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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设“石家庄人才日”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8-09-04 16: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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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8月29日讯(记者王峻峰)今天,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将每年11月6日设为“石家庄人才日”。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

  条例包括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章节,所指人才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条例指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条例指出,人才来石家庄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条例指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筹建保障房时应当考虑人才住房需求,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新建、购买、租赁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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