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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7-26 16: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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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修订草案)》。

  范照兵常务副主任说,扎实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近几年来,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成效很大,各方面都付出了很大努力。但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三条举措:一是要切实加大综合高效利用的比重,努力打造更多以秸秆为原料的特色产业。着力推进发电、沼气等能源化利用,大力推进饲料化转化利用,以及实施基料化或者辅料化利用等。二是要大力推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力度,不断减少高秆作物的种植面积。三是要大力实施红外线监控,8月份要实现全省全覆盖,并且真正发挥作用。

  杨智明委员说,同意这个决定。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是农业和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一场革命,其中政府要发挥能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修订决定,加强决定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开展。提几点建议:一、决定第24中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不一致,建议统一比较好。二、要加大综合利用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不管是能源化还是资源化,这种典型非常多,应该加大典型的推广力度,进一步宣传推广。

  王昌委员说,赞成决定。有两条建议,一、第24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中违法焚烧的不仅是秸秆,还包括树叶和荒草,违法主体不一定是“农业经营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主体,建议改为“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可以去掉,这样更能涵盖责任主体。二、建议把第26条“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中的“可以”去掉。

  赵文海委员说,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去年专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今年又检查了一次。特别是围绕如何实施综合利用进行了深入研究,拟对制定出台的决定加以修订和完善。昨天梁久丰同志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对秸秆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重点、修订原因都讲得比较全面。建议尽快予以通过。提两点具体建议,一、要对一些重点名词的概念解释清楚。比如第2条建议修改成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并应对什么是“综合利用体系”作出明确清晰的说明,可以将第10条的“五化”(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调整到这里。二、文本中有两次提到了推广生物采暖炉具,应进一步研究建议和现在我们大力推广的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梁久丰委员说,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意义重大。秸秆既是原料,又是燃料,关系种植业、畜牧业,关乎生产、生活、生态各方面,又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通过规模化、产业化利用还可以形成高效的产业,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我省2017年底综合利用率达到96.81%,名列全国前茅,但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决定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短板,主要是产业化发展水平还有差距,主要是思想上不够重视,亟待提高;在秸秆“五化”利用上,肥料化利用比重占的很高,应深入挖掘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的利用潜力,针对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制定利用规划,体现导向性。同时,禁烧工作要着力于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好监控设施和设备,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周英委员说,决定修订草案,对秸秆综合利用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决定修改得很好,更多的是促进秸秆的高效利用,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还涉及到要给农民找出路,如果是传统农业有生产性秸秆,要给他找出路,不然农民简单化的生活方式没办法高效利用,得加强规模化经营,另外需要有专门负责回收、处理的农业服务组织。第2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成绩显著的将“可以”改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利的应当追究责任,对做得好的,要理直气壮地表彰奖励,因为这项工作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杨金深委员说,此次修订总体不错。秸秆的利用方式基本都涵盖了,原则上我同意此次修订,提几条意见。一、第3条中“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建议改为“多措并举,综合利用”。二、第7条黑体字部分,建议另起一段叙述,并去掉“控制秸秆粉碎直接还田比重”。我的看法是,秸秆还田还是占大头,今后一个时期内还会是这个状态。今后的利用方向是重点发展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但还要保持秸秆还田。此外,这一条的前半部分要说清“五化”,然后在加强规划中再强调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三、第11条中建议不再提“养畜过腹还田”的说法,因为这就是饲料化,在下一条中说了。四、第13条中“加快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建设”,这个表述过于具体。建议改为利用秸秆发酵规模化生产沼气的说法,另“打捆清洁”说法和后面“压块”说法不一致。

  鲁平委员说,决定的修订草案改得很好,有三点感受:一是有思路,在“说明”当中提到了形成肥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发展,基料化利用稳步推进的思路。二是有举措,第12条、第13条提出进一步加大秸秆饲料化利用和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比重的具体举措。三是有建议,第18条提出要调整种植结构,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将高秆作物变为矮秆作物,在地下水漏斗区适当休耕,发展青贮玉米等建议,这些建议都很好、很有针对性。提两点建议,一、把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往前提,在这“五化”的基础上,再说以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的“三化”。二、“说明”里提到的“为主、加快、稳步”的思路很好,建议把这个思路体现到决定里面,可放到决定的前面来提。

  张力红委员说,修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决定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民增收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同意该决定。此次修订草案有三个特点:一是问题导向突出。此轮修订聚焦当前秸秆“五化”利用结构不优、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进展不平衡、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完善,充分体现了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二是工作重点突出。这次修订把重点放在强化对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的利用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规定,明确方向举措。三是政策实效突出。此次修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规定电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石油销售等企业,都要为秸秆能源利用提供并网销售等支持服务,为确保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赵风楼委员说,我觉得这个稿修改比较好,这次表决可以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对于我省来说意义重大,露天焚烧和秸秆焚烧是环境污染一个重要的因素。另外露天焚烧的危害不只是污染环境,而且容易造成火灾,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改善我们的大气环境肯定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提一点建议,第3条中“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农用优先”,建议别用“农用优先”,这不是一个单纯农业的决定,是一个综合利用,建议修改为“综合利用、多元利用”。

