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人大 >> 立法工作 >> 法规草案审议
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3-27 16:04:00
A- A+

  3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周仲明副主任说,总体赞成,有一点建议,乡村文明行为内容有些单薄,建议充实完善该条内容。乡村振兴中文明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要予以高度重视,增加针对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增加一些倡导性和强制性的措施,比如倡导良好家风、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消费方式、必须履行依法赡养义务等。

  吴时茂委员说,就条例草案主要讲三点:一、条例制定很有必要。制定文明行为条例,十分紧迫,十分有必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多元化不断增强,各种不文明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对多元化时代下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二、要多方论证。《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条例,必须慎重考虑、多方论证。三、要立行得通、真管用的法。条例草案涉及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条例应该围绕文明行为明确两层意思:一是要指出何为文明行为,进而弘扬正气;二是要指出何为不文明行为,进而进行惩戒。不能面面俱到,可就社会突出的人民反映强烈的几点或几个方面进行立法。比如条例中列举的养犬问题,只说犬链问题、垃圾问题太简单,应明确养犬规范、禁养种类等。还要明确违规违法后的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做到执法有据,违法必惩,形成共同遵守文明、践行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

  周英委员说,文明行为都是从强制开始,最后逐渐地被人们自觉遵守。条例叫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际上有倡导的意思。个人认为还是通过强制和处罚让人们养成良好习惯,同时也变成自觉行动,大家都自觉遵守了,就变成社会文化了,在经济转型时期非常重要。建议:一、要把违法的东西和文明提倡的东西区分开来。在这个基础上再突出一些重点,对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强烈的问题,要在条例中体现一下。二、第46条“实施了见义勇为好心帮助等行为”,文字表述还需要斟酌下,“好心帮助”这个词大家能理解,但是作为法律概念还是不太严谨,建议改成“扶助行为”。三、第35条可以分成两款,第一款概括表述人大监督,第二款为具体的监督方式,这样层次更清楚一些。希望河北省这个条例能在全省起个示范,推动各地市制定一些具体办法。

  王大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它跟每个人息息相关,但要搞得很全面、很规范的话,确实不容易。把道德规范转化成法律规范,怎么转?转什么?建议:一、文明条例应充分体现引导性、示范性、推动性,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二、把有些具体的、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文件要求的文明行为,尽可能地纳入。三、有些涉及特别具体规范的,可以放到市里面去搞。四、有些条款待斟酌,比如第10条第7款文明祭祀,不在城区道路上大声播放哀乐。其实像城中村这种现象很普遍。在城区道路上不行,在小区、社区可不可以呢?五、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力衔接。应突出违反文明行为或涉违法犯罪的,要分类予以教育、训诫、惩诫。六、道德规范严格来讲也是大法的范畴。应提倡规制创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等。

  王昌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条例里的对象是“公民”,公民的范围不够全面,例如外国人在中国也应该遵守行为规范,法人也该遵守行为规范,应把“公民”改成“居民”。居民既含自然人,也含法人。二、第9条第4项,“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应该明确在居住小区不允许设置带音响的广告设施。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文明条例非常必要,条例感觉还是比较杂。建议:一、更加突出重点行为,不管是对不文明的还是文明的,要突出重点,目前条例所列文明范围太广。二、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处力度。三、加大对文明行为的鼓励力度,探索制定一些实实在在的鼓励措施。四、要明确不文明行为谁来管。立了法,就要有人去执法,去管理,需要明确一个部门来牵头协调。同时条例出台后,要切实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

  杨金深委员说,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道德与法的关系。条例一旦生效就是一部法,定条例就是定法。把道德方面的东西规定到这个条例里,你再违反了就是违法,而不只是违背道德。二是上位法、同位法以及本法之间的关系。不能突破上位法,但能不能突破同位法?我认为是可以有所突破的。如果既不突破上位法,也不突破同位法,那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三是原则和具体关系。从法的规定来讲,应该越具体越好,原则话可以说,但是必须统领着若干的具体,这样的话这个法才有用。提几点具体意见:原版第3条内容应当保留;将现行第10条第1款“其他设施”改为“其他公共设施”;现行第10条第3款删除“减少吸烟行为”,保留“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依法”的表述;现行第11条第1款和第5款内容属于生态保护方面内容,建议删除;删除现行第18条内容;现行第19条第5款保留“色情、赌博、涉毒、”;删除现行第26条“鼓励”二字,并在社会组织后加“应当”;保留现行第30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单位”的表述。

  王振平委员说,总体赞成这个条例。建议对于涉及总体制度设计的条款再仔细推敲。比如,第26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涉及到几个部门、几个层次都要建立文明表彰制度,是否合适和必要。制度建设应该是统一的和规范的,并且由较高层级的机构统一更为妥当。第35条“县级以上人大及常委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建议改为“对文明行为促进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第39条县级以上等有关部门,又是几个方面、几个层级对记录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息平台负有责任,多主体做同一件事,建议明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鲁平委员说,感觉这次条例在上次所提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三条建议:一、第15页“家风文明”中,把尊重妇女和防止家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加进去。二、加上“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三、第24页中“楼道中堆放垃圾杂物罚50到200元的罚款”,目前济南已经出台的条例中处罚10000元,建议参照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不然达不到惩戒效果。

  姜虹委员说,同意大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目前的二审稿,同一审稿相比完善了许多。文明行为范畴很宽泛,既涉及公民的个人行为规范,又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建议:一、条例倡导性和导向性的特点要进一步突出。二、道德层面、法律层面的界限要予以明确,尽量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区别。如第9条第3项,楼道里面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的东西,是一种情况,但如果说是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性质就不一样了,所以建议在细节方面再完善。

