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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7-26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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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周英委员说,办法草案不错,科教文卫委牵头,国家大法修改后,我们也紧跟全面修订。在全国比较早,具体修改建议,一、第2条红十字会的建立和法人资格,“已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进行相关监管”,建议删除。因为按说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该在哪注册在哪注册,该在哪登记在哪登记,对需要在工作中协调的,不宜在法规上规定。二、第4条“监事会可以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可以写原则一些。特别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它的依据是一个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试行的东西就试行,先不要法治化。三、关于红十字会依法设立基金会的第10条,接受捐赠也有一些鼓励性的条款,比如“依照有关规定”表述上需要再斟酌。因为我国对基金会的管理,国务院是有办法和规定的,一方面要拓宽人道资源的动员途径,因为红十字会的指导意见里有,但要依法。另外我也赞成夏先德委员提出的观点,应该加强管理,不要只写吸纳资金、接受捐赠,应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我建议这次会上就表决,这个议案比较单纯,如果大家没什么意见就通过。

  姜虹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8条关于“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发生变更,其财产仍归红十字会所有”,相应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参照上位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加上相应内容。二、第8条“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而上位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两者之间表述还有待进一步斟酌。三、第12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红十字会举报。”建议参照上位法,加大处罚力度,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力红委员说,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红十字会法,应对当前红十字事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推动我省红十字人道事业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提两条具体建议,一、条例第1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体系”。由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建议增加为“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二、当前很多社会公益组织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建议在条例第6条中增加“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社会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使我省公益事业能够实现全面多方位发展。

  王亮委员说,第19条【表彰奖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这个依据的是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但该意见中说的是对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建议对照上级最新规定做出准确表述。

  常思勇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红十字会信息要公开透明,公开透明的信息可信度要高。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要作界定,每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公开的信息要是经过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过的,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二、互联网时代,信息公布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方便及时准确查询相关信息,要明确规定相互信息要在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公布,便于查询。

  郭玉红委员说,提一点具体建议,建议删除第2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宜照抄照搬。

  薛寒委员说,对红十字会的工作稍微有点了解,我谈谈我的想法。因为红会是一个从事人道主义的一个社会救助团体,而且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助和社会福利团体,它的性质是这样的,是政府的一个助手,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一个抓手,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所以咱们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办法,我觉得特别必要和及时。在办法贯彻落实上,我认为应该坚持一个问题导向,红会自身有很多薄弱环节,就是通过这些薄弱环节,切实做到平时准备充分,应急时候应对有效,这是红会最终的目标。具体有以下几个建议:一、提高社会的知晓度。从大家刚才的发言可以看出,对红十字会的知晓和了解程度不够,应该进一步扩大公众的知晓了解,体现红十字会的贡献率,能让红十字会有更大的影响力收获。更加促进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二、加强自身的力量。因为各地的红十字会无论技术、物资、人员、设备都不充分。这种情况下,通过加强红会本身的能力建设,还要接受社会的物资和人力资源的帮助,是必然的发展趋向。三、增加红十字会的透明度,因为红十字会具有一个彻底的公共服务的职能,所以肯定被公众所关注。比如职能作用,还有我们的物资、资金的来源流向及使用的情况等,不仅仅要依靠我们前几年成立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有各个职能部门,红十字会本身也要家透明度,让外界更了解我们的,通过系列的措施让全社会更了解红十字会,增加对红十字会的信任与支持。四、加大投入。红十字会本身的建议,还有现代社会资本的投入,不足以支撑红会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应急时候感觉挺重要,平时显得很平淡,这是红十字会的一个特点,不利于各级使用和利用红十字会这个名号,建议政府要加大对红十字会投入的力度和紧迫感,形成政府对红十字会投入管理的一个刚性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红会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石立新委员说,一、议删除第3条第2款。此款易造成误解,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上位法没有依据。,红十字会章程也只是说其为基层组织。二、建议删除第5条第3款“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红十字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无上位法依据。红十字会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而不是无谓增加政府部门的工作量。

