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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族法规制度日益完善
来源:河北日报 2018-09-21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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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40年来,共制定3部民族地方性法规,36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做好民族工作、保证党的民族政策落实、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开放要求和民族工作实际,积极推动我省民族地方法治建设,共制定《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3部民族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6件,废止4件,现行有效32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旅游、土地管理、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

  目前,我省以宪法、国家层面民族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以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为补充,具有我省民族特色的民族法规制度日益完善,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整体推进阶段、完善提升阶段

  “我省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大体可划分三个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1983年至1992年是起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开展立法调研,为立法工作积累经验。1990年3月,民侨外工委组织召开了全省民族法制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把我省急需制定的地方性民族法规和各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出来的设想。

  “第二阶段是整体推进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集中于1993年至2003年。”该负责人介绍,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立法数量多,内容广。1999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也全面展开,已批准的26件单行条例中,有24件是在此期间制定的。

  “2004年至今,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由过去追求‘有’转到更加注重‘质’的阶段,进入完善提升阶段。”该负责人表示,这一阶段主要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和亟待有序管理的领域进行立法,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制定的《城镇市容和环境条例》。再就是突出地方特色,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丰宁满族自治县根据本县特点,拟制定《封育禁牧条例》,现已完成文本的起草工作。

  同时,积极修订已有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比如,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13年进行了修订。2010年,对《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民侨外工委还指导和帮助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围场和孟村两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完成修订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七个方面

  为保证立法质量,从七个方面抓起

  “在立法实践中,为保证立法质量,我们坚持从七个方面抓起。”该负责人介绍,首先是抓计划。民侨外工委严格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要求,每届向常委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并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在计划的指导下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同时,指导自治县制定立法计划,积极争取把自治县立法项目列入省立法计划,并帮助自治县如期完成。

  “再就是抓指导,规范法规文本质量。”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坚持提前介入,在法规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之前,都要派人到自治县进行立法调研,与自治县有关同志对条例文本共同研究修改。在条例文本正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再次对条例文本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同时,我们还注重抓协调,促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该负责人介绍,每制定一部法规,民侨外工委都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部门,专门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研究解决办法。如组织力量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封育禁牧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省政府民宗厅、环保厅、林业厅、农业厅等10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民侨外工委还坚持抓论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立法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人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妥善的解决措施。

  跟踪国家立法进程,民侨外工委还坚持抓清理,及时检视省本级和自治县民族立法,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都对比立法内容,重点查找与新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特别注重研究解决操作性不强、地方特色不突出和“不管用”的问题,及时提出开展“集中清理”或“单项清理”的建议。

  此外,还坚持抓细化,增强立法事项可操作性。为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得到较好落实,国家层面法律中,对下一级国家机关进一步制定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进行了授权,我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也对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要求。为此,民侨外工委特别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和督促检查。

  “抓培训,提高立法干部队伍素质,也是我们抓的一个重要方面。”该负责人介绍,民侨外工委十分重视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派人参加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等机关组织的培训活动。每年举办全省人大民侨外系统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专家到我省授课,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点启示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民族特点、发挥人大主导作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我们得出四点启示。”该负责人表示,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搞好协调工作,才能保证民族立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各自治县在立法过程中,都把立法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出台制度规定,稳步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下一步,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要严格履行党内报批程序,听取党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研究部署和意见建议,推动民族立法工作科学高效开展。

  “第二个启示是突出民族特点。”该负责人说,要从自治县的县情实际和发展阶段出发,准确把握发展规律和民族特色,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条例和规定。在法规选项上立足现实需求,围绕中心,紧扣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优先安排国家尚未立法而亟需的立法项目。在法规内容上注重探索创新,既参照上位法,又借鉴外地立法经验,不照抄照搬,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在法规体例上力求简洁实用,不片面追求法规体例完备,不贪大求全。

  该负责人介绍,第三个启示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自治县人大要在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治县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划制定、项目选择、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立法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权限、范围、程序等进行规范。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坚持提前介入,在规划计划编制阶段、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在立法思想和立法方向上加强引导,在立法选项上和立法过程中加强指导。

  此外,还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该负责人表示,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用好用足自治县立法权,结合当今时代背景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着力在贯彻支持政策措施、加大民族地区改革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加强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依法全力推动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记者周洁)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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