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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报告
来源:河北人大 2018-11-22 14: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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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报告。

  周仲明副主任说,同意出台本条例。谈三点感受,第一,近几年通过铁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持续改善。第二,制定本条例是从大气污染防治源头开展治理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治理道路扬尘污染问题。第三,制定本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创新举措。

  王会勇副主任说,条例基础不错,内容比较全面,总体上赞成。提几条具体意见,一、第2条第3款“本条例所称的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器械”中“发动机”前加上“燃油”二字。二、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幅度过大,建议分类进行处罚,比如可改成“储油储气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加油加气站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油罐车、气罐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王昌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提两点意见,一、从大气污染治理前几年的大水漫灌到现在的精准治理这个角度来讲,很有必要性。从目前对我们机动车,特别是机动车部分非道路机械管理来看,现在这个立法也可行。二、条例的很多具体条款需要调整,首先就农业机械这块。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很多,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没问题,但农业机械这块,这个法出台后,估计执行准度很大,农业机械是不是写进来,要慎重考虑,如果写进来,就要写细写实。我们立法一定要可行,不可行的可暂不写,等条件成熟后再修订。

  杨智明委员说,我省载重汽车数量庞大,重型载重机动车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及时制定相关条例对于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非常有益。省政府提交法律草案文本之前,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前介入,开展调研,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围绕立法做了相关准备工作;省政府提交议案后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专委会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提交会议审查。提一条意见,22条里面,应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参照北京市的做法,修改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杨金深委员说,我非常赞成出台这个条例,把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当中的一节单独抽出来,成为一个单项法规,体现了我们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视。我提三点修改意见,一、没有必要表述“加大财政投入”,从这一条中看不出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干什么,或者什么事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二、第13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建议把这一条的表述改成“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使用要求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燃料”,这样把车和油都说清楚了,实现了从源头上治理。三、针对这一条的规定,在后面的法律责任当中相应增加一个罚则,比如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进口了怎么办?生产了怎么办?销售了怎么办?建议增加一个法律责任来进行约束,把要求和责任对应起来。

  王振平委员说,我赞成制定这个条例,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审查报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有的是需要明确的内容,有的是需要增加的内容,有的是需要强化的内容,有的是具体的修改意见,包括执法主体的表述等等很有针对性,建议下一步修改的时候,结合环资委的审查报告一并修改完善。

  鲁平委员说,条例第13条上写得很清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三个环节,但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使用环节,对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没有相应的罚则。治病要治本,“生产”是主要环节、生产厂家应该保证出厂的车比方说五年之内行驶十万公里合格,别把罚则只用到使用者身上,出了问题就是使用者的问题。生产、销售环节,还有油品质量,跟使用者没有关系。因此条例的总体设计还要考虑纳入生产,销售环节。治病治本,达到治理的目的。

  杜君丽委员说,条例虽然是初审稿,但内容很细致全面,赞同这个条例。建议条例第14条加上“外地车辆在本地检验应按照本地规定进行检验”的相关条款,给外地车辆提供方便。

  张力红委员说,《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过之前征求意见、审议修改之后,现在已经基本成熟。总体感觉,经过上一轮的审议修改后,各项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对于依法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建立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提一条具体建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各地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大,对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形成越来越大的压力。目前,全国多个城市相继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各地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内容,从根源上缓解交通拥堵和污染排放问题。

  商黎兵委员说,非常有同感,出台这个法律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好。有两条建议,一、要先做分析。出台这个法律是为了解决污染问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问题,它的污染在大的污染当中占多大比例?这个污染造成的原因在哪里,可能是生产,销售,使用,检修,检验、报废,这很关键。目前通过这个条例看到更多的是约束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其实这些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弱者,我们买车希望一步到位,排得超标也不知道。上面写的“不得拆除、闲置、控制污染”,估计99%的使用者做不到。在立法的时候按照重要次序再排序,是控制生产还是销售、油品、消费者、还是检验者?要分清原因。二、要统筹。我们的法规征求了交警、交通部门,但是负责油品的商务等部门也很重要,要把相关部门都统筹进来,甚至生产销售的企业,都应该纳入到立法当中来,让他们知晓和参与意见,让法规得到更好的实施。

  王海波委员说,非常赞成出台这个条例,这将是河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推动运输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但这个草案还比较生。一、许多文字表述还需优化。二、立法的目的应是要调整改善运输结构,特别是压减限制卡车运输。三、本地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不应再写上国家标准。车辆拥有者、使用者造成积怨性的惩处。还有农用机械要区别对待。应体现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形成全社会的积极良性的互动。

  刘广海委员说,这个条例是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非常必要。建议,一、明确排放标准发布部门,列出现行标准,作为现行执法依据。二、明确省内燃油销售指标。条例是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排放的,排放是结果,要关注造成结果原因,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油品问题。三、明确新车销售排放要求。四、提倡和鼓励小排量车、新能源车;对大排量车,车即使达标也要有所限制。

