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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7-27 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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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曹汝涛秘书长说,城市依托社区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建立互助幸福院,都发挥了很好作用。第34条写上了,但是还不够,应该再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强化相关措施,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

  王昌委员说,内司委4月上旬组织部分委员对这项立法活动进行了调研,7月上旬组织有关方面代表座谈,综合各方面意见,我们在强化政府责任、强调家属赡养、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和调整意见。

  徐恒松委员说,对于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应该依法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第13条涉及到这一点,但是没有明确怎么办。“赡养人应该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对于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应该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抚养费,”这么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差,针对分户的子女,应明确规定一定比例,比如子女收入的百分之多少作为赡养费。

  杨智明委员说,对第20条关于“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提点建议。因为在新加坡学习了一年,感悟很多。新加坡对孝敬老人的给予政策支持,如跟老人在一个小区居住的,优先给你保障住房,在一块儿居住的更加优惠。咱们提了一条是办户口,公安部门给办户口,实际上我觉得特别是廉租房,对跟老人在一块儿住的,政府要给予支持。

  王振平委员说,在内司工委的审查报告后面附的修改建议中,大家提的好多意见都有所反映,完全赞成这个审查报告,建议在下步修改的时候作为重要参考,很多修改建议来自调研,来自实践,很有针对性。很多同志提出来抄上位法的问题,我认为上位法抄得越少越好,这也是重要的立法原则。关键在于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对条例所规范的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和补充,以解决河北的实际问题。

  朱政学委员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总体没有意见。有一点修改建议,对于第24条关于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和第27条子女对于老年人患病照顾的规定能不能更刚性一点,具有约束力,尤其是对独生子女家庭。同时,建议在本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老年教育立法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划,到2020年老年人参加经常性教育活动的比例要达到20%,目前还有很大差距。我省老年教育起步不晚,但是发展不快,有很多制约因素。老年教育是公益性的,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保障,希望各位委员对老年教育立法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赵风楼委员说,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原来叫老年人保护条例,改为权益保障就拓展了内容,出台这个条例非常重要。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我们这一代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怎么出办法都会有局限,就是因为独生子女的特殊家庭,一个是失独家庭,一个是农村的独女户。一方面要解决这些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只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在放开二胎、鼓励生二胎的新形势下,也要考虑研究二胎家庭的优惠政策。老年人在社会上有不同程度的不方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很多,建议既要下去调研,也要到外省市去参考各地的好做法,面更宽 一点,听的意见要更广泛,将条例修改得更好。其次在指导思想上,建议在第1条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前面,加上“积极”二字。党的十八大以来,就针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多次作过指示。“积极”是让老年人感觉到不是包袱,而是老有所为,“积极”就是让整个社会对老年人的态度也是积极的,鼓励老年人去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就会扩大市场,拉动经济发展。

  张力红委员说,目前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次重新制定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既凸显了我省对老龄事业的高度重视,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有效路径,这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社会关爱老人的责任意识,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将会产生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于“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内容,是否可以在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增加有关内容,进一步提升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关心关爱,为他们的生活需求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张海燕委员说,第27条中参照内司委审查报告(书面)的意见,明确独生子女10天陪护假。

  翟志海委员说,条例简化得太多,需要进一步细化。修改建议如下,一、在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建议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关于老年人享有权益的内容,“老年人有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建议单独增加一条,关于建立奖励机制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二、增加关于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方面的内容,如提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老年专属法庭、优先办理老年诉讼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杜君丽委员说,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我总体上赞同。提两条具体修改建议,一、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老人户籍随迁难的问题。有的老人退休以后,很多社保、工资等不能迁到子女所在地,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便。为了便于子女照顾老人,促进社会和谐,建议老人投靠子女的户籍应该全面放开,在他们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迁出和准入落户地,包括社保、工资都应该全面对接。二、对于孤寡老人和失独老人,有的是没有收入的,在农村60岁的孤寡、失独老人补贴才一百来块钱,建议对孤寡老人和失独老人生活上给予更大的补助和医疗补贴,给予精神慰籍。

