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规草案审议
审议《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9-19 08:57:47
A- A+

  9月18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

  范照兵常务副主任说,地下水管理备受关注,党中央很关心,东峰书记反复强调要下大决心解决河北地下水漏斗问题,这是河北的政治责任。我们必须拿出铁腕治污的决心和过硬管用的举措治理地下水超采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主动尽职尽责,下决心把河北“水”的问题尽快解决好。对于条例修改,总体上应该宜粗不宜细、宜重不宜轻、宜快不宜慢,尽快出台实施。要加大处罚措施,以重罚推动法律实施、推动问题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法律,宣传“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切实让老百姓深入了解,让各级干部形成共识。要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舆论等各种办法,共同把地下水管好。

  周仲明副主任说,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人人有责,全社会都应该承担这个责任,赞成出台。提几点意见,一、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条例第12条规定,分为一般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条例第18条和第22条的内容,一个是取水许可,一个是取水证的验收,我个人认为,应该和前面相衔接,进行分类管理。对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应在取水许可与取水证验收管理上县、市、省分级管理,或省级水行政部门授权管理。从科学管理的角度,进行细化,对全省的地下水各类区域,实行一个统一勘测分类,然后制定产业政策,严格限制耗水的产业进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希望能够在这个条例里有所体现。

  曹汝涛秘书长说,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有两个地方表述得不准确:一、第54条,“水源热泵责任”应该改为“水源热泵管理责任”。二、第59条,“封闭取水井责任”,应该是“取水井封闭管理责任”。

  王昌委员说,第12条,分了几个层次,在地下水一般的超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分了三个区,这一条主要是超采区的分类管理,后面黑体字加了一个,“以上不同区域地下水取水井的关停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13条,也是取水井关停的表述。第12条和第13条都是取水井开采,已有的怎么来关停,第12条是一个分区的,第13条就是现有的怎么关停,这些都应该是一个内容。省政府要制定这样一个方案的话,应该包括第13条。第13条里面省政府的方案里就应该含进来,不能省政府弄一个方案,下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弄一个。这句话可以不要,下面有了。关停这个井,这是指城镇公共用水,其他井谁来弄,主体没说,只是不许,谁来操作?假如说省政府出台一个具体措施,要有的话就是第12条、第13条归到一起,由省政府出台一个措施涵盖也行,现在这样比较乱。或者按上次讨论的说,省政府不好弄,就各级政府弄。或者是省政府弄个总盘子,里面定了哪些是市政府弄的,哪些是县政府弄的,也可以。第11条中的“定期开展地下”能否将定期具体化。

  赵文海委员说,提一点建议,水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例第38条讲到了调水的问题,但力度不够,还应该再具体点,在南水北调水资源利用与地下水压采相结合上要再具体一点,要求更严一点,针对性再强一点。

  杨金深委员说,一、第13条,建议删去“在农业休耕区,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的内容。二、第14条,建议简化为“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三、第30条,建议将“农药和化肥包装物”改为“化学投入品包装物”。四、第32条,赞同王海波委员的说法,建议去掉“采取季节性休耕、非农作物替代等措施,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内容,改为“积极发展旱作农业,科学控制农田灌溉用水”。五、第32条第2款,增加的黑体字内容是我上次提的意见,但没有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我想重申一下,农业用水要采取计费和补贴两条线的方法,用了地下水灌溉要收费,可通过水电一卡的办法收取。同时要给农民用水补贴,在出售粮食的时候按一斤粮食补多少钱的方式给予灌溉补贴,这样可以减少水的浪费,技术上也完全可以做到。建议完善相关表述。六、第32条第2款,同意王海波委员的意见,“喷灌、微灌”等说法太具体,在大田条件下反而更浪费水,建议整句话改为“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七、第33条,建议删去“推进灌溉预算决策支持系统建设”的内容。

  梁久丰委员说,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红线管理,严格取水审批,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明确对高耗水产业、取水许可总量已达控制指标增加取水量、取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等情况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二、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农业节水机制。农业是地下水取用大户,应当通过经济手段和奖励手段,推动农业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责任,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功能和作用。三、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规刚性和约束力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法律责任。比如,对依法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逾期不封闭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刘艳红委员说,第30条“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很有必要,现在农业灌溉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建议在附则中给予明确的解释,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都有哪些,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经过讨论审议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聚焦取水审批、关停机井、开展处罚追责、推进节水等重点,进行了补充修改,使条例更加体现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精神,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更加适应地下水保护形势需要,总体上应该说比较成熟完善。提一条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地下水保护管理责任。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各个方面,需要共同承担起责任。建议在第一章第4条“部门职责”中,增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等内容。在第4条之后增加一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明确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强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水污染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许皞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8页倒数第一行,对水井的管理,退耕还林还湿的已有的水井封填,改为封存好。二、第40条建议删去。

