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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11-20 16: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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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提三条具体建议,一、条例中的主管部门都是住建部门,鉴于机构改革,规划纳入到国土部门了,建议要加上规划部门,这样就都涵盖了。二、将第25条“资金重点支持”和第26条“政策支持”合并,将资金支持纳入到政策支持里去,这样政策支持的内容更多,要更宽,力度更大。三、关于第29条的“智能供热”,智能供热之外还有智能供冷,制冷也是能耗,要同时考虑,别把自己框住。包括第30条的新能源利用中,也只提到了供热,太局限。

  曹汝涛秘书长说,条例草案已经三审,同意提请表决。同时提几条建议,一、修改第3条“立法原则”。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修改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同时加上加强宣传、典型示范。二、删去第12条“雄安新区绿色建筑标准”。目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建议先不写这一条。三、完善第30条、第31条具体表述。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等能源用于供热或者提供生活热水”,修改为“鼓励工业余热的有效利用”。将第31条“全装修要求”修改为“全装修方式”。

  王昌委员说,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表决通过。提一条建议,第32条民用建筑技术,鼓励新建的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因为技术本身还在发展,表述的这几个技术也不全面,建议不一一列举了,直接表述成“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高强钢筋和混凝土,高性能门窗,雨水、再生水利用绿色施工等绿色建筑技术”会更全面。

  杨智明委员说,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省人大给全国人大提了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建议省级先立,国家立法条件还不太成熟。加快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在我省面临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冬奥会三件大事历史性机遇的前提下,有极其紧迫和重要的意义。这个条例上次审议后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顶级科研院所的意见,已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

  王振平委员说,总体上赞成这个条例草案,在现实生活中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有几条建议,一、第9条中有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应该是递进关系,但条例表述中不是这样,而且有的表述不明确,建议再斟酌。二、第10条中第1款中,只明确了一星二星建筑的比例,没有明确三星建筑的比例,建议再斟酌。如果没有按星级建设,那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建议表述更明确。

  杨金深委员说,第11条“导则”一词太不通俗了,建议再调整用词;第23条,有序推动绿色改造这个概念,建议在后面词条解释中补充一下概念含义。也建议在说改造的同时把装修也要说到,这里的装修和后面的全装修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有的装修不是随着建设一次性完成的,独立的装修也应是绿色的;第24条“拆除”,不仅要用绿色理念指导尽量少拆,还要加上拆除之后废旧材料的回收利用,这样的绿色理念就会更深入一些。

  鲁平委员说,条例草案总体满意,提两条建议,一、第23条中,老旧小区的改造也应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二、第11页中,装修中应该考虑绿色装修来配合绿色建筑,建议制定操作性强的强制性的标准。

  张福建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获得社会关注度较高,大家提的意见也较多。建议,一、第2条应开宗明义,先亮明绿色建筑的定义,将第2条第2款调换到第1款,将第2条第1款调到第3款。二、第5章“法律责任”部分,应当再进一步认真研究,比如,避免简单地一罚了之,这与我们制定绿色建筑条例的初衷是相悖的。三、第36条,关于建设单位招投标的规定中,应当设置清楚前置条件,确保从规划、设计、预算等各方面符合绿色建筑的科学设置。单纯规定招投标谁的标的最低,谁就中标,这个导向是有问题的,方法也不科学,为偷工减料、建造次品埋下隐患。

  张力红委员说,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经过前两轮讨论审议之后,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完善,特别是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规划引领、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增加了前瞻性、创新性的实际举措,使此项条例更加符合中央政策精神,更加符合我省人居环境建设需要,对于进一步保障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此项法规已经成熟,同意通过。

  石立新委员说,这个条例已经三审,法制委也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门等单位的意见,与国家政策衔接也很紧密,整体修改比较完善,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常思勇委员说,促进绿色建筑条例经过几次讨论,越来越成熟了。提一条建议,第23条第1款,关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只说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动,太宽松,应该更加清晰一点。如对新建筑的要求是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小区,要达到二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既有的建筑能不能明确,比如超过10万平米以上的,要确定改造的计划。不能只是有序推动,这样就可推动可不推动,对既有建筑就没有要求了。第2款,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对既有的公共建筑的规定更宽松,公用建筑基本上只是规定了节能管理,节地、节水、节材、节能都应该有规定,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加大既有建筑改造的力度。

  范振增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重要的是如何让条例落实落地,在执行中发挥引导作用。条例可以适当地粗一点,政府还要根据条例出台实施细则,包括激励奖励、招标等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

  许皞委员说,关于绿色建筑条例,提几条建议,一、第2条,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污染本身就是环保的内容,是局部与总体的关系,应该进一步归纳梳理。二、第4条,是否作为政府考核内容,人大立法只提法律要求,具体政府怎么去做,考核不考核、用什么办法考核,只要按法律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总体看,更多放在了节能方面,绿色建筑是多方面绿色,要加重其他方面绿色要求的内容。杨兆廷委员说,关于绿色建筑条例,在前两次会上大家讨论都非常热烈,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说明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现在看这个条例,感觉还是比较完善的。关于绿色建筑、绿色发展,用今天的眼光去看,还不能够把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完全说清楚。提一条建议,第1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感觉还不够全面,这不单纯是一个改善人居环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护自然环境,要加上环境保护的内容。搞绿色建筑,发展绿色产业,都为了科学可持续发展。另外,第3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这个话没有错误,但是要不要“因地制宜”这四个字?在法律表述上感觉要再斟酌。可以用“分步推进”,有的是按照一级标准,有的是二级标准,有的是三级标准,这个可以。总的来说,这个条例体现了河北的绿色发展理念,并且要把这个条例尽快推出来。

