,会有更好的警示作用。

  薛寒委员说,几个条例和报告,我完全赞同。为了大家更好地审议条例,我向大家介绍下承德水源涵养区和立法的重要性。承德水源涵养区之所以要制定保护条例,主要的目的是依法赋予承德水源涵养区根本性持久性的保护措施。因为承德的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能够作为突破和牵引,加强京津冀生态建设的支撑,制定这个条例既是讲政治,也是顾大局的举措,也是确保承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我认为,水源涵养的保护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做文章。一是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因为水源保护和保养不仅仅是水,还是全局工作,还是承德的未来,因为承德的文物古迹众多,闻名遐尔,历史文化遗产也很丰富,在开发、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是需要适度的,开发、利用都要适度,怎么保护都不过分,都是应该的。二是注意保护塞罕坝。前几天,我们全省开旅发大会,旅发大会就是在“国家一号风景大道”,真是美轮美奂。塞罕坝不仅仅是一片森林、一种历史,还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塞罕坝也是国家关注的热点,以国家1号旅游大道为主的旅游产业,对承德来说极大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品位。但是旅游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压力,所以需要很好的把控,避免被过度破坏。对于条例第29条我感受很深。第29条第三款规定,“推动本市与北京、天津生态受益区域公平有效地实现生态共同发展。”据我所知,承德从来没有把补偿机制纳入到地方法规中来,这次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杨金深、石立新、张力红、贾春梅、徐恒松、翟志海、刘书为、裴红霞、刘广海、齐明亮、周仲明、杨智明、王亮、张志敏、薛寒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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