  赵风楼委员说,这个办法很好,这些年来我省红十字会做了大量工作,今后红十字会作用应该有更好的发挥,办法里面有一条非常好,就是建立省红十字会和北京天津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红十字会事业协同发展。这个机制用好了,很有现实意义。提两点建议,第9条“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据实列支”不太合适,这个问题慈善法关于从慈善基金中提取工作费用是有比例的,一般不高于10%。因此,建议将“据实列支”修改为“按有关规定列支”。第18条“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建议“免费”就好了,不要说“优惠”,“优惠”的概念不具体、不明确,建议修改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翟志海委员说,办法草案结合河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际,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实地调研和协调论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及时修订,是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国家红十字会法、推动我省红十字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我同意通过这个议案。我提两点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将第18条修改为“在本省获得无偿献血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优惠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二、建议增加以下条款,“红十字会用于救灾和突发事件而进口的捐赠物资,可以向海关申请快速办理进口手续。”“境外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用于救灾和突发事件的物资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的,非经海关许可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刘艳红委员说,建议第18条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无偿献血者,不能仅仅对无偿献血获奖者,应当让办法起到引导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无偿献血的队伍之中。

  张海燕委员说,建议,一、第12条提出,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利用红十字标志的,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红十字会举报,草案中只说了监督与举报工作,还需要加上如果冒用滥用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谋利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二、现在社会上对红十字会的信心不足,我们在大学里鼓励给红十字会捐款,可学生们更相信壹基金、爱心筹、水滴筹等类的社会慈善机构甚至个人爱心基金,也不愿意给红十字会捐款,建议要加大对红十字会的宣传力度,重建社会对红十字会的信心,这点在法律中要有所体现。

  王吉山委员说,红十字会法1997年就出台了,办法草案全文21条我觉得内容很全,很简明,我整体感觉没什么意见,原则上赞同。我比较关注的就是对红十字会监督这部分的内容,办法第11条有涉及监督方面的内容,一、信息向社会公布,二、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我认为,从监督角度讲,有内部监督,更要有外部监督。建议,增加一条体现专门监督的内容。红十字会是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非盈利性的组织监督非常重要,一是对非盈利性的监督,二是对财务运营运行状况的监督,三是对人员的监督,这三个监督很重要。

  商黎兵委员说,这个办法已经比较成熟了,提几点建议作为参考,一、第8条第2款,红十字会接收捐赠和开展募捐活动接受监督增加一条“红十字会应该主动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因为向社会上积极募捐应该是类似基金会协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每年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几千万。红十字会应该主动积极的向社会公开募捐再接收监督。下面“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社会捐赠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只接受政府监督是缺位的,应该向社会公开,透明公开是最好的手段,应该增加社会监督员这一项。二、第9条,红十字会下面使用捐助资金开展人道救助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据实”两字不太恰当,什么是据实?真相是有角度的事实,你的“据实”是站在红十字会的角度还是民众的角度?作为一个办法“据实”有点不太考究。三、第11条,我们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相关捐赠信息全过程全方位全视角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公布非常重要,这个信息怎么建立,怎么发布,在什么平台上发布非常关键,对红十字会下一步发展非常关键,建议在这一条要加重写。四、建议再增加一条“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考核、评估,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不合理的项目”。对资金使用后期情况进行管理。

  杜君丽委员说,关于省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第18条,“在本省获得无偿献血奉献金奖、银奖,无偿捐献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是否加上器官捐献和角膜捐献的荣誉奖项,使器官捐献者家属和无偿献血志愿者终身获得荣誉奖的个人一样,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对他们的子女上学给予照顾,在学费上或者免减,就业的过程优先录取,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优待,尤其是让器官捐献者做出这些爱心行动后,得到更多社会认可,传递更多正能量。关于工会劳动监督条例。我认为整体上很好,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将第9条中,“同级工会领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修改为“在同级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比并接受在上级工会劳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法律工作,这样更流畅。二、第9条第3款中,在所聘请的人员范围中,是否能在“政协委员”后加上政府有关部门,这样以来在具体工作中更方便,可以便于解决问题。在后边是否应该加上监督委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能力和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比如说熟悉劳动法律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比较强,热心和维护工会合法权益,奉公守法,勤政廉洁等。三、第10条,是否加上“工会劳动法这个监督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监督员的证才能上岗”的规定。如果不接受培训业务不熟悉,直接上岗是可能会对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所影响。四、第14条,原文中删除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去掉是不是恰当?我认为,在可能涉及到跟监督人切身利益或者切身的工作方面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是应该回避的,如果原文表述不恰当,是否可以改为“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提出申请回避,”这样利于事项办理过程当中公平、公正。张志敏委员说,修订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为红十字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建议,第16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传播……”改为“引导和帮助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传播……”。

  张志敏委员说,修订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为红十字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建议,第16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传播……”改为“引导和帮助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传播……”。