  刘艳红委员说,修改应让条例既有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一、赞同内司委的意见,强化政府的责任,根据进入老龄化人口的情况,每年政府对保障老年人的财政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增长。二、建议对老年人的界定分段阐述,第30条志愿服务中建议增加“年轻老人照顾年老老人的积分制度”,不仅仅是慈善和志愿。三、政府建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就近就餐补贴制度。四、建议发挥老年人的积极性,对老年人再就业应给予相应的保障,这是一个有前瞻性的问题。五、对于“失独老人”“特殊家庭老年人”等词汇的使用上应再进行斟酌。

  张志敏委员说,修改的建议内容非常全面,完全赞成。提两点建议,一、条例应该更多地倾向于关注独生子女的老人、失独老人和农村老人,这方面还不太突出。国家实行独生子女以后,目前有很多独生子女的老人,这些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任务很重。建议用人单位每年能够为独生子女提供15到20天带薪休假,有的省已经有这样的规定了。二、条例中对高龄津贴的规定是80岁以上,因为农村老人到75岁基本上没有自理能力,城市里面的年龄还稍微高一点。建议对农村老人年龄的限制降低到75岁。

  王吉山委员说,我省制定老年人保护条例已经30年了,一部法规是有红利期的。我省1999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了,因此修改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总体上赞成这个条例。提点建议,第三章社会保障部分第24条,对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的社保和商业保险都作了表述,建议加上老年人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加意外风险事故率越来越高,比如60岁以上的人群当中,全国每年仅骨折受伤的人数达到2500万,老年人骨折之后的病死率比骨折前高达5倍,所以对老年人来说,突发意外往往成为威胁健康的又一个因素,威胁非常大。作为高危人群,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推广还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建议在条例中有所表述。

  刘书为委员说,我参与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调研,认为条例修改非常必要。提几点意见,一、第27条增加“独生子女生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累计每年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二、建议草案第29条“依托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增加“社区餐厅”。三、第41条增加“城市公交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或实行交通补贴”。

  王海波委员说,条例修改还需要做大量工作,还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征求在农村当村干部时间较长、群众认可的村干部和在农村扶贫干部的意见,请他们参与条例修改工作。如果别的条例是着力推动国家法律在河北的落实,这个条例则不仅仅如此,还需要解决河北的实际问题,需将国家法律与河北实际相结合,特别是应结合最近和未来一段时间河北的现实情况,制定一部能够对老年人权益有效保障的条例。尤其要关注农村情况。有些农村儿子一旦娶媳妇,老年人就要从正房搬到侧屋,甚至搬到靠着大门或厕所的小屋,有的贫困村,儿女故意把老年人分出去成为贫困户;还有的农村老人好不容易挣点钱,却大都被在外打工的孩子拿走,等等。这样的问题这个条例草案还不能覆盖。因此,应进一步深入调研、征求意见、深入讨论,以形成符合河北实际、对城乡老人有实质性保护意义的一部法规。

  哈明虎委员说,有三点建议,一、根据上位法,建议将第1条“……发展老龄事业,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修改为“……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二、第29条“独生子女需要护理患重大疾病住院老年父母的,每年可累计享受10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建议修改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目前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与歧视、侮辱、虐待不同,而且第2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建议第60条增加“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

  武凤英委员说,一、美丽乡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扶贫地区,在乡镇、县城在建建筑物都是步梯楼房,给长期居住平房的老年人造成极大不便。在棚改、移民搬迁等工程建设中,建议考虑便利老年人使用的设施,譬如电梯应能放下老年人使用的轮椅等。二、应该多到基层调研,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全国老龄化进程如此之快的时候,应提升各级政府及全社会关老、爱老的意识。

  魏四海委员说,对于老年人保障条例,原则上同意,但是需要注意农村分户问题。这直接导致老人成为贫困户的问题在农村比较普遍,为了争取成为贫困户,孩子有能力管不去尽赡养责任,极大增加了国家负担,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这个问题我们河北非常突出,亟待解决。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子女必须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子女要保证老人基本生活,以真正保护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谷雪芬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各市的职业高中和职业护理学院,应该加上养老护理的专业,培养专业的人才,对应的人社部门也应该设置养老护理职称评定,有初、中、高级护老职称,让这项职业引起全社会关注,一是解决人员就业,二是有利于养老护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该项职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否提出储蓄养老,鼓励全社会人员有时间到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里去服务,主动参与爱老、敬老的活动,既可以缓解护理人员短缺又方便将来自己有需要的时候,或者是自己的老人需要服务的时候,也可以免费享受养老的服务。

