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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地方立法条例 与时俱进践行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8-08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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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河北省制定的法规中有4部属于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对应兴应革而国家尚无大法规范的事项勇于创制性立法,其中一方面得益于当年出台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起施行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范了本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了立法制度,此后河北立法数量大幅提高,立法质量普遍增强。此举也被列入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大事记。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这部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立法任务不断加重、立法节奏日益加快、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实际,急需进行修订。

  7月27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70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基本原则,法规起草、审议、表决、解释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增18条,修改43条,仅有9条未作修改。

  “新条例总结了河北近年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充分体现了新立法法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科学立法

  7月3日,河北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唐山召开。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批示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时,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过初审。7月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条例修订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27日,新修订的条例经会议表决通过。

  过去五年,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决定67部,修改法规53部、废止法规27部,批准设区的市法规43部、自治县单行条例1部,审查规范性文件124件,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节奏快、质量优的特点,首先坚持的就是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既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法规质量的标准,它要求尊重地方立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注重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使地方性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立法内在要求。”陈金霞说。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确保地方立法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规定地方立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表决,并增加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等表决形式。并且增加了评估机制,明确第三方评估、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配套规定以及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法规部分适用等一系列措施。

  民主立法

  与《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同时表决通过的还有《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这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不仅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意见,还在网站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协商、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网上立法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

  “这部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陈金霞说,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坚持人民立场,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

  新修订的条例从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个方面对民主立法进行了规定。

  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机制,加强人大的统筹作用,细化编制程序和具体要求;加强和改进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明确起草主体责任,通过自主立法和提前介入,发挥人大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全过程的主导作用。

  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法规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意见,应当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得更加详细,在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制度,建立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加吸收专家参与起草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细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和时限,规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形、参加的人员等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发送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事项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的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发挥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新增的立法原则,核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它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立法权。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会议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制定;省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河北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依法有序推进地方立法,首先要坚持立法规范先行,建立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

  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地方立法除了先行先试的情况外,主要功能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因此,地方立法要注重有创新而不抵触,填补空白推进上位法落地。

  针对拥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县,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县人大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专章规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对报送材料、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征求意见、决定通知和发布公告等进行了规定,使报请批准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备案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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