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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2-01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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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要求,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条 坚持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通过开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使财政预算和政策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动政府完善支出预算和政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 坚持依法开展审查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加强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预决算编制和报告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政府编制的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收入预算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

  第六条 预算报告应当报告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收入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等。

  第七条 决算报告应当报告的重点内容:

  (一)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支出决算的主要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效果的主要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绩效情况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原则上应当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

  第九条 支出预算应当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第十条 支出决算应当重点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完成情况表,以及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有关预算管理机制,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范围,保障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落实。逐步改变相关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做法。

  第十二条 对于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和重点支出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在保持预算报告、财政预算草案纸质文件提供方式基础上,同时以电子化方式提供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预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人大审查监督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政策的可持续性,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第十七条 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八条 审查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审查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得到保障。

  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审查重点: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财政转移支付审查重点:

  (一)贯彻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

  (三)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况;

  (五)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重点是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以及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债务审查重点: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根据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重点审查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严禁征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四、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等,严格按照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加强对相关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审查环节,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活动形式,充分吸收本级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和编制过程中,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政府财政等部门,使预算草案更好地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着重围绕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保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第三十五条 经本级党委批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探索建立预决算审查监督标准规范体系,就政府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全过程制定针对性强、有标准、可量化、易操作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将预算联网监督作为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抓手,逐步将预算审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嵌入监督系统,结合本地实际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情况细化审查指标,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大数据优势,通过历史数据比对,增强预算收支趋势预测,分析财政收支计划的科学性和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完善预算收支进度分析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改进。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横向上加强预算联网功能拓展,逐步打通财政预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规划计划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的内在联系;纵向上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贯通,推进多角度多层次联网监督应用。

  第四十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切实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非涉密数据,逐步拓展方便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即时查询功能,为发挥代表审查监督主体作用提供便利条 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有关审查监督情况。

  五、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重点反映。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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