  张志敏委员说,条例落实了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强化了红线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尤其是对越层混合开采、违规向农田排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前这方面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高士涛委员说,一、第39条和第40条中,说到了雨水利用,应该将雨季的雨水和冬季的冰雪充分积蓄起来和水库一样上升为再生水蓄储工程。二、第57条和第58条对排污企业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地下水污染会给人类带来疾病乃至死亡。

  王海波委员说,第1条,“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有可能被简单理解为只是“防污染”问题,建议改为“促进地下水的利用顺应可持续发展”。第8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容易导致将“水资源承载力”理解为限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建议和前面内容结合删减合并为“应该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承载力”。第32条,“采取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种植、非农作物替代等措施,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休耕不一定节水,实践证明自然休耕更耗水,非农作物指什么并不明确,“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可能会理解为“限制农田灌溉面积”,这样节水灌溉也会被列入其中,建议简化修改为“积极发展旱作农业,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第2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喷灌”中“喷灌”等太具体了,有些甚至太落后了,有些不适宜河北,建议简化成“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其他节水技术或措施,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第53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等,不足以让违法者敬畏,建议加重处罚力度,让法律“长出牙齿”。

  赵风楼委员说,这次修改还有不小的任务。建议在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上更精准些:一、第10条建议“工业园区”改“各类园区”。二、第21条第5款前面加“在”。三、第23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不仅不能控制,而是要增加,改为控制农田灌溉用水量。四、第24条开采地下水来搞供热是好事,但在实践中存在风险,如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建议“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后加上“并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齐明亮委员说,一、条例第18条、第22条有些规定不太清晰。第18条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是申请的时候签发还是打井之后签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许可证还是批准文件,需要明确表述清楚。二、河北省幅员辽阔,地形地貌齐全,有山区,有草原,有平原,有的城市和省会相距较远,比如说张家口、秦皇岛,为了一个取水许可证,省里派人验收,如果是很小规模的取水是否去验收。我认为在20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量太大,建议再研究,必要时可委托市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验收,增加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魏四海委员说,一、因为习近平总书记给我省北部地区的定位是水源涵养区和生态支撑区,建议在条例中把总书记的指示贯彻落实好。在这样一个地区里地下水怎么保护、怎么管理,条例里边基本没提,既然我们河北北部地区列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支撑区,地下水管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值得研究。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问题规定很明确,也很严厉,已经坐落在水源保护区的工厂、企业、学校、村庄等怎么处置的问题没有规定。建议加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保护区的范围。

  常思勇委员说,节约用水要反映到水价上来。条例中提出了大量节水的规定条款,但现在只有用水总量的控制超标要求,没有提出水价要求。建议条例应充分利用水价这个杠杆,建议分别搞一个各类水资源,各类诸如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等用水需求,水价阶梯收费的标准模型,以此调控用水,鼓励节约用水。

  杨兆廷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条例第12条第4款规定“不同区域地下水取水井的关停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超采区分类管理分为一般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仅禁止开采区有关停取水井的规定,在该款的用语上要斟酌。二、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位置互换,逻辑顺序上会更好一点。三、条例对不同的区域地下水管理,用词是不一样的,有封填、封存、关停,对这些词语的关系要明确。

  刘广海委员说,建议对条例第18条、第22条、第42条进行适当修改,明确取水井工程验收和取水井封闭的申请均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而不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将第18条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第22条第2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验收”后加“或委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字样。

  李景辉委员说,第18条规定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省水利厅有没有足够力量去现场一个井一个井察看,假如县一级不把关,市一级不把关,直接报到省一级,执行上可能存在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

  申书兴委员说,一、调整第三章相关条款的顺序,第36条第1款不仅是工业节水措施,作为判定节水标准的条款应放在本章第31条后面。二、本着鼓励技术研发的原则,第36条第2款“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应作为单独一条。三、第37条关于超采治理的内容,建议调整至第三章的第32条前面。

