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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9-19 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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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绿色建筑对河北乃至国家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河北率先推出绿色建筑条例,是我们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一种贡献。绿色建筑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条例要在狭义和广义中作出选择,建议条例以狭义为主,在全省大力推动符合国家绿色标准的绿色建筑的发展,同时,也广泛地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材料、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等,并以此对条例有关章节的逻辑顺序作适当调整。

  聂瑞平副主任说,一、条例越来越完善了。二、绿色概念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建议把建筑涂料加进去。三、实践过程中绿色的建筑成本和传统的建筑成本相比是增加的,看看从政策上应该如何体现。四、有些表述不够严谨,文字上还得再讲究一下。

  周仲明副主任说,发展绿色建筑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耗减排,实现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是对于我们河北来讲,在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过程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个意义是很重大的。围绕着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省住建系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应该予以肯定。建议:一、第26条、第27条和后面的绿色建材阐述有点脱节,要鼓励科研,既包括绿色建筑,也包括绿色建材,鼓励科研应该在技术方面。在绿色产业方面应包括促进绿色建材基地建设。另外,国家已明确星级评定标准,我省应按统一标准执行,本省自定评价标准要慎重。二、第30条,“新建住宅、宾馆、学生公寓、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当地资源条件,按照要求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我建议加上“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

  曹汝涛秘书长说,一、应该把节约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二、绿色建筑是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是一个新事物,国家的相关政策在不断制定调整完善当中,建议增加“授权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方面的表述。三、第10条“推广使用绿色建材,积极稳妥推广装配式、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方式”,应该在“装配式”后面加上“超低能耗”。

  王昌委员说,一、第二章第7条第3款,修改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同时将第三章第23条第1款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二、第二章第10条将“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后面的文字删去。

  赵文海委员说,第3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体现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建筑要求”,主要是后面这半句话,本条例讲的就是绿色建筑,应该首先把“绿色”要求单独表述,其次再谈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等要求。现在这句话意思表述得不是很明确,应该重点阐述如何建设绿色建筑。第33条“鼓励农村住房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这与第12条实际是重复的,第12条讲的是农村新建建筑技术,鼓励农村个人住宅进行太阳能、生物质能安装,第33条鼓励政策也没有具体的内容。第26条绿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纳入战略新兴产业规划,好像有点不太对等。节能和环保产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绿色技术纳入战略新兴产业好像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这一部分,许多条提出鼓励技术发展,但没有说具体的鼓励政策。第34条阐述也比较笼统,与前面各条款内容没有对应起来。

  杨智明委员说,条例是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修改意见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突出,都同意。提两条建议,一、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或《河北省绿色建筑条例》;二、对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中央有明确要求,市场有重大的需求,我省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切实抓住机遇,以强制手段和激励政策,加快促进我省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杨金深委员说,第2条范围内建议加上装修。通篇文本中的“评价标识”建议改成标识。第9条中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如果前面加上装修装饰的话,相应的这个地方应该是确定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材料标准、装饰材料标准和技术标准,把最后半句话“形成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移到前边来,后面再说鼓励企业提高标准。第20条第1款“维护维修”前面加个修饰词,体现绿色的方向。第26条去掉“科学”,改为绿色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建筑装饰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的表述。40条第5款加“饰材”,第6款中加“装修”。最后一条中明确时间节点,以免与历史上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实际相冲突。

  王振平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关于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但总则中未规定支持和鼓励的原则,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支持和鼓励建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规定,这对能源节约、提高效率意义非常重大。二、关于建筑标准体系,目前标准体系涉及到四个标准体系,涉及到国家、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四个标准之间关系表述不是特别清楚,建议表述清楚。其中,国家标准是底线和红线,地方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要严于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又严于团体标准。

  刘教民委员说,条例非常完善,吸纳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比较成熟。提两条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老百姓都能认识和了解绿色建筑的意义和重要性,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和推广落实条例。二、绿色建筑成本要比其他建筑高一些,尤其是新农村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等方面,当地政府对于绿色建筑评三星级以上的要给一定的补偿,这样更加有利于条例落地和推广。

  刘书为委员说,第一章第6条第1款应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PPP合作等方式投资、运营绿色建筑产业。”