  齐明亮委员说,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有这样几点疑问,一、中国红十字会是否对河北省红十字会出资?如果不出资,不应该叫分会,应该说是红十字会的团体成员。注册的名字叫河北省红十字会,有自己的名称、经费和办公场所,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不是分会,是独立法人。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承担责任,所以,第2条和第3条是矛盾的,也就是独立法人的法律属性与中国红十字会河北省分会的性质有点矛盾了。二、办法第1条规定,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否应该改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同意夏先德委员提到的接受监督的问题,红十字会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议。至少要概括性的描述“接受相关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要有这么一句话。

  翟海魂委员说,通过参与讨论和修改,对红十字会有了新的认识。下学期开学我们要成立河北医科大学红十字会,学校成立总会,各医院成立分会,在学生里进行红十字会教育。提三点建议:一、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有的内容可以适当重复,因为我们在适用法规的时候不可能总去找原本,条例在立法时应该尽量全面,如关于对红会收入的监督。二、条例两处提到省红十字会,一是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发起、设立红十字会基金会,省立法专门对一个部门作出规定,需要再斟酌。三、第16条关于教育问题,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将红十字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改革教育整体规划,支持在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崔慧霄委员说,提两点意见,一、红十字会法第11条关于公开公示问题。建议信息公开应该有指定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二、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这个表彰项目是不是在省里表彰名录里面。对照参考依据里面,省里意见中写的是“各有关部门”,而不是“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建议进行核实。

  申书兴委员说,提两点建议,一、省实施办法,不仅参考了国家的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国家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还对照了河北省的实施意见,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审议的时候条文太多,导致看不全、看不深。二、第13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利,免交车辆推行费”,对应的国家层面的优先通行的权利,不一定非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哈明虎委员说,赞成这个办法。提一个建议,全文中分别出现“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上下前后不一致。建议第2条改成“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或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

  李景辉委员说,第8条,关于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和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法相应条款第19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应该已有规定,没必要把这一要求条例出来,还有捐赠物品资金管理等。我省的办法既然是根据全国红十字会法制定的,有细化的内容可单例,没有细化或有特殊要求的就参照国家的法规执行。建议把“民政部门”删掉。

  省人大内司委委员贾春梅说,提三点审议意见和建议,一、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三项具体的职责:一是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主要是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对积极参加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二是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主要具体承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倡导、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职责。三是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主要是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入库、检索配型、捐受双方联系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同时需“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二、明确了法律责任。依据红十字法第12条,从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方面明确规定,对于违背募捐方案等违法行为,由同级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等等。三、建议进一步完善第8条监督制度和第11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应在第11条建立健全明确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在第11条的规定中,借鉴慈善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负责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办法明确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也应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省人大财经委委员夏先德说,建议增设一条关于红十字会资金分配、使用接受监督监管的表述。红十字会接受的政府捐赠应该纳入预算管理。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一、关于概念的统一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第2条第2款、第3款使用的是“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表述,第3条第1、2款、第4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2款、第14条均使用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表述,建议将后者替换为前者。2、“各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5条和第16条使用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是否准确请斟酌。例如,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有无此职责?3、“可以”与“可”、“或者”与“或”。第9条使用了“可”,而在其他条文中均使用了“可以”,建议统一使用“可以”;第12条第3款既使用了“或者”,也使用了“或”,其他条文均使用“或者”,建议统一使用“或者”。二、关于优先通行。第13条规定了车辆优先通行,但是,似乎遗漏了人员和物资的优先通行问题,建议增加参加抢险救灾等情形下红十字会人员及其物资的优先通行问题。三、其他方面。1、第3条中“各级红十字会”前增加“本省”二字。2、第8条中“合法权益”前增加“其他”二字。

  省人大代表陈凤珍说,修订草案文本干净利索,整体质量很高,各条款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我同意该一审通过。一是河北省红十字会做了大量工作,据了解2017年全省募捐款物达到了1亿多元,受益群众近30万人,组建了各具特色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助普及培训每年12万多人,造血干细胞登记入库志愿者14万,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360例,捐献遗体250例,捐献器官112例,获取大器官320个,挽救了300多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实施办法制订非常及时必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红十字会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了红十字会的工作。2015年5月5日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十大全体代表时强调,我国红十字会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三是具体的实施方案当中第三条第一款,“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议改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第五条第一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第6条第一行“各级人民政府”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周英、姜虹、张力红、王亮、常思勇、郭玉红、薛寒、石立新、赵风楼、翟志海、刘艳红、张海燕、王吉山、商黎兵、杜君丽、张志敏、齐明亮、翟海魂、崔慧霄、申书兴、哈明虎、李景辉、贾春梅、夏先德、李佑标、陈凤珍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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