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律天地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制定颁布纪实
来源:《河北人大通讯》 2018-08-07 11:08:41
A- A+

  2017年,河北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曾曝光,由于种子质量问题,某地长出来的豆角不符合加工出口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农户致富无望,甚至吃饭都成了问题。

  2016年,某市科技贸易城经营的一家名为“金豆种业”的销售门市,陆续将假冒玉米种子销往邯郸地区及山西、江苏等省市,从中牟取暴利,经警方查获假冒玉米种子47272.4公斤,涉案价值超过3000万元。

  2015年,某市农业局通过群众举报,查获7500公斤不合格玉米杂交种后,虽然及时发布了全市第1号“红色预警”,但仍直接影响上千名农户。

  以上只是河北省因种子问题影响较大的几个事例。近年来,河北省假种坑农事件屡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更让农民遭受了损失,有的农户甚至因假劣种子颗粒无收。“假种子不仅骗走了我们钱财,还毁掉了我们一年的心血,毁掉了我们增收的希望。”广大农民纷纷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假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肃处理。此时,《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出台可以说迫在眉睫、众望所归。

为农增收,条例制定上日程

  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和开展了各类农资打假和种子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种子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假种坑农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如何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种子法进行细化、深化,增强可操作性,依法解决各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就摆上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

  河北是农业大省,种业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核心产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具体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高质量农业,推动农林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这些意见的陆续出台进一步加速了《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制定与施行。

反复修改,开篇之作创精品

  2017年,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种子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17年9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初审。

  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组成修改小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针对草案修改情况,法工委有关同志第一时间分赴邢台、定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不仅听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和使用者的意见,而且还深入县乡村,走访经营者和农民群众。之后,条例修改小组又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还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无论是在2017年1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还是在2018年3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条例的修改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今年3月份二次审议期间,条例可以说是进入了最后精雕细琢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召集办公厅、法工委、农工委负责同志召开协调会,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修改小组展开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刚亲自参与并指导修改工作一直到凌晨12点。条例修改小组为保质保量完成修改工作,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缜密梳理的基础上,吸纳了各方意见,彻夜工作直到凌晨3点。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鉴于河北省种质资源保护较为薄弱的现状,条例专门应该设置章节对加强保护作出规范。还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种质资源特别是一些稀有、珍贵种质资源的丢失,将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等等。对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条例修改小组以意见回复函的形式进行逐一反馈,对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哪条吸收了,哪条没有吸收,没有吸收的原因是什么都一一作出说明,并与相关常委会委员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调研,十多次座谈会,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论证和修改,经几易其稿后,条例(草案)按时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

亮点纷呈,条例内容有特色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条,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明确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新标准、新要求,在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上下功夫。

  对于广大农户最关心的,万一买到假种子怎么办的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可索赔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对于赔偿标准,条例也作出详细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种子品质直接决定一季收成。”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站长张志刚介绍,从目前看,虽然农业的育种、良种推广有了长足进步,但假种子、劣种子事件不断发生,直接影响了市场运行和农业生产。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通过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可以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梅晓)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