  申书兴委员说,条例出台非常必要,能够起到引领、促进和规范的作用。推广绿色建筑的关键是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新规范。建议在第四章,“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部分增加一条,“鼓励和支持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体系联盟”,鼓励各行业形成一个联盟来协同攻关,协同创新、协同推进,使绿色建筑真正有技术体系支撑。

  郭竞坤委员说,条例很全面,有很多创新。有两点建议:一、第10条,雄安新区新建政府投资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包括后面的表述。因为对雄安新区的定位,都有具体的要求,包括全国样板,世界一流,标准是不是用一个原则性的表述,按照总书记讲的和中央的要求一致即可。二、第19条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制度,建议在规定中明确程序,告诉大家是经过审批许可,还是登记备案即可,这样也便于更好地执行。

  崔慧霄委员说,条例相对比较完善,绿色建筑定义里面指出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但条例中对于节能提得比较多,建议在几个鼓励条款中加上节水内容。一、第12条,“农村新建筑”“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应用墙体保温,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技术”,建议加上关于雨污分流、水循环利用等节水方面的技术。二、第32条、第33条里也都有这个问题,建议加入节水方面的内容。

  哈明虎委员说,建议:一、将条例名称中的“促进”去掉;二、第3条中将“绿色”改为“环保”;三、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第2款中将“主管单位”改为“相关单位”;四、第9条第2款将“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改为“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五、建议增加雨水收集技术或装备的相关表述。

  武鸿儒委员说,人民群众对绿色建筑关注比较多,希望更多了解绿色建筑耗能数据等相关内容,但目前我们的宣传还不到位,应进一步加大绿色建筑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第一章第6条第2款中提到了“推广和宣传培训”问题,还不够具体,建议单列一条进行规范。

  李景辉委员说,第35条法律责任第2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这个未按照规定建设,是已建设成,还是正在建设期间的?应有一个责令停止或改正过程的职责,如果都是建成以后给一个处分,条例就失去约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应该对此进行完善。

  杜君丽委员说,对条例提一条建议,第12条,农村新建建筑,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应用墙体保温、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建议加一个污水排放管道。很多农村新建筑物没有排污管道,造成了大气污染,建议在新建农村住宅这条加上这方面内容。

  杨兆廷委员说,一、第2条对绿色建筑进行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这一点定义不够清晰,因为我们讲绿色建筑最主要是保温、保湿,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而非节约资源。对建筑材料都有较高的要求。建议改一下这一条。第2条还提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这里的使用空间,无法完全涵盖绿色建筑的概念,比如说安全、健康,应该指的整个建筑物本身,而不是里面的使用空间。二、第3条提到,“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体现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要求”,我觉得这里头也要加一个节能。因为绿色建筑,最重要的是节能,减少污染,所以要体现一个节能。

  许皞委员说,第6条,“鼓励和引导采用政府和设备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绿色建筑”,鼓励和引导,只用鼓励就行,把“模式”两个字去掉。第9条第1段后面两行,“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建议政府为主导完善标准体系,仅靠企业提升标准是不够的。第11条,几个“星级”,是否星级片区内所有建筑都要绿色?第13条,绿色建筑申请土地的时候要写入合同,建议这条表述再明确一些。第23条,已有建筑改造,只强调了节能改造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改造,其他绿色指标要不要。第28条,“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这条表述希望再明确一点。第32条和第33条是什么关系,因为农村住房也是民建,第32条涵盖了第33条。第36和第37条可并为一条。

  范振增委员说,关于奖励和处罚,条例中第6条规定,“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是不是仅仅享受税收优惠、评先评优加分、贷款额度上浮20%等?但处罚的内容写得很明确。两者在力度上不对等,奖励似乎有点单薄。建议再研究一下。

  王亮委员说,建议对标准、等级类规定性要求再归纳整理,增强表述的逻辑性。在强调法规刚性约束的同时,也要关注实施后的操作性问题。

  张福建委员说,河北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是符合五大发展理念的,非常必要。提几点具体建议:一、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这样条理更清晰,体现绿色建筑要求。二、绿色建筑推广投入增加,开发商没有积极性,住建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规划,予以鼓励引导,对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建筑给予适当奖励。三、从节约能源资源角度出发,在推行绿色建筑进程中,建议在合理的基础上,先从容易做的地方做起,从简便易行的地方做起。

