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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3件地方性法规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2-26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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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韩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戈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这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是省政府提请10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历经1个多月的修改完善,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推广全装修成品住房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对辽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海洋说,《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辽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对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转型,促进节能环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分必要。

  高戈平介绍说,《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共7章49条,主要亮点包括以下方面:

  从全过程提出了绿色建筑的要求。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努力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

  规定了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建立了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推广机制。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严重浪费可举报投诉

  “面对缺水的自然条件,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持续推动全社会、全行业、全员节水,全省上下积极开展节水行动,节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辽宁省水利厅总工程师王成军介绍说,随着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因此,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节约用水工作体制机制,提高辽宁节水工作的法治支撑。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共6章41条,主要有以下亮点: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明确省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同时,突出市、县实行由一个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体制,着力解决权责不清问题。

  明确管理体制。一方面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限期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另一方面采取水价调控机制,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全社会主动节约用水。在价格机制上,对用水大户实行累进加价,再生水则采取政府定价或供需双方商定价格。

  完善节水措施。游泳、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要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和设备。

  强化监督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节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严重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全省实行五级河长制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及时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案。经过几年不懈努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宋平说,但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迫切需要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7章52条,主要亮点包括三个方面:

  建立责任明晰、考核完善的工作机制。规定辽宁实行五级河长制,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管。

  细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支持相关的环保产业发展,要求学校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细化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规定,提高了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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