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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为公益诉讼撑腰
来源:检察日报 2019-01-15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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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查权的具体方式。《决定》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遇有暴力行为等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检察建议进行宣告和公告。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决定》指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保障;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调查核实、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予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由检察机关提供被考核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诉前检察建议等情况。(记者韩兵通讯员王功杰)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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