  许皞委员说,这个条例已经讨论了多次,对于秸秆的认识还局限在一种惯性思维上,秸秆有很多用途,尤其是其材料功能应该深度发掘,现在重视的还不够。我们秸秆化工发展还很慢,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如果秸秆像石油和煤炭化工那样使用,必然会产生更高的效益,而且秸秆是可再生的。鼓励高校或者科研单位在秸秆化工方面下功夫,提高对秸秆综合效能的利用。

  康瑞峰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决定。提几点建议,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应该从源头上抓。加快土地流转等形式,促进大型农场化,真正形成公司化运营。二、加强科学研究,合理利用秸秆。不要只用以焚烧发电或者制成饲料等,从科学研究上投入,另辟蹊径地利用秸秆。

  武凤英委员说,这个决定修改得挺好,有一点建议,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行政村有秸秆堆放点,乡镇有秸秆收储站”,这个提法建议要慎重。秸秆堆放安全隐患较大,只要有办红白事儿放炮的,需要大量员工在料厂把控,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隐患点,不好掌控。阳原县小官村就地进行能源化利用,农民盖房子的时候,从房子后面建一个地下室,把秸秆压实后储存进去,冬天用来取暖,不用烧煤,又干净又暖和,利用效果很好。建议省人大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调研,如果效果好,可以鼓励张承地区农村就近就地进行能源化利用。

  常思勇委员说,决定改得很好,需要在落实上下功夫。禁止露天焚烧,禁而不止是没用的。禁止的重要方式就是处罚,处罚的金额要算账,至少要大于农民不焚烧自行处理秸秆的成本支出。这样农民才有积极性不焚烧秸秆。禁止的重要手段是监控和及时发现焚烧秸秆,要探索培育秸秆焚烧监察类市场主体,以罚款解决市场主体的收入来源;促进综合利用也要算账,就是要使收购处理后的秸秆的价格高于农民处理秸秆的成本支出,这样农民才有积极性有意愿处理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的市场主体才有长期稳定的原料来源,政府也有了给予各市场主体适当补贴的依据。

  刘艳红委员说,我从修法的角度提一点建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方面有点缺失。修订草案第13条增加了电网企业“应当......”内容,但是最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硬性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张志敏委员说,修订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非常必要,对于强化秸秆的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很有作用。提两点建议:一、第18条新增内容“在非粮食功能区要减粮食种植面积,减高秆作物,扩大矮秆作物……”,改后使这些区域的农民吃的粮食产量减少了,建议加一句“对此区域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二、从第11条到第15条,每一条的开头都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后续就是这项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建议表述再精炼一点。

  王海波委员说,秸秆综合利用“五化”是农业部确定的,“五化”中最重要的是肥料化利用,肥料化利用中最重要的是秸秆还田,秸秆还田中最重要的是如何提高还田的质量。秸秆还田对农田没有坏处,是培肥农田、提高农田有机质含量的主要途径。决定应在推动提高秸秆还田质量上有所作为,如提升秸秆还田机械化水平,对还田机械给予一定的倾斜性支持。农用优先应保留,这既经济划算、又是农业需要。饲料化有一定比例,但不能强迫多用。能源化是一种拓展途径,但秸秆运输路程长了,利益效益就没有了。基料化利用也有限。因此,秸秆利用还是应在“五化”利用的格局中进一步在可操作的基础上合理推进和深化,争取做到零剩余。秸秆问题主要来源于玉米秸秆,随着种植结构调整玉米秸秆会减少,对于这种即将要发生的变化,也需提前预料,防止盲目行为发生。

  石立新委员说,建议加上“对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覆盖面广的秸秆深加工龙头企业予以政策支持”相关表述,或修改第15条。

  崔慧霄委员说,决定出台以后,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起到很大促进作用,但是在检查中发现还存在许多短板。比如“五化”利用,除了肥料化利用外,其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相对利用率比较低,这次修改重点放在这“三化”利用上面。修订稿已经几易其稿,相对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

  哈明虎委员说,赞成决定。有以下几条建议,一、第6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议改为“省人民政府”。二、“农业经营主体”有界定,“新型农业主体”没有界定,前后不一致,建议把第10条、第16条“新型农业主体”改为“农业主体”。三、第11条“科学还田”含义不明确,应表述精准明确。四、建议第2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以及树叶、荒草等…”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含树叶、荒草等)…”。

  申书兴委员说,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大力促进秸秆资源的有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对保护环境、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这个决定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促进和禁止两个关键节点对原决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的利用制定了可行措施,此外在焚烧层面实现了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该决定体现了问题导向,内容与时俱进、以用促禁,这个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同意这个决定。

