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律天地
规范网购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即将到来!
来源:长城网 2018-09-05 08:47:41
A- A+

  导语:电商“刷好评”怎么管?擅自删差评还可行吗?“大数据杀熟”现象怎样禁止?网购假货谁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网购生活?如何为消费者撑腰?让我们一睹为快!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治网购乱象 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多年、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网购假货谁负责?强化电商平台责任

  网购遇假货一直是消费者的心头之痛。买到假货,是找电商平台理论?还是要平台内网店赔偿?二者谁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对此,电子商务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经常网购的消费者都有个小经验,购物前先看评价。但在很多平台上,只显示商品的好评,或者消费者没有评价但系统给出默认好评,偶尔也有消费者表示记录下购买商品的“不好”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那么,今后,买家发出的差评,是否能随意删除?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标明“广告”,避免竞价排名误导消费者

  电商网站上经常会有商品综合排名,或者推荐购买商品排行。这些排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到底将哪一件商品放入购物车。然而,报道显示当下电商平台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台内商家广告投放。网购平台成为广告推广平台,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对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如何解决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电商经营者要有效配合

  投诉电话打不通,有效证据难寻,不少网购消费者都感受过维权难的艰难。

  为了破解这些问题,电子商务法完善了电商争议处理解决规范。根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最高可罚二百万

  买到假货、信息遭泄露,这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经历。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上,电子商务法同样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完善对商品与服务交付方面,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微商纳入监管,杜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等现象

  近年来,移动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商随之兴起并迅速得到发展。针对这种新情况,电子商务法扩大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涵盖面,将微商、直播平台等纳入监管。并且细化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加重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规范电商企业和平台,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野蛮生长”等现象。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双十一”快递不能无限延期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相应责任”体现灵活性,平台担责要看具体案情

  消费者权益若被侵犯,电商平台该承担何种责任?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都曾成为讨论热点,并引发社会关注。这几种责任有何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时有不同。连带责任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先找经营者,不足的或没有能力的,再找平台。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更关乎消费者人身健康,要求平台承担较高的赔偿义务。补充责任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路,规范的是更广泛的线下场所。

  在审议过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电子商务的定义比较宽广,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等,如果统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连带责任思路,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的确过高。相对比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无疑是更优方案。

  然而,“补充责任”的表述出现后,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不少专家学者指出,从“连带”到“补充”这两个字的修改,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王填认为,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表示,减轻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

  几经修改后,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终敲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现在法律做此表述,等于说平台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视情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最终的平台担责表述有利于搁置争议,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在将来消费纠纷处理当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若没有,则司法部门要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罚款数额上限提高,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

  根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法是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与以往的意见稿相比,电子商务法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改为50万,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改为200万。这一修改将有助于促进电商平台良性竞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均衡地保障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促进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我国电子商务今天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各部门、各地方的协同推进,离不开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

  阿拉木斯指出,在这些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将其中一些关键措施提炼出来,用法律的语言、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专章的形式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形成。

  在四次审议过程中,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有过多次变动。在看完相关规定之后,薛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将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促进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进步。

  薛虹指出,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第五章建立了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即“单一窗口”机制),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无纸化贸易”措施),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认可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为实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等对外开放战略,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薛虹说。

  法律责任力求体现罚当其责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指出,尽管电子商务法兼具经济法的特征,其性质主要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范,其任意性特征大于强制性特征,因而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行政责任。

  王文华认为,作为一部开创性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宽严适度、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对此,立法者作了全面的权衡与考量,“例如,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使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否则影响的不仅是平台经营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

  电子商务法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将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信用罚。

  王文华注意到,“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全面呼应了前面章节所设置的义务规定、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本法内部、外部相关责任条款的协调与衔接。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