  杨兆廷委员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文化、习俗、传统等很多方面,养老体系的建设主要难点还是在农村。老年人不一定愿意和其他老年人一起养老,所以不能简单地把老年人都集中在一起。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把这项工作研究好。

  高士涛委员说,制定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非常必要。我们每个人都会年老,都要经过老年过程。提四点建议,一、刚才王海波院长提到的现在农村孩子结婚以后,父母老人到角落里住,这是传统文化断代,是不敬老不尊老的表现。建议条例中应当增加“弘扬孝道”文化的内容。二、条例中关于老年人权益写得很全,但我觉得一个人,“生”的权益需要尊重和维护,而“死”的权益也需要尊重和维护。条例中说到了“临终关怀”只是生和死之间的过渡环节,而终老之后的权益没有说。为什么说到“死”的权益?因为近些年各地殡葬改革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非常多,安徽老人在实行火葬前自杀,被举报后挖出来浇汽油烧掉;江西收缴大量棺材;山东不准披麻带孝等等,严重侵害了老年人“死”的权益,也违背了习总书记“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指示精神。老年人都非常重视死后,所以,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死”后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内容。具体词汇可商榷。三、条例第六章中规定为老年人创造宜居环境很好。我觉得老年人外出活动主要有两点需要解决,一是能及时休息,二是能及时解决内急。所以建议在城镇的街道上和树底下多设一些排椅,没有树的话椅子上面搭个遮阳棚、遮雨棚,方便老人出行能够及时休息。同时也要增加街道上公厕的数量供老年人及时解决内急。四、第33条第2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建议修改为“养老机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和有宗教信仰的老年人的民族宗教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少数民族和有宗教信仰的老年人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

  石立新委员说,内司委的修改意见很好,细化了条例,可操作性强。提一些修改建议,一、第4条第1款,“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此款前题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另起一款。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议删除“及其有关部门”。三、第7条3款,“出版老年书刊”,现在严格限制出版刊物,出版书籍容易。四、第22条“大病保险制度”应细化,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五、第24条,建议参照福建、海南两省条例,增加“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予以适当补贴”。此外结合第26条,高龄补贴中能否拿出一部分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六、第27条护理时间。同意内司委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建议增加非独生子女护理假(黑龙江条例),改为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累计10天。七、建议删除第29条【居家养老】。上届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居家养老条例,规定得很详细,此处没必要再提。八、第42条,关于免费、半价(内司委稿),是适用于省外、省内还是常驻地人员?九、法律责任少,前面规定条款很多,应对应规定后面的法律责任。

  张福建委员说,我参加了内司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调研,也参加了内司委的座谈。总的来讲,对老年人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河北省的老年人的比例在全国还是比较高的,全国平均是17.3%,河北省是17.7%,高于全国0.4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要达到18%,2030年老年人要达到25%,就是说要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非常必要。而且这也是从国家层面,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河北省还没有出台相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参照着国家的立法做一个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立法。完全赞成制定这个条例。另外,内司委在审查这个条例的时候也提出了不少的新的意见建议。在这也提一点意见建议,关于城市65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问题,未满65岁享受半价优惠,在高峰时乘坐交通工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这里还是要界定一下,如果不界定的话,出台以后容易引起在执行层面出现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还要认真研究,把对老人的关爱做到位,把好事真正办好。

  许皞委员说,第29条规定需要独生子女护理照顾重大疾病住院期间老人的,每年可累计给予10天的护理假,如何界定老人住院状况,没有住院的就不给假吗?建议,给出界定标准,对没有用护理假的子女给予一些其他方面的补偿。

