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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11-21 09: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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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

  王晓东副主任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并将其纳入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专题召开深改委会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近期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出现统计数据断崖式下跌等情况,反映出统计数据不真实、数据造假等问题。统计数据是国家重大决策的基础,数据出问题就会影响各项决策,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各项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次修订统计条例,很有必要。建议,一、明确对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二、加大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三、提升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力,掌握先进的分析工具和方法,使统计结果更具时效性和权威性。

  王刚副主任说,河北省统计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这条的依据是国家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第5条第2款,但国家规定的是,“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国家是有计划地推进,说明国家是慎重的,不是放开的。但我们的规定放开了,是否应该有限制条件,能否具备一下放开的政策支撑,建议再斟酌。

  周仲明副主任说,近年来,全省统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求真务实积极主动作为,为省委省政府准确把握形势、科学判断决策、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和决策参考信息;为全社会广泛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提供了有力服务。应对全省统计系统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统计调查对象更加多元化,调查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国家统计法的实施很有必要,对原河北省统计条例进行修订。我赞成这次修订,条例草案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要严防和惩治统计造假,非常必要。提一点建议,新的条例出来以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要及时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统计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坚强的保证。

  王会勇副主任说,统计条例内容很全面,但在部分文字上要继续斟酌。一、条例上出现很多不符合法言法语的语句,建议进一步斟酌。二、条例第3条建议删掉“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条例中不必规定过细。三、条例第4条第2款“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建议放在后面责任追究部分。四、条例第5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建议改成“推进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五、条例第15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纸质或网络提供统计资料”中“纸质或网络”规定过细,建议删掉,或者改成“通过纸质或者其他介质”。

  刘家恒委员说,条例第30条,讲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该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审议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是“调动改为变动更加准确,便于执行”,我觉得这个词改得不合适,改成“变动”太宽泛了。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相应机构的同意、批准,这在干部管理中属于双重管理,这里说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的一把手局长,党组书记?还是指的是整个班子?这要符合双重管理的规定,这种双重管理是干部体制上的规定,干部管理体制规定是任何部门、任何地方无法作出更改的,只有中央组织部才有权力作出更改。所以建议这个改动要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周英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条例第14条“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和第19条“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内容有交叉重复,建议合并到一条。二、条例第43条关于超出受委托权限、范围实时统计调查的处罚措施,应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国家统计法刚刚修改,应一致起来。不应再增设处罚条款。建议再斟酌。

  王昌委员说,建议,一、统计条例修订把问题说明就行了,文字越简单越好,能不要的就不要了。统计是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是不是高质量发展,是不是绿色发展,统计数据无非是设不设这个统计项目,本身来讲与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没有多大关系。条例第1条中加的修饰、定语没有必要,就是根据国家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统计本身就是要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里没有必要再写。二、统计造假与统计法、统计条例本身没有多大关系。统计造假是因为统计数据绑定了很多利益,这并不是代表统计法、统计条例本身有什么问题。统计条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信息化建设,让统计数据全面、真实,二是信息共享,实现信息能够互相印证、比对,三是加大对数据造假的处罚力度。三、统计数据除了保密之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一条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和执行,否则统计的作用就不能有效发挥。

  杨智明委员说,统计是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条例通过修订实现与时俱进,才能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修订草案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完善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抓住了关键,抓住了要害,同意修订草案。建议修订草案条款中进一步增加依法加大统计信息的社会公开力度和督察力度的内容,这是防范统计数据造假最有效的措施。

  杨金深委员说,一、非常赞同统计条例的修订,这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即时统计和科学分析,是便于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二、修订草案一共七章,我认为最核心的是第二章“统计调查”,因为这一章直接关系到统计的结果和质量,其他的都是相关的工作。针对第二章我提三条原则性的建议,一、调查方法中说到了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但没有定点调查。定点调查应该是反映历史最客观、最真实、最具有延续性的调查方式。建议增加一些定点调查的内容,至少可以在一些专项上搞定点调查,也可以通过间接途径,针对企业进行定点调查等,定点的方式可以灵活。二、把网络系统充分应用起来,这样获得的信息是即时性的,能把后期容易人为修改的问题化解。要围绕提高调查质量做一些调查方法的创新。三、利用庞大的调查统计体系,可以定向地为一些科研机构提供他们需要的系统性资料,作为内部研究用,让利用这些数据得出的研究结论更具有权威性。否则他们的的材料不系统,即使是系统的也不是正规渠道得来的,参考价值不够大。

