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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9-19 0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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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一、第26条还应该加一个限制条件,所有的老年人只要能活到80的都可以另外拿一笔钱,要考虑到承受能力。二、市县养老院建得不错,容量和功能都能满足需求,但有些老人不愿意去。城市基本就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想孝顺但是顾不上。农村和城市不一样,所以要有不同的政策规定。三、政府、子女和社会各自负各自的养老责任。周仲明副主任说,尊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第9条,“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所在的公历月为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社会各界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应成为全年常态化的过程。现在的表述,好像把孝老、敬老的活动都只放在九月。建议在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学习宣传总结评比评议等活动,促进孝老、敬老、助老常态化。

  王会勇副主任说,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增加护理险的相关规定。开展护理保险方面有的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农民一年拿三块钱,政府一年拿七块钱,医疗保险拿四十块钱,一共五十块钱参保,然后根据个人情况,分能够自理的、半失能的、完全失能的,给适量护理补助,效果很好,政府应积极推广。随着社会老年人比例越来越大,子女护理老人实际难度很大,大力推广护理保险之后,能够为家庭和社会解决很多困难和问题。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应逐步提高参保标准,以此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加入积极推广护理险这一条。

  王昌委员说,社区养老应该和居家养老结合起来。依托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发展方向。第29条第2款中删去的“支持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等三行内容,建议恢复或者单独列一条进行规范。

  赵文海委员说,提三点建议:一、条例第四章条款的顺序进行调整,应该先讲分几类服务,每一类怎么提供服务,其后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产业发展等相关内容。二、条例第42条规定“65周岁以上”,这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民共享规定相悖,应修正,并对照相关政策,将有关涉及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写全。三、对于计划生育时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应该说养老困难更多,在政策上应有优惠侧重。

  王振平委员说,首先赞成,比较成熟和完善。有三条具体建议,一、第7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积极宣传尊老爱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的内容。二、第20条中这项政策非常好,符合人情。建议明确规定鼓励老年人与子女住在一起或一个小区,对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共有住房,符合这个条件的给予适当的优惠。三、第26条所表述的是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后面对照条文中国家规定的是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差别在“低收入上”,这是一个创新和发展,但要对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鲁平委员说,最近到浙江上海考察了老年教育很受启发,条例草案第54条和第55条提到了老年教育,很好,但不够,建议体现“0岁到100岁终身学习,确立终身教育”理念,提几点具体建议:一、建议在经费、编制、人员、场地等方面对老年教育予以支持。二、构建完善的老年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教育系统如电大的资源用于老年教育。三、健全师资队伍。建立由业余兼职向专兼职并行的稳定的教师队伍,鼓励老有所为,能者为师,自教自学。四、壮大教学主体,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夯实基层老年教育的根基。

  齐明亮委员说,条例草案对政府约束不够,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建议条例加上加强政府投入力度内容,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建立养老设施,把好的地段、好的环境用于建设养老设施。二、社会保险的养老问题。以房养老非常值得提倡,不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权,保险公司给一部分钱,加上自己的退休金,老年人可以生活得非常好。建议条例能不能体现出鼓励以房养老的内容。

  武鸿儒委员说,提一点建议,第43条“公共服务优待”,“供水供电,超市商场和金融机构”等服务行业,建议明确要求给老年人设立绿色通道和专属的服务窗口。

  哈明虎委员说,一、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第10条第2款,“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的表述,建议删去。

  申书兴委员说,条例很细很全面,利于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良好的传统,我同意通过该条例。建议:一、第5条关于老龄科研与统计,对统计的规定比较多,对支持老龄科学研究表述不够具体。建议单独列一条关于支持开展老龄科学研究的内容。二、第10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可以不写。三、第17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议删去。四、条例出台后,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养老、敬老、孝老的氛围。

  翟海魂委员说,三个条例越来越成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提一点建议,第13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一句,“要尊重老年人自主选择医疗方式和临终事务的意愿”,这也是老年人的一项重要权益。

  薛寒委员说,一、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要制定比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失信人员还要严格的惩戒措施。这种惩戒措施很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应该更强制地提倡孝老、敬老的美德。二、有必

  要尝试逐步建立政府和社会力量一起办的类似托儿所的托老机构。这样每一个人生命当中最重要的两个阶段,一个是生命的前段,一个是生命后段,让生命前段没有能力的能够得到系统性照料,也要让生命的后段、失去了能力的老年人同样享受到社会的照料。