  裴红霞委员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体现了党中央关于人口老龄化工作的最新要求,也体现了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医养结合等多方面工作。这个条例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提几点具体建议,一、第11条第2款讲了家庭扶养问题,这一部分文字表述感觉不是很顺畅,建议改为“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样就和国家婚姻法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对照起来了。另外,何为需要扶养的兄、姐?这个标准需要再具体。可以对照婚姻法的规定,明确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二、第14条规定“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督促其看望”,建议将“可以”二字改为“应当”。另外,国家上位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我省条例应该对这一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并体现出来。三、第16条规定“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等权益”,这几种权益的列举并不全面,基本只包含了不动产,应该再全面清晰一些。另外,建议将“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改为“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四、第27条讲护理假,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外省条例中,对护理假、赡养人探亲休假的规定很详细,建议我省借鉴参照。五、第40条规定“应当为本地65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这是参照了过去制定的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但不知道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怎么样。这一条的可操作性如何?六、老年人在社会优待方面的政策是不是还应该有一个年龄分层,60岁、65岁、80岁各是什么优惠政策,希望能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贾春梅说,在今年十三届河北省人大一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关于加快修订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相关内容已被采纳,为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在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2款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是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第3款又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与我们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不相匹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在老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村民和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采取临时庇护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基层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应当起到“瞭望哨”作用,在发现有老年人遭到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行为时,有义务为老年人伸张正义,如果不作为,致使老年人受害加重,甚至生命垂危以及更加严重的情况,那么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没有提到关于基层组织失职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抚养老年人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条例的进一步的修改中,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对这两条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张卉芳说,第一,第23条医疗保险这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会导致各自为政,造成新的不平衡。且在职能划分上,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相应权力,应参照湖北省相应立法,其适用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第21条养老保险也面临同样问题,建议主体作适当调整。第二,第43条第2款,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鉴于非法集资事件频发,老年人是易受侵害人群,建议在行政主管部门之中加入金融监管部门。第三,第63条,养老机构法律责任,这一条只是提到养老机构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就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一个规定,建议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

  省人大财经委委员夏先德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的规定有点泛泛,这里面讲的很多,包括怎么赡养、教育、社保、服务、保险等,都需要政府投入,而政府财政蛋糕就那么大,不要撒胡椒面,建议条例突出保障重点,要集中财力办关键事,比如要集中力量解决鳏寡孤独老人生活保障等问题。

  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郝立谦说,提一条修改建议,第47条里面提到“关于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电信”,“通讯、电信”的表述不严谨,建议修改为“通信”。

  省人大代表杜向荣说,提三点建议,一、第21条“老年人按照规定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其配偶或者赡养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建议把“按照规定”取消,改成“老年人申请将户口迁到配偶或者是赡养人长住户口所在地”。二、第26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议改为“生活困难家庭”。三、第4章“社会服务”部分,建议加上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居家养老智能化服务的力度,落实居家养老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省人大代表陈凤珍说,今天看到这个条例感觉既亲切又遗憾,2017年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我与郭金平一起起草提交了一个议案《关于修改〈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这次看到条例正在被制定非常高兴。提三点建议,一、这个条例的制订是非常必要的,我省条例出台是1988年11月份,制定已经30多年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人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所以修改完善这个条例非常必要。二、条例制订应该遵循可操作性这个原则,条款有一些笼统不够具体,刚才王刚主任列举的27条(护理假)当中,就建议具体些。类似这个条款修改应具体些,比如,这一款应当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第18条,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条例,然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适合省情的具体规定。三、第8章法律责任有些简单,对违反规定的惩罚力度太小。建议这一章的惩罚责任,应当与前面的条款相对应,违反前面“应当”的,或“禁止”规定的,应该对应具体怎么惩罚,并且惩罚要严一些。支持并弘扬“孝亲敬老”,重视并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曹汝涛、王昌、徐恒松、杨智明、王振平、朱政学、赵风楼、张力红、张海燕、翟志海、杜君丽、刘艳红、张志敏、王吉山、刘书为、王海波、哈明虎、武凤英、魏四海、谷雪芬、杨兆廷、高士涛、石立新、张福建、许皞、裴红霞、贾春梅、张卉芳、夏先德、郝立谦、杜向荣、陈凤珍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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