  王世强委员说,同意出台这样的具体条例,非常有必要。建议,一、整个条例讲得很细,对之前的条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是总体感觉还是不全面,整个条例基本都是对车辆拥有者进行了约束,但是整个车辆排放达标工作我认为应该包括三方面,一个是油质量,油合不合格;再一个是车质量,车生产出来合不合格,达不达标;第三是实际使用,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虽然提到了油品和车品,但是提得不够,我建议在这两个方面增加具体内容。二、条例中强调了停车三分钟,太具体了,条例中没必要细化到具体操作细节。三、第10条中提到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后面又多了一句不得排放黑烟,黑烟就是超过了标准排放,本来就是不允许了,前面有概括的了,没必要再单独说。

  翟志海委员说,我省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立法,将对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提供法律保障,我表示赞同。提两条修改建议,一、建议将第一章第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减少排气污染,并加快充电桩等电动车辆的配套设施建设。”二、建议将第三章第20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授权管理人(驾驶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郭竞坤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下了很大功夫。我提三条具体建议,一、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建议做一个量化的表述。二、第8条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建议在查出投诉举报事项之后加上“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三、考虑到机构改革部门更名,建议将条例中环境保护的主管单位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申书兴委员说,建议,一、参考浙江省的条例,将第3条“加大财政投入”,改成“制定相关措施”。二、第28条对检验机构除罚款外,对多次未实时传送数据和信息的,还要有其他惩处措施。

  王吉山委员说,截至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全国也就四五个省出台过相关地方法规,河北省制定这个条例是走在了全国前列。条例基础好,内容全面,赞同出台这个条例。提几条建议,一、第5条倡导低碳出行、鼓励环保驾驶方面,是一种创新型的工作,建议加上关于对鼓励绿色出行宣传方面的条款。二、第21条“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中,单纯鼓励和支持不够,建议加上对报废的车辆有个量化标准,对报废车辆给予一定支持政策。

  王亮委员说,建议,一、进一步明确对典型、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二、明确责任部门,有执法主体保证条例能够有效执行。三、严格规定第三方排放检测机构的规范标准。

  许皞委员说,建议,一、加强与相关法律、相关部门规定的衔接。二、第30条,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三、第6条,“鼓励使用优质车用燃油”,改为“使用合格车用燃油”。四、第24条,法律责任中,提高处罚力度,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五、加大对主管部门执法效率的要求,最好给出执行程度要求。

  杨兆廷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很有意义。提一条建议,除了排气污染之外,同步加大其他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比如,改造乡村土路,进一步加强垃圾、渣土运输和农用车管理力度,有效减少污染源。

  石立新委员说,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扬尘、机动车污染防治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的立法资源有限。关于条例草案,船算不算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要解释清楚。第10条,“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时间太短,群众购买的汽车没用几年就要被停掉不妥当。此外,第10条应增加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而不是报国务院批准。

  张志敏委员说,这个条例虽是初审,但已经很完善。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是与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内容相对应的,表述上应该前后保持一致。条例中第22条、第25条的表述与前面的第17条、第18条相对应的地方不太一致,所以建议在第22条里面“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再细化一点,补充上“不维修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第25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后,补充上“逾期不维修的”。

  刘书为委员说,大气污染贡献中机动车污染排第二位,是一个很大的污染源,所以这项立法非常必要。我提三条建议,一、总则应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做出法定义务的责任规定,比如保证机器正常使用,使用按标准生产的正规机器,不能自造等等。二、大气污染的形成,机动车是重点,非道路移动机械是难点,其特点表现为分散性、流动性,所以建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登记造册、备案管理,便于抽查监管。三、在预防和控制这块,建议加上鼓励非移动机械动力优先选用电力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张福建委员说,河北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而机动车特别是柴油载重运输车辆保有量都很高,是重要污染源之一,制定这个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的主要条款也是比较清晰的,赞成出台这部条例。提两条建议,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人大提交议案之前,应该提前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将专委会审议意见吸纳后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权威性和效率。二、建议将第30条“依法给予处分”,改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李佑标说,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理由如下:一、从立法学原理看,条例名称调整事项应当简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是条例的调整事项,既有机动车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我个人认为调整事项实际上应该抓住它的核心和关键,能够表达条例的核心即可。二、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条例难以平衡双主线调整事项,建议将上述两项调整事项明确主次关系。三、从立法实证看,建议效仿其他省以调整机动车污染防治为主线确定条例名称。四、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含义看,目前还要认识分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2018年8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这个政策中给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一个解释,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进口以及在用的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等,这个“等”字表示列举未完的意思。基于以上四点理由,建议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放在条例“附则”中加以规定。

  省人大农委委员赵新生说,首先,汽车尾气的污染原来是车辆少,所以对污染造成的影响就少。现在车辆急剧增加,尤其是家庭车辆急剧增加,导致排放污染。北京、上海好多地方都有车辆使用限购,我们河北省能不能限购?否则车辆会无限制的增加、车少了以后汽车排放污染自然减少。其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滞后。绿色出行,我觉得我们河北省各个层级普遍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因为坐公交车太不方便。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国外有好多成熟的经验,很多人上班是不开车的,而我们上班是大量的开车,所以我觉得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副主任张增利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议名称精简为《河北省燃油气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只要是燃油的,包括气的有污染的,都要进行防治。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周仲明、王会勇、王昌、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鲁平、杜君丽、张力红、商黎兵、王海波、刘广海、王世强、翟志海、郭竞坤、申书兴、王吉山、王亮、许皞、杨兆廷、石立新、张志敏、刘书为、张福建、李佑标、赵新生、张增利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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