  王振平委员说,这次修订是第一次修订,属于初审,赞成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这次修改重点围绕如何建立完善及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突出解决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是抓住了关键和核心。在修改中,建议在完善体制机制上、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加强统计监管上提高规范力和约束性,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发挥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作用。

  刘广海委员说,一是条例修改很及时,非常有针对性。二是对于基层缺乏专业统计人员,同时统计工作有时效性的特点,可以考虑购买专业人员服务的方式来进行。

  杜君丽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要建立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的名录,充分吸收各部门有关单位的信息,加快建成覆盖面广的法人单位和产业单位的识别信息,避免重复和漏洞,使信息真实化。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标准,在技术上加强规范。三、加强统计部门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四、统计项目调查设计要规范、严格、仔细,避免出现凑数的现象。

  薛寒委员说,统计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真实准确,防止弄虚作假。一种情况是无意作假,统计既是一项政府职能,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项法律。应加强专职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建设,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统计领导。另一种情况是故意作假,应严格执法执纪,把基础工作做好。

  张志敏委员说,第6条中“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后面一句“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两句是重复的,建议删掉违法行为后的“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范振增委员说,统计非常重要,对社会发展有很大帮助,对领导决策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数据不准,后果就严重了。统计数据来源一定要科学,一定要准确,所以统计项目的合理设置及科学性论证应该经常进行。

  申书兴委员说,财经委的审查意见非常具体,同意这个审查意见。此外,条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跟统计法、实施条例相比,有些条款不够细化,比如第38条规定的6条措施都是统计法的内容,但对执法人员和出示证件却没有规定。第42条,对应统计法第39条,统计法对依法处分的几条写得很具体,反而我们省里的条例写得较笼统,不如国家统计法说得具体。第23条也是如此,该条对应国家实施条例第31条,应当细化的没有细化。总之,作为省级条例,在可操作层面还要进一步完善。

  张力红委员说,此次修订《河北省统计条例》,是适应统计上位法修订的迫切需要,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对于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在了解和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服务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提两条具体建议,一、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内容。比如,条例第5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可补充进推进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内容。再比如,在具体举措方面,可以结合我省信息化建设实际,发展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平台、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等,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工作水平。二、丰富统计服务内容。目前条例整体上看侧重于统计的管理监督,侧重于统计对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而对于统计数据如何服务于社会公众,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新修订的统计条例中,都有关于统计数据发布、查询、共享等方面的统计服务方面的条款,建议参考外地经验做法,进一步丰富完善相关内容,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发展,服务群众需要。

  张福建委员说,同意对统计条例的修订,原有的内容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很好,一是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特别是保证统计职权依法行使,不能行政干预,这一条很重要。二是条例特别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责任,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也是违法犯罪,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责任。三是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信息的共享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条加得也很好。对统计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对于完善信用制度建设,通过研究分析统计信息,利用统计资料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王亮委员说,要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条例既要修订好,更要执行好。要强化宣传落实,注重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层统计队伍建设,防止原始数据不准确或数据造假。各级人大应加强对统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石立新委员说,建议,一、第7条,“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议改为“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相一致。二、第28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与实施条例不一致,建议删除此款。同理建议删除第4款(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第34条建议删除。人为增加了政府考核内容。

  许皞委员说,建议,一、将第25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改为“乡级以上政府”。二、第18条,“非传统数据”很难界定,要给予注解。三、加列“加强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在传统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数据信息,为决策提供更高水平的支撑参考”。

  郭竞坤委员说,原则上同意。统计法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现行的条例因制定时间比较早,进行修改十分必要。这次的修改特别突出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符合新时代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提三条建议,一、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几条修改建议要尽可能的吸收。二、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要加大宣传力度。三、要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负有法律责任的要抓住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确保这个条例得以全面的实施。

