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孙满桃)数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
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针对这一现状,今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9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政府乱收污水处理费被判返还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今天通报的“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中,江西于都县政府因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并责令返还1273.2元污水处理费。
案例显示,袁西北的住房属江西省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于都县政府委托于都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西北户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的自来水使用情况,征收了袁西北户的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元。袁西北以于都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于都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依法对《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及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确定的征收范围均明确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作为于都县政府征收袁西北污水处理费的合法性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在袁西北未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于都县政府向其征收污水处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判决撤销于都县政府征收袁西北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责令于都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袁西北返还1273.2元污水处理费。
此后,江西高院向于都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涉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促进其合法性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审判长梁凤云介绍,本案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范围由征收对象和征收对象实施的行为确定。征收对象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且征收对象需实施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范围后,于都县政府在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扩大征收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修改。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
2018年2月,最高法公布并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解释,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作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可以促进执法质量、扩展审判效果。
黄永维说,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