  张海燕委员说,这次审议的是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第三稿,条例内容中已经过反复修改,我比较赞成。现在对三稿中新增加的黑体字再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修订,第6页添加的黑字里面,“促进社会公众绿色建筑发展意识”,建议改成增强意识;第7页,黑字里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建议改为提高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标准;第18页, “超低能耗建筑”,这个名词解释中“通过”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高的“围护结构”。“通过”与“结构”搭配也不是很合理。后面提高能源设备系统设备的效率,也应该是“使用效率”或“工作效率”。最后一句话,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 “环境”应该界定得更清楚,我推测这个名词解释,可能是从哪一部专业的书籍上引用来的,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不适合中文阅读习惯,要按照汉语言文字的规范进行重新规整。

  崔慧霄委员说,条例经过修过越来越完善。提一条建议,第24条关于建筑拆除做了修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未达到设计的年限不得拆除,但是资源是大家的,是社会的,是公共的。法无禁止皆可为,不是政府投资的,就可以随便拆除的话,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建议,不要作此限定。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绿色建筑,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刘艳红委员说,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是三审,前面提的意见都吸纳了,条例已经比较成熟,同意表决。还有一个问题请住建厅解释一下。三审条例中提出了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在26条的政策支持里,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但是在条例里更多的是强调装配式建筑技术。上次常委会审议我们提到了“被动式建筑”,被动式建筑我省有基础,特色明显,也是一种绿色建筑的形式,将被动式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放在一个推广层面。这个建议为什么没有采纳?是如何在三审条例中体现的?

  王海波委员说,绿色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但还有几条建议,第2条关于绿色概念中, “减少污染”从标准上很难掌握,建议改成“防止污染”以促进全社会树立不污染的意识。另外,即使是绿色的建筑,若布局不合理也不能称其为绿色建筑,建议表述上改成“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高效及布局合理、协调的使用空间……。第8条第3款“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议改为“等级及布局要求”,第9条第3款,“推进与北京、天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调工作”中的“协同工作”不易确切理解,建议用一个更明确的表述。第32条(三)用雨水、再生水技术,应考虑现实可操作性。再有,近二三十年来用水泥、瓷砖轻率地建、轻易地拆的问题比较突出,管理上应予以重视。

  王世强委员说,有两条建议,一、第3条和第4条中,第3条讲的是发展原则,要求政府引导,第4条对政府又是刚性的要求,有些矛盾。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是党委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管理手段,不是对政府工作的责任要求,写在法律里面是否合适,建议再斟酌。

  武鸿儒委员说,上次审议的时候提出要加强宣传教育,这次在第7条里专门加了宣传教育的内容。这次审议稿整体更加成熟,我同意此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次常委会有两个条例是要作为重点进行解读宣传的,一个是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还有一个是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刚才常委们提出很多关于绿色建筑的问题,说明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很重要。要从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到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对宣传作出安排,让全社会真正了解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第7条的“宣传教育”中提到, “促进社会公众绿色建筑发展意识”,这个规定非常好。绿色建筑不只是建筑行业的事,还要增强社会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建议改为“增强社会中的绿色发展意识”。

  翟志海委员说,此条例将有助于促进河北绿色建筑发展,我表示赞同。建议,目前该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多以经济处罚为主,为推进绿色建筑健康有效发展,应实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终身责任制,一旦违反绿色建筑管理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绿色建筑设计或施工等相关资质,并终身禁入绿色建筑行业;造成重大生命安全及国家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绿色建筑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保障绿色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王吉山委员说,这个绿色建筑条例是第三审了,成熟了,我赞同。最后附则里,建议补充上绿色建筑星级具体标准和概念解读。

  哈明虎委员说,条例越改越好,同意提交会议表决。提一条具体的意见,第42条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建议加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因为第10条加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等表述。

  郭竞坤委员说,这个条例已是三审了,越来越成熟,原则上同意。提一条建议,第8条和第11条,都涉及导则问题,第8条说“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第11条是“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导则”,建议并在一处。

  刘书为委员说,这一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大会表决。建议,一、立法目的中, “节约资源”应该保留。节约资源对于建筑业绿色发展很重要,而且我们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二、第7条,“促进社会公众绿色建筑发展意识”,这句话不通顺。建议改成“促进形成社会共识”。三、第23条第2款,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约束性太强,建议改为鼓励性规定。四、第26条第2款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表述与第25条中“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起来。

  省人大代表杨玉芳说,这个条例草案全面翔实具体,操作性较强。建议,第38条【设计单位责任】应当再细化、再具体一些,提高可操作性。因为设计是基础,在绿色节能性设计上提出具体的更高的要求,并与绿色建筑等级相衔接。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聂瑞平、曹汝涛、王昌、杨智明、王振平、杨金深、鲁平、张福建、张力红、石立新、常思勇、范振增、许皞、杨兆廷、张海燕、崔慧霄、刘艳、红王海波、王世强、武鸿儒、翟志海、王吉山、哈明虎、郭竞坤、刘书为、杨玉芳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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