  赵风楼委员说,河北老年人保障是初级水平,与北京、上海、浙江不好比。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促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养老协同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发挥老年人作用”的内容。该条例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内容较为完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王海波委员说,一、第5条中黑体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建议把“明确人员具体负责‘改成’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即实现专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有这个能力。把负责养老工作的人明确出来,对他们进行要求和监督,甚至培训、考核等。二、第5条,关于支持老龄科学研究,讲的还很模糊和笼统,老龄科学研究应该内容比较广泛,如养老的方式、养老文化、老龄资源如何利用等,建议把老龄科学研究的表述系统规范一下。三、第7条,在宣传教育中,应该让全社会形成不赡养老人是最耻辱的事情的共识,让全社会对不赡养老人、不孝敬老人的人没有地位,受到谴责,让这样的人不敢去那样做。四、第10条第2款,有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黑体字),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建议将黑体字去掉。五、谁来监督教育赡养人还不够明确。如果没有这种人和部门,法规的落实没有保障。六、第16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应是不得强迫,而应是即使老人愿意也不应该出现。

  刘艳红委员说,条例已经是三审了,同意表决该条例。对老人精神的慰藉上提几点建议。一、第3条,“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议增加“和精神慰籍的权利”的内容。二、第13条,建议在“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后,增加“并定期看望老人”的内容。三、第14条第3款,建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制定政策,积极推动经常定期探亲的假期”。四、第16条,建议增加“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服务机制,对于行动不便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提供财产处理的服务”的内容。

  翟志海委员说,一、第18条子女不能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行占有老年人的资产,这里加一句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责任,很多子女因为老人再婚,不赡养老人,不能以此摆脱赡养责任。二、第57条,对不孝子孙,是不是建一个不孝黑名单?建立这个机制,定期公布。

  张海燕委员说,提三点具体意见,一、第7条中删掉了“媒体”,导致主语搭调不确切,后面倡导开设老年人节目栏目,出版老年书刊,老年书刊表述不清楚,前面是适合老年人观看的栏目和节目,后面应该是出版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比如大字版。二、第16条“意思”不符合法律术语,不严谨,建议换一种准确表述。三、第29条中“就餐居住”不是特色服务,建议再表述得准确些。

  张力红委员说,条例经过讨论审议后,人大法工委会同省老龄办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特别是在明确赡养人义务、完善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和养老机构建设、细化社会优待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调整完善,使条例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此项法规已经成熟,同意通过这部法规。

  高士涛委员说,一、第25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建议应建立档案制度,相关领导和居委会要定期走访,派发津贴,确保补贴发放到位。二、第48条第2款和第3款,“鼓励公共场所提供老花镜、放大镜等”“鼓励道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免费开放内设厕所”,建议将“鼓励”两字去掉,同时增加“道路两侧要有躺椅和遮雨遮阳场所,以供老年人休息”的内容。

  杜君丽委员说,在41条或者是在第34条里加上鼓励社会资源投入社区式养医机构相关内容,突出先养后医、针对养医机构所涉及到医疗费用部分纳入医保范畴。

  魏四海委员说,条例修改得很好,对于我省扶贫工作中的老年人问题有重要意义。老年人与子女分户的现象比较多,产生的问题比较难解决。条例出台后,解决分户问题就有依据了,第一子女有赡养义务,第二标准明确要达到家庭成员平均的生活水平,第三还有法律责任,对此问题,条例非常有效、管用。

  杨兆廷委员说,第14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问候”建议改成“陪伴”。第15条财产权益,第16条财产权益、第17条房屋权益表述有点乱。建议总量调整,把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合成两条,一个是财产权益,一个是房屋权益。16条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归财产权益,一部分归房屋权益。第16条第2款归财产权益,第16条的第1款归房屋权益。第15条,“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表述不明确。

  康瑞峰委员说,一、第4条,“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有点啰嗦。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设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老龄工作。”二、第24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包括提倡老年人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这个和老年人保障权益没有任何关系,建议去掉。三、第30条,“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后面建议加一句,村委会应该给予支持。四、第43条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是否包括在第40条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和窗口中?如果包括了,有点重复。五、第48条“鼓励道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商场、饭店等服务型单位,在对外经营时间内为老年人免费开放内设厕所”,这条是否在已有条例中有体现,如果已经有了,这个条例就没必要重复了。

