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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实施
来源:河北日报 2018-11-07 13: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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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按照“先行救助”原则,事后补齐材料。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据了解,救助标准方面,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为实现快速救助,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两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及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完成发放工作。人均救助金额超过两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完成发放。

  同时,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具体困难情形召开局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若还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救助方式主要以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小额临时救助和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通讯员王景云)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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