  常思勇委员说,一、条例的第二章和第四章都涉及了绿色建筑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议逻辑上梳理一下,第二章直接讲绿色建筑的标准和等级要求,加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技术发展。第二章的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四章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32条,合并为一章。接下来按绿色建筑的阶段,第三章讲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四章讲运营、改造与拆除,然后下来是激励措施,鼓励要求和处罚。这个我觉得逻辑上就顺了。二、前后的分类和技术要求应当统一和呼应。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在第11条对建筑分了三类,但是在第三章运营、改造与拆除就没有了。我觉得前后应当都进行分类提出要求,这样可能整体上就清晰了,便于今后条例的执行。

  石立新委员说,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调控装置”,初衷是好的,但实际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能否贯彻执行?建议综合考虑,如果实际可以做到就增加这一款,如果不行就取消,取消后可以按照参照文件加上“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电耗”。

  商黎兵委员说,一、第33条,农村住房建筑技术鼓励农村住房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如果农民自建住宅,这三条建筑技术农民可能不好理解。二、第34条鼓励激励措施,一是对研发的鼓励;二是对建设单位加分项的鼓励;三是对容积率的鼓励;四是对城市居民的鼓励,没有给农民自建住宅的农民鼓励。因为使用绿色建筑成本会增加,是不是应该加上?三、总则上应该增加,加大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及个人了解和使用绿色建筑。

  翟志海委员说,条例经初审,法制委、法工委员会同城建环资委和省住建厅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作了修改,我认为条例草案审议稿已较为成熟完善,表示赞同。建议:一、将第11条(二)中“建筑面积”前面加上“单体”二字,(三)中“建筑面积”前面加上“总”字。二、将第30条“结合当地资源条件”改为“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三、将第33条(二)中“建筑外墙、保温,高性能门窗技术”中“保温”改为“屋面保温”。四、将第40条“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中,“减排”后加上“降耗”二字。

  刘艳红委员说,有几个建议。第12条“农村自建住宅应用墙体保温”改成“外墙保温、屋面围墙隔热”。第14条建筑要求里面建议“咨询”后面加上“勘察”。第15条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间加上“初步设计”。第32条第3款中建议分两条,(三)装配式建筑技术;(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绿色施工技术”改成第5条。目前装配式建筑技术在我国处在起步阶段,现行部分标准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混凝土装配构件生产过程中质量监管还存在漏洞,第31条如何表述可避免急于大面积推广造成的质量问题。

  王海波委员说,把条例名称改成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很好,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有些表述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一、不能把“绿色”虚化、狭义化。特别是总则,涉及到观念,需要更加重视,其中第1条的表述有些窄、散、不够明确,没有把绿色建筑明确下来,建议增加“推动建筑业更适宜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内容。第2条第1款,建议把“拆除以及对”后边的“绿色”两个字删去,新的建筑要绿色化,已有的建筑也要向绿色发展。第2款对绿色建筑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改为“为人们提供安全、实用、适用、高效、布局合理、益于健康的使用空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3条,“美观”后面加上“协调”二字。二、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第35条,“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改为“作为终身责任追责”。第36条,“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38条“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说法,应与建筑体量和造成的影响挂钩。第40条,“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但自建也有个布局问题,农村存在乱盖乱建乱占路的问题,应该有法律约束。第40条第5款,将“对天然资源消耗”改为“对天然不可再生资源消耗”。三、确定建筑标准时,规定雄安新区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雄安新区作为国家新区,应遵循中央要求,不应该河北来作规,可能更高标准。条例将“二星级即以上”改为“一星级”,标准有所降低,就无法实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议再斟酌。

  张海燕委员说,第22条第3款规定,“运营评估结果和统计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中“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写得不够清楚,语法与前面的动宾结构也不一样,建议再明确相关内容。

  高士涛委员说,一、政府对绿色建筑的引导,应该是适度引导而不是过度引导。应因地制宜、保留地方特色,如果过度引导,不因地制宜,就会失去我们河北原有的建筑风格和特色。二、绿色建筑这个概念很好,绿色建筑要提高质量,一是建筑材料要提高质量,材料高质量不一定是价格高,但是建筑质量建筑一定要耐久、环保、实用。二是建筑工程要提高质量,不能为了活动而赶工期,致使建筑粗制滥造。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经过讨论审议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从条例名称、标准体系、评价标识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强了条例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该说比较成熟。提一条具体建议,鼓励支持绿色建筑技术集成运用。建议结合我省不同地区气候特点,加大对分布式能源、太阳能光伏等国家推广技术的支持引导力度。比如说,我省光伏产业发展具有很好基础,可以在条例中增加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我省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水平。

