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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助力蓝天保卫战拟规定 沿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8-15 1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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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

  现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998年制定,条例的内容、重点任务及相关规定等均已与现实不相适应。

  去年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湖北省环保厅随即成立工作专班先后赴湖南、江西、山东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介绍说,近年来,湖北省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修订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湖北省委省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要部署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推进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的需要。

  明确职责强化联防联控

  “一块果皮垃圾,留在岸上归环卫部门管,一脚踢到河里归水务部门管。”

  这个环境保护“九龙治水”的笑话,道出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窘境。

  现行条例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但因权责不清,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对比发现,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明晰了各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采用列举方式,修订草案详细规定了发改、工信、公安交管、住建、市场监管、农业、煤炭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将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向基层组织延伸。

  修订草案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应职能,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为落实职责,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按年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严管机动车船污染排放

  湖北省公安交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119万余辆。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由烟煤型工业污染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则、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新能源机动车船等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或者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禁止或者限行标志。

  对未达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长期以来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盲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沿海领域划定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创新性地提出,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并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排放标准。

  “在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与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规定有机结合,将有效保护水资源及防治长江沿线的船舶大气污染。”吕文艳说。

  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运河水域进行清仓或者驱气作业。

  修订草案还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

  十面“霾”伏、“霾”头苦干……

  每年冬春季节,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交通安全等。

  从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入手,修订草案细化规定,向冬春大气污染全面“开战”。

  重点区域监管方面,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湖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本省行政区域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制定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除此以外,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监管方面,湖北将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设为冬防期,采取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冬防期内,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

  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实习生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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