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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切实保证宪法贯彻实施
来源:《河北人大通讯》 2018-12-10 1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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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周英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独特的作用。各级人大都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本文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切实保证宪法贯彻实施,谈点认识。

  一、深刻认识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之所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真正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宪法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宪法实施能够全面引领法治进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就是以宪法为核心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依宪治国本质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实现形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

  加强宪法实施能够更加彰显法治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法治权威;法治权威的树立,首先要抓住宪法这个“纲”,“纲举”才能“目张”。树立宪法权威,不仅在于明确其崇高地位,更需要将这种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以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权威,夯实法治的基石。

  加强宪法实施能够充分释放宪法效能。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是要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实践表明,宪法的实施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实现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唯有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不懈地抓好,才能在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释放宪法效能。

  二、深刻理解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设计,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抓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可以有效规范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源头上纠正国家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这种纠正不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一类问题的统一纠正。与人大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法律性,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力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损害的就是一个群体、一个地区的利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增加公民义务或者损害公民权力的行为,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群众利益。

  三、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见实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化平台、完善地方立法、加强人员培训等,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对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把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要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是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职权。尽管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相比其他职权还是一个弱项,履职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有件必备”的要求没有完全实现,漏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得不彻底,备而不审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第二,要完善制度机制。党中央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我们应以此为契机,着力从制度建设入手,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发展。要进一步明确报备范围、报备程序,确保做到应备尽备。要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细化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完善规范性文件纠错机制,做到应审尽审、有错必纠。要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使常委会的这项职权落地生根,发挥应有作用。第三,要提升审查能力。要以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为核心,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水平。要配强工作力量,选配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备案审查队伍,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培训和锤炼。要建立健全专家智库,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要探索建立涉及重大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进基层调研,使审查工作更加接地气、有实效。

  第四,要运用信息手段。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抓手。下步将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基础上,推动各设区的市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运用大数据审查手段,提高审查的精准性。

  第五,要狠抓工作落实。对报备机关迟报、漏报的,要求其限期补报,并视情况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全面落实主动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根据中央、省委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审查。对于国家机关和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要认真研究、审查,及时给予答复。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既要坚持慎重处理,更要坚持有错必纠。对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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