  裴红霞委员说,第22条,关于医疗保险方面,城镇的保险和以前新农合的保险是否合并应进行具体说明。高龄津贴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进行细化,保障这一条款落实到位。第五章第43条里责任主体还不明确。第56条,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里,建议还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主体,才能有利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落实。

  石立新委员说,一、第43条能否像上海一样发放交通补贴?如果不可行,建议给予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费优待。二、一审时老年人住院的陪护时间怎么不见了?建议独生子女家庭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三、第14条第3款,建议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几个字去掉。

  崔慧霄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建议把“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放到28条。现在一些社区,包括新建居住区,老年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还有被侵占的现象,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补上。二、第39条“消费权益保护”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建议法律责任要更加明确,处罚力度要加大。

  谷雪芬委员说,一、第27条有关护理照料老年人适当给予陪护时间的规定,建议明确具体的陪护时间,如不少于住院期间的30%等。二、在社会保障或家庭赡养相关规定中增加关于临终关怀的内容,有意愿的尊重老人意愿,没有意愿的也要让老人有尊严的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郭竞坤委员说,条例比较完善,提三条建议:一、第13条“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是有损健康的劳动”,属于对赡养人禁止性规定,与生活照料好像关系不大,建议把这句话删去。二、“居家养老”应该表述得更充分一点。在城镇居家养老将来肯定是大方向,对农村养老也要再加一些笔墨,说得更具体一些。三、第59条“强行索取”的表述,建议还是用“强行占有、使用”更准确。

  刘广海委员说,条例做了完善和补充,社会十分关切,提几点建议:一、第14条最后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上位法已经有所规定,建议在上位法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探亲假的频次和时间。二、第25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中护理问题。三、第27条,增加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规定。别的省市如重庆有相关规定,建议在我省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

  常思勇委员说,条例缺少关于失独老人的规定,应该有所体现,给予单独表述。

  张志敏委员说,条例经过修改已经非常具体,尤其是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更加明确,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第43条规定分别针对7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上免费优待,后面说的是老年人即60周岁以上给与免费优待。建议表述时只保留后边一部分,前边两部分就都包括了。

  郭翠朵委员说,省人大法制委认真听取吸纳大家意见,条例制定非常严谨。建议条例规定60周岁以上是老年人,但第43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公交车免费,北京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公交车,我省规定能否与北京保持一致,更多地惠及年人出行。

  张福建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条例第27条对子女陪护因病住院老年人予以了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应增加独生子女家庭对陪护老年人的具体时间,作了刚性规定。二、在公共交通上既要体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又要考虑公共交通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问题,可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增加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容。三、要加大对老年人教育的投入力度,因为这方面需求比较大。

  省人大代表刘丽蓉说,条例制定得非常好。一、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规定义务有明确标准、更具体,为公安机关调解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二、第57条赡养人、抚养人及他人的责任规定不太好落实,有些行为不太好界定,不利于法律责任追究。

  省人大代表侯永利说,提几条建议,一、第2条“界定范围”,世界卫生组织60岁到70岁以上是年轻的老年人,75岁以上是老年人,90岁以上是长寿老人,条例中60岁以上的公民指老年人,对这个岁数应该界定到多少岁,是60岁还是65岁,再慎重考虑。二、第4条“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应该参考《彩票管理条例»和《社会福利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分配比例,据我了解社会福利公益金分配是有比例的,比如给教育投入多少,给残疾人发多少,给养老发多少,是有规定的,看看是不是相违背。三、第22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这个规定是指什么规定?应该在此明确,有哪级政府补贴,否则这一条就不会落地。四、第42条“对65岁以上的老人由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第34条“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这两条有点冲突,建议把“免费”去掉。

  省人大代表侯杰说,第26条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的制度、程序要便于老人领取。建议在具体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后边加一个便于老年人领取的程序。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聂瑞平、周仲明、王会勇、王昌、赵文海、王振平、鲁平、齐明亮、武鸿儒、哈明虎、申书兴、翟海魂、薛寒、赵风楼、王海波、刘艳红、翟志海、张海燕、张力红、高士涛、杜君丽、魏四海、杨兆廷、康瑞峰、裴红霞、石立新、崔慧霄、谷雪芬、郭竞坤、刘广海、常思勇、张志敏、郭翠朵、张福建、刘丽蓉、侯永利、侯杰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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