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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公路安全保护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确立农村公路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8-15 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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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围绕农村公路管理服务、公路安全保护职责划分、突发事件公路应急管理等方面,创设了一些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并确立了公路线路保护、公路养护、公路通行等领域一系列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是今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公路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护

  近年来,安徽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全省公路总里程达20多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总里程18多万公里,以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为主骨架、农村公路为支脉的公路交通网络基本形成。

  针对农村公路的安全保护,条例专门确立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安徽省正在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为主动适应事业单位改革需要,条例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公路安全保护活动分工的同时,进一步明晰公路安全保护职责划分,将公路安全保护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职能授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赋予公路公益服务机构特定职责,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落实。

  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

  公路养护事关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又与公路运行的通畅密切相关。条例对养护工程的计划制定、信息发布、施工时间统筹、作业安全和质量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旨在保证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提升公路通行的效率。

  根据条例规定,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里程、技术状况、养护规范等,编制公路养护计划,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体系,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风险源数据库、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遇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车辆分流等工作。故障车辆需要救援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施救单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服务区设立免费清洁卫生设施

  条例专门规定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在强化公路信息发布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按规定发布公路养护作业信息;遇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车辆分流等工作。

  在强化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当设立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清洁的卫生设施。

  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停车、如厕、饮水等免费服务以及餐饮和汽车加油、充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因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发布信息。

  (记者范天娇)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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