  郭翠朵委员说,绿色建筑的成本比一般的建筑材料要高,从事该行业的企业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建议条例尽可能地给予政策倾斜,比如政府采购、公共交易平台等可以优先推广使用绿色建筑。

  刘广海委员说,对条例提几点建议,一、将第10条与第11条的顺序对调。第10条是对雄安新区的特殊要求,第11条是对城镇新建建筑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应在一般要求的规定之后加以规范,因此建议将第10条与第11条的顺序对调。二、第28条之后增加一条关于全装修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的相关规定,即“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全装修商品房竣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相关内容”。三、新建公共建筑应当要带头示范,不奢侈浪费资源,最低限度地消耗资源,又能达到最好的使用功能,注重绿色发展。

  魏四海委员说,绿色建筑中钢结构的问题需要重视,钢结构技术非常成熟,无论是墙体、支柱、架子,包括楼板,都是现成的东西,楼板在那一搁,稍微一辅助,一层楼就起来了,非常快。建议加上相应的内容,对河北来说有现实意义,这也能够充分发挥河北产钢大省的优势。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李建军说,一、我省绿色建筑是走在全国前列,现在宣传力度确实差距还很大,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凡是能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在这些建筑上做一些标识,做一些宣传方面的标注,让更多的市民能够了解。二、绿色建筑设计再好,关键还在施工,一般建筑公司很难达到技术标准,条例应该加上这方面内容,对能够承担超低能耗建筑的企业给予认证,这样对于推动整个超低能耗建筑发展非常有益。

  省人大代表侯永利说,提几条建议,一、条例必要性上再增加一些内容,第2条对绿色建筑的内涵和外延应该再明确,建议增加“绿色建筑是指运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还有超低能耗技术,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高性能门窗技术,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高效新风热回收技术”,把这个在前面说清楚。二、条例名称建议加上“技术”二字,改成《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条例》。三、第7条对超低能耗的标准应该明确。四、第10条,建议去掉,既然是河北省的,条例就不应该针对某一个具体区域。五、第12条建议加上“节水等技术”。六、第13条,第一句话“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建议“绿色”改造加上引号。七、装配建筑是一个新技术,应该从规划上循序渐进,切忌一刀切推广。尤其是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没有按照这个技术建筑就要给予处罚,在法律处罚方面应该谨慎考虑。

  省人大代表张龙柱说,一、绿色建筑在国内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出台条例确实不容易。据我了解绿色建筑材料发展方向主要有三个,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新式木结构。条例里体现的节能方面较多,建议从建筑材料的环境污染、可循环利用方面相对的再增加一些钢结构内容。二、第9条绿色建筑标准,建议再具体些,增加制约钢结构建筑发展的设计、加工、规格等标准统一内容,这是制约绿色建筑发展的核心问题。三、第32条民用建筑技术,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议加上钢结构建筑用的低成本高性能的钢材开发和应用技术。钢渣和矿渣的处理,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钢渣可生产水泥,从可再生循环角度也是种绿色发展。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书生说,河北是建筑大省,建筑耗能占全社会耗能50%以上,且建筑施工造成的污染给环境治理也带来很大压力,制定条例,意义重大。提四条建议:一、第一章第2条第2款,“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表述不准确,建议改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二、第二章第11条将“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改为“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三、根据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等国家和省相关精神,建议相应加大对以下方面的支持力度:1鼓励支持绿色建筑龙头企业的培育;2鼓励支持品牌设计院所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3鼓励支持钢铁企业等我省优势企业转型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深度融合。4鼓励支持EPC总承包;5鼓励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6鼓励支持有关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专业内容。四、建议加快制定推广与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相配套的省内标准,特别是定额体系。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王晓东、聂瑞平、周仲明、曹汝涛、王昌、赵文海、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刘教民、刘书为、申书兴、郭竞坤、崔慧霄、哈明虎、武鸿儒、李景辉、杜君丽、杨兆廷、许皞、范振增、王亮、张福建、常思勇、石立新、商黎兵、翟志海、刘艳红、王海波、张海燕、高士涛、张力红、郭翠朵、刘广海、魏四海、李建军、侯永利、张龙柱、李书生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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