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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 为刀刃向内的革命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2-11 1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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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下午,办事群众在浙江省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咨询。记者蒲晓磊文/图

  “以前,最让我头疼的事情就是开证明,从出生到死亡,村里的很多事情都要找村委会盖章,一天盖几十个章都是常事儿。现在好了,很多事项和证明都取消了,村民们少跑腿,我也不用每天累到手酸了。”浙江省义乌市七一村党委书记何德兴笑着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在浙江,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办事时“最多跑一次”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也有人担忧,“政府这场刀刃向内的革命,会不会只是‘一阵风’?”

  11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让这种忧虑荡然无存。

  固化了改革成果,破解了改革难题,为改革留足空间——《规定》的出台,在立法层面对浙江历时两年的改革经验进行了固化,对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为这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提供了保障。

  材料从半人高减到几厘米

  阿尔法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总经理章国荣没想到,从拿地到开工,仅仅用了39天的时间,远少于总公司预计的90天,这让他对杭州市桐庐县的办事效率感到惊讶。

  “不仅如此,以前准备材料,堆起来要半人高,现在只有几厘米厚。”章国荣一边说一边拿手比划。

  这种改变,源自两年前——2016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并将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为了破解改革过程中的瓶颈,也为了让这项改革红利能够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之后,决定先在一个地方进行试点。

  关于改革地点,最终确定为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走在前列的桐庐县。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对一个县的某项具体工作出台的决定,以此来彰显改革的决心。

  正如预想的那样,政府这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在桐庐县行政复议局的一间办公室,各个行政部门为了厘清职责和界定职能交叉后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争吵不下几十次。

  但让桐庐县委书记方毅感到欣慰的是,尽管各部门经常对于如何完善细节进行争论,但在《决定》的保驾护航下,一个改革与法律法规衔接的绿色通道就此开启,改革的步伐走得既快又稳。

  让章国荣受益的标准地出让制度,已经在浙江省推广开来。而且,这项改革成果还在《规定》中被明确提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向记者介绍说,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统一的重大改革举措。对此,《规定》明确了标准地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时对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履行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历时两年的改革成果,可谓是硕果累累。

  目前,浙江省已完成省市县三级“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的统一,共涵盖主项1411项、子项3443项,基本包括群众和企业到行政机关办理的所有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前,除例外事项清单外,省市县三级已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100%全覆盖。

  享受到“最多跑一次”改革带来的红利之后,群众和企业也在担心,这样的改革是否能够一以贯之地持续下去?

  “地方政府换届、人事变动频繁,能否保证改革的持续性?”浙江省人大代表、华友钴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伟坦言,自己曾经有过这方面的顾虑。

  随着《规定》的通过,徐伟的顾虑烟消云散。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商事登记的相关便利制度、区域评估制度、标准地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竣工综合测绘制度、亩均效益评价制度……对于浙江省改革中推行的诸多制度,《规定》都作了规定和完善。

  通过立法,改革成果得到固化。

  杜绝“我爸是我爸”奇葩证明

  今年年初,义乌市委书记林毅在检查行政服务中心时看到了一个奇葩证明,这让他意识到,义乌市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仍然没有做到位。

  “我在一个窗口看到,有人在复印两个身份证,询问之后得知,因为需要办事情,被要求证明自己和父亲是父子关系。这不是奇葩证明是什么?对于要打造‘无证明城市’的义乌而言,这种给群众和企业人为制造不便的情况,绝对不应该存在。”林毅说。

  减权、一网通办、无差别全科受理、“一件事”、事中事后监管……义乌市在确立了“只进一个门、只对一个窗、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的理念后,加快了“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步伐。

  采访过程中,无论是办事群众还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长期以来都有一个困惑,到底什么才是“一件事”?以餐馆为例,群众认为是一件事,但卫生、工商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要求,群众的一件事就被拆成了多件事。

  尹林指出,实践中,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一件事”存在不同理解,由此导致对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的认识也不一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在“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的获得感。

  于是,为了确保对“一件事”的界定符合办事群众的理解又便于实际操作,《规定》对“一件事”作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和公布“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同时,为保障全省有统一的“一件事”标准,并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梳理公布全省统一标准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补充。

  此外,考虑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办事事项确实无法实现“最多跑一次”,为了给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的执行标准,也约束行政机关随意增加例外事项,规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最多跑一次”的例外事项目录,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项。

  与此同时,《规定》还解决了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地位”这一难题。

  浙江省从省到村五级全部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这一做法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作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第一道关口,行政服务中心在为群众办事上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能办哪些事、能以谁的名义办事等问题。

  为了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

  除此之外,重复提交材料、转嫁证明责任、办事时间长的问题,涉审中介机构办事耗时较长、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也都在《规定》中被明确提及。

  通过立法,改革难题迎刃而解。

  明确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

  在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门醒目处,有一个“最多跑一次没办成投诉与代办”窗口,目的在于有效发现和解决群众办事痛点、难点和堵点,收集“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议、意见,发现和解决“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这个在2018年4月设立的专窗,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轮值,建立了领导值班、案件交办、疑难问题解决、新闻媒体跟踪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保障窗口有效运行。窗口每日受理的案件交办给分管市领导,限定1周内整改回复。涉及多部门或历史遗留问题案例,由市跑改办召集协调处置。典型案例由媒体跟踪报道,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在电视镜头前表态整改。

  为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能够落到实处,《规定》专门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的”“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确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建立了容错免责机制。

  尹林认为,尽管《规定》将很多改革举措作了固化和提升,但改革仍在进行中,由于一些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不充分,部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心中有顾虑,担心因改革失误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对此,《规定》从“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者撑腰”的原则出发,积极回应基层单位希望立法建立容错和免责机制的诉求,设定了容错免责条款,对容错免责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为保障基层改革创新提供支撑。

  “从改革成果不难看出,我们工作人员不怕苦和累,就怕不被理解和流泪。《规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不仅给了公众信心,还解决了基层工作人员‘怕出错’的后顾之忧。”林毅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正在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制度和措施仍在反复实验、不断打磨当中。对这些目前还看不清、看不准的事项,《规定》暂时不作规定或者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确保为改革发展预留出充足的空间。

  考虑到国家“放管服”改革在不断深化推进,为了更好地顺应改革需要,保持立法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放管服”方面有新的举措和要求的,执行新的规定。

  通过立法,改革空间就此留出。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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