  张海燕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法言法语运用准确,简洁明了。有三条建议,一、第1条中,说明河北省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的时候,“省情省力”用法不恰当,不合适,建议换一个合适的词。二、第13页说到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不得重复和矛盾”没有问题,但后面的两项统计内容不能重复,“统计项目”是可以重复的,因为数据是在不断的变动当中,建议再斟酌。三、统计调查对象应该按照规定通过纸质或者网络提供调查内容,这两个都可以,建议规定重要的统计数据,必须是有纸质来作为重要的依据,因为网络数据现在的变动性、不确定性太大。四、现在的统计数据汇总起来用于社会信息、大数据的研究,这个统计非常有价值,但是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数据保密内容,将数据保密要求单独成条,而不是作为其他条款中的附加内容出现。

  翟志海委员说,听了这个报告非常赞成,对深化我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统计法律体系、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提两条建议,一、运用区块链信息技术手段所具有的去中介化、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信性、权威性。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法对过程和结果进行质询、专题询问等刚性监督,逐步扩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监督。

  王海波委员说,统计条例修订草案的文件基础、法言法语用得好。这次条例的修订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使命需完成,这就是要推动全省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这将有助于使统计工作建立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获得真实的东西,也将使统计工作更高效地开展和对统计数据按不同要求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也将对需保密的东西更好地保密。第5条中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划掉,因为此条的内涵和意义并不仅仅限于此。

  赵风楼委员说,我参加了统计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感觉统计条例的修订太重要了,治理统计造假,关键在各级政府。现在社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对数字敏感,对统计数据会提出质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统计造假进行了严肃处理,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好扭转,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靠立法,从法治上提供保证。提一条建议,统计条例应该有对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的明确具体要求,市场主体有义务、有责任提供真实数字,不能数据造报或瞒报,因为统计数据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信息。

  宋文新委员说,我赞同对省统计条例进行修订,这是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数据准确、服务决策、促进经济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深改委、深改办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违法违纪责任的处分处理、统计弄虚作假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提供了根本遵循。总的看,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体现了“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的重大部署,体现了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及完善统计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建议在条例修订完善中,对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使之更具操作性、规范性。

  李景辉委员说,对于统计造假问题,建议,一、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绩效考核导向机制。二、建立类似审计发现问题的移交调查处理机制,并建立配套的对发现和举报问题人员的保密和保护制度。

  刘教民委员说,同意统计条例修订草案。这次条例修改的部分比较多,除了保留原来的章节不变,共修订了七章46条,还新增了一些条款。提一条建议,统计工作要想真正地实施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必须进行严加防范,抓好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大数据网络平台技术把统计数据信息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防范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现统计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谷雪芬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6条“应该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表述能否修改一下,删除“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二、第30条,对县级以下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能不能再加上一个“任免”。

  哈明虎委员说,原则同意修订草案,提三条意见,一、第1条“推动高质量发展”,缺一个定语,指的是什么发展,是统计工作还是经济社会工作,应该是推动本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能比较准确。二、第6条,国家机关包括中央一级,河北省的统计条例不应当包括中央机关,改成政府机关更恰当。类似的还有第15条、第44条。三、第34条,“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规定不完整,统计机构是双重领导,应该是“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郭玉红委员说,统计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统计是经济社会工作的眼睛,统计数据真实、科学、准确、及时,才能真正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决策才能够精准、科学、有力。统计工作越来越复杂,要求也越来越高,及时对法规进行修订非常必要。草案整体结构清晰、内容完整、基础很好,提一点文字修改意见,第一章第6条“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表达不太清楚,是否可以表述为“不得参与弄虚作假”。

  省人大代表张宪成说,统计条例中应增加一条,“任何单位和政府不得对统计人员下达统计指标,”以防止统计数字假大空问题。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王晓东、王刚、周仲明、王会勇、刘家恒、周英、王昌、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刘广海、杜君丽、薛寒、张志敏、范振增、申书兴、张力红、张福建、王亮、石立新、许皞、郭竞坤、张海燕、翟志海、王海波、赵风楼、宋文新、李景辉、刘教民、谷雪芬、哈明虎、郭玉红、张宪成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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