  刘教民委员说,我省在秸秆综合利用上达到96.81%,走在全国前列。建议在“五化”特别是能源化上加大科技支持和投入。如生物质发电,秸秆的生物质发电产生的效益和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很高的,一千万人民币可以支持1兆瓦,6兆瓦以下是省发改委批,并网以后一度电给0.75元。发电过程中,产生的500℃高温的二氧化碳余热回收可以利用。二氧化碳可用于农业大棚生产,产生的活性碳每公斤可售3万元。这个项目经济价值很好,产业链不错,可以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武鸿儒委员说,有两点建议,一、切实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宣传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焚烧行为给予及时曝光。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翟志海委员说,本决定的起草法律程序严格,工作精细严谨,充分发扬了民主,已经比较成熟完善,我同意通过这个议案。下面我提三点具体修改意见,一、决定的修订应当体现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二、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应当贯穿法治思维,依法进行治理。建议将第3条修改为“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政策扶持、以用促禁,创新机制、依法治理的原则。”三、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应当注重基层宣传动员,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将第20条修改为“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委员董志平说,秸秆还田从本世纪初就开始推行,目前秸杆还田和原来的标准不一样,在本世纪初开始还田,机械化程度不高,小麦秸秆直接还田,但玉米特别受影响,现在还田技术比较成熟,全国粉碎程度高,全国来说主要还是秸杆还田。其他利用方面如饲料化、能源化等秸秆收集运输成本高,效益太低,政府进行投入有一定的限度,差额补贴政府承担能力有多少?全部补贴政府承受能力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王振山说,完全同意的报告。不但看到了成绩,而且也发现了问题,提出了措施,比如说人才评价分类评价,还有人才引进方面实行人才一项一策、一人一策,跟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几项政策法规非常契合。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一、关于第1条。一是将该条作为一个序文。其理由主要是与本条中“作如下决定”文字表述相契合;二是在法律规范依据中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依据之一。其理由主要是该条例中有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处罚的规定条文。据此,将现第2条变更为第1条,并以此类推。二、关于第24条、第25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罚款处罚规定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处罚的适用冲突问题。决定设定的罚款分别为500元至1500元、500元至100元;但是,条例第8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设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至2000元。三、建议对“秸秆”这一贯穿决定全文的概念作一界定。例如,“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省人大代表王志军说,提两条建议,一、秸秆体积比较大,运输成本比较高,建议管理部门能否像运输蔬菜一样实行免费,运输成本降下来以后,运输的区域半径就会大,有利于企业深加工成本的降低,才能大力发展深加工行业,促进秸秆的再利用。二、禁烧罚款较低,处罚力度不太合理,建议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帮助农民复耕。

  省人大代表高立国说,建议,一、第3条中的“农业优先”和“分类指导”两个原则有点多余,建议删去。二、第12条至第15条都是秸秆的利用方式,有点重复,看着很乱,建议整合在一起。三、第20条“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改成“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四、第24条和第25条都是处罚罚则,建议整合。另外处罚过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省人大代表牛玉鹏说,建议,第18条的规定是否过于详细。而且第18条前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市场需求,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进建立农村绿色种植制度。在非粮食功能区,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减少高秆作物,扩大矮秆作物。”和第18条后文中规定的“积极扩大粮改饲种植范围,发展青贮玉米”是否有点矛盾?因为青贮玉米也是高秆,建议将“扩大矮秆作物”,改成“扩大经济作物面积”,删除原条文中的“减少高秆作物”。同时,第18条还规定,“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在城郊、通道两侧和河湖湿地周边扩大部分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湿)”。就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城郊、通道等区域,基本农田居多,调整农业种植,实施退耕还林,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严禁发展林木业冲突,这里是否提,建议进一步斟酌。

  省人大代表张保国说,对秸秆打捆、运输、用沼气池等在平原好实现,但在山地、丘陵是不可能的,老百姓唯一渠道就是焚烧,很多时候会烧掉果树,对他们也罚不了款,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一、第3条,将“政府推动、市场主导”改为“政府主导”。秸秆焚烧的量很多,难度很大,很多问题是企业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参与、可以投资,但必须要政府主导。二、第18条提出要逐步建立耕地休耕制度和实施退耕还林,山地中有很多荒地都被定成基本农田,其质量很差,不能种粮食,能否对这个事情进行实地调研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三、焚烧秸秆时候需要上百人值班,乡镇干部都疲惫不堪也控制不住,原因就是处罚没有手段,建议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可操作的处罚手段。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范照兵、杨智明、王昌、赵文海、梁久丰、周英、杨金深、鲁平、张力红、赵风楼、许皞、康瑞锋、吴凤英、常思勇、刘艳红、张志敏、王海波、崔慧霄、哈明虎、申书兴、刘教民、武鸿儒、翟志海、董志平、王振山、李佑标、王志军、高立国、牛玉鹏、张保国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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