  郭玉红委员说,谈两点个人意见。一、赞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红线管理。第5条法律责任部分特别重要,最严格的管理,一定要体现在对违法者的重罚上。同时,在确定处罚尺度方面要把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对企业违法行为尺度要大,对个人违法行为既要让违法者心疼,也要能顺利的执行。比如,第54条,对水源热泵责任应属于企业类行为,处罚的尺度可更大。第53条损坏地下水设施责任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不是违法成本过低,是否可以加大处罚金额。二、张承地区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和生态支持区,是否要在条例中有所体现,要制定相关规划,执法标准是否从严,农业节水资金是否向重点区域倾斜等。

  石立新委员说,第12条规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应该明确是禁止开凿“非生活用水的取水井。如果不让开凿,群众的生活怎么办?包括第1款、第2款,这里的地下水都应该是非生活用的地下水,这样就比较确切了。

  武凤英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18条,有关取水许可,取地下水必须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这跟下放审批权限是否相悖,打一眼井向省级申请有没有必要?是不是应该有规模、流域的限制,建议再研究。二、第42条,取水井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实现,建议斟酌。三、第23条,矿泉水和地热水的管理,办两个行政许可是不是合适?是不是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办一件事情需要跑两个行政许可,建议斟酌。四、第30条,“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只说农田,还有荒山荒坡,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全面,表述建议要斟酌,斟酌农田这个用词。五、农业节水应该明确提出来鼓励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现在河北省水消耗中农业用水是最大的。农业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利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建议把这个加进来。六、第40条,非常规水利用里面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和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建议把车辆清洗和建筑施工也应该纳进来。

  郭竞坤委员说,一、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越层混合开采、损坏地下水设施、水源热泵等责任,不能仅仅是经济处罚,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二、第55条中对一些企业非法取水的行为,仅仅处罚几万块钱,震慑不足,建议加大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的标准建议弹性要更大一点,对于大量非法取水单位和人,可以通过处罚让其伤筋动骨。

  刘书为委员说,第二章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讲的都是污染防治,第28条讲城市排污、第29条讲防止偷排,第30条讲农业污染,建议再增加一条关于防止在城市垃圾填埋过程中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相关内容。

  武鸿儒委员说,条例修改以后比较成熟了,提三条建议: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在第5条增加地市出台配套制度、配套政策的内容。二、落实督导检查责任,条例通过并实施后,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组成强有力的执法检查组,把各级配套政策是否跟上出台、是不是履行保护责任、具体采取什么措施、违法处理情况,作为执法检查重点。三、落实违法必究责任。条例出台以后,要集中曝光处理一批在地下水方面企业个人违法典型和不履职尽责典型,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全民保护地下水的强大声势,确保条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崔慧霄委员说,条例相对比较完善,提几点意见:一、第12条规定“超采区分类管理”,我觉得写得很好,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改成“一律禁止开凿非生活用水取水井”。对应的第21条(五)也应加上“非生活用水”。二、第21条(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垦殖”建议用“垦植”。三、第24条第4款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建议加上法律责任方面内容。四、第30条最后一句,“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建议加上“禁止排入河流、水塘、沟渠”。五、第32条第2款,节水最大的源头是农业,农田灌溉推行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现在推广的是“一提一补”,用电价代替水价,对于促进农业节水很有效,建议加上相关内容。六、第40条,建议加上“提高污水处理标准”相关内容。七、第25条第2款,建议加上“相关单位不得提供配套设施”,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人大代表侯永利说,条例的制定非常有必要。建议:一、在第1条立法依据里,除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还应参考河北省制定的与水相关条例,如«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二、第21条,对高耗水产业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这个标准是否制定了配套标准?三、第三章“节约用水”方面,感觉跟地下水管理条例不太相符,建议去掉或题目加上节水。四、第57条“违规排污责任”,应该根据国家的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条例给予处罚,应该再明确。五、第58条“违规排污责任”,“将不符合农业标准施入农田的”这一条与条例没有相关性,建议去掉。六、对地下水污染应该加大刑罚力度。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范照兵、周仲明、曹汝涛、王昌、赵文海、杨金深、梁久丰、刘艳红、张力红、许皞、张志敏、高士涛、王海波、齐明亮、魏四海、常思勇、杨兆廷、刘广海、李景辉、申书兴、郭玉红、石立新、武凤英、郭竞坤、刘书为、武鸿儒、崔慧霄、侯永利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