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和〈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和〈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和〈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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