  齐明亮委员说,提几条具体修改意见:原版第3条的内容应当予以保留;删除现行第3条内容中“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删除现行第9条第1款中“得体”二字;现行第9条第5款“服从现场管理”后加“遵守进出场秩序,不得拥挤”;现行第10条第8款“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后加“室内烧烤应采取环保措施”;现行第12条第7款,将“横过”改为“横穿”;将现行第41条中“责令改正”改为是“给予警告并”。此外,建议增加一些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物业管理的义务,依托他们来对公众进行监管。

  裴红霞委员说,从条例整个章节结构看,比一审要清晰很多。提四条建议:一、把第11页“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往前提,放到“乡村文明行为”前面、“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后面,这样更顺一些。二、第10页“文明祭祀”,其中“不在城区道路上大声播放哀乐”,这个不好操作,建议改为不播放比较好。三、第13页“网络文明行为”,其中第4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建议在第三章保障与监督中增加“网络文明保障”条款。四、第四章“法律责任”,感觉可操作性稍微差了一些,监管、处罚的主体需进一步明晰,处罚的力度比较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王世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目前条例草案是二审,改得很好。提一条建议,在条例执行过程当中,还存在欠缺或者责任主体还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上不接地气,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要把场所管理单位积极性调动起来,赋予他们劝阻、举报、举证等责任,并对应一定违规惩戒措施,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也节省很大精力,有利于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刘艳红委员说,这次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二审稿,法制委做了大量工作,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基本原则“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规定得很明确,家风文明示范引导性体现了奖惩与教育相结合,都符合条例制定的初衷,但条例最关键点是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一条具体意见,在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办或文明委,搭建“文明行为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是开放透明式的,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充分监督,也可以实现与行政执法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社会管理主体的数据对接、资源共享,为文明行为的促进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张志敏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9条到第19条中最后一句都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建议把这句话作为一条放在这部分内容的最后,不用在每一条里面都写这一句话。二、条例中加上“就读文明行为”的内容,倡导尊师重教,严厉打击校闹。

  翟志海委员说,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11条第1款、第4款和第5款分别隶属自然资源保护、交通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不属于不文明行为,建议删去。二、第12条第8款改为“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交通工具外抛撒物品,不乱鸣喇叭”。三、第18条第1款改为“尊敬长辈,赡养、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四、条例处罚力度太轻,大部分罚金在50-200元之间,建议加大处罚额度,使不文明行为人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申书兴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很有必要,但是制定起来很难,因为涉及范围非常广。这次提交的比上次在章节条款上条理更加清晰,但文明行为种类和内容还需补充和完善。具体建议:一、第11条中乡风文明行为涉及的范围很大,但条例中说到的少。二、第10条中,“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整洁”中的“树木整洁”的表述是否合适,建议再斟酌,建议放在该条(五)中;“减少吸烟行为”“减少”一词需斟酌。

  许皞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好写,因为文明行为涵盖的范围很广,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也写到了这个条例里。有一些是其他法律里已经有了规定的东西,也写到了这个条例里。建议在第一章的总则中首先就要将文明行为界定清楚,明确文明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到底要在哪些几方面进行约束,不要串到道德那里去,也不要再重复其他法规中已经有规定的内容。

  王吉山委员说,建议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加上“读书学习”相关内容,比如设立图书馆等,因为读书学习可以让文明程度得到提升。

  侯贵松委员说,赞成出台这个条例,因为它是一部导向性的条例,还是很有必要。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11条第1款建议保留,因为在法律和道德中间还有一个空档,还是有必要倡导一下,建议加个“林地”。二、增加关于个人诚信方面的内容。三、第19条第4款关于从简操办婚丧适宜,提倡不要高价彩礼。四、第23条“志愿服务”改为“公益与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组织”前建议加上“依法”二字,适当增加公益服务的内容。

  张福建委员说,我觉得比第一稿更充实完善了。但是有的条款显得有些机械。比如第二章,从第9条到19条,基本都是一个格式,前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这句话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可以不要。后面都加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显得多余。规范要起到一个对公众和市民的引导、教育、倡导作用,具有时效性和导向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目前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在这写上。作为政府来讲,社会服务和公共设施也要跟上去,同时要明确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提一条具体修改意见,现行第16条内容修改为“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王亮委员说,总体上赞同。建议:一、要理顺组织管理工作体系。二、在“基本原则”中,建议加上“示范引导”。三、要加强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设施保障。

  赵风楼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在条文的设置上、在文字上再美一些,让文明两个字在条上体现,在款上尽量不出现,条理更清楚,避免文字重复现象。二、不仅仅是要求公民行为文明,也要让服务单位、窗口单位等增加责任感,作出具体规定,带头促进社会行为文明。

  杜君丽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9条第(4)项,不应删去“经营”。现在一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仍有一些不文明行为,比如在一些宣传活动中,出现不文明的宣传画册,或者在一些活动主持词里,用语不礼貌不文明语言词汇,都会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因此,应该加上“经营”,注明不要在宣传过程中语句的宣传。二、第12公共交通文明中,应体现“语言暴力”的问题。近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频发一些不文明现象。个别同志在语句和表情上对老人不尊重,甚至产生语言伤害。

  石立新委员说,涉及文明行为的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属于道德层面的应以倡导性为主,属于法律层面的应以约束性为主。二审稿删除了一些内容,又增加了许多内容,变动不小。感觉这一稿刚性的提法多,有的不一定符合国情、省情,实际用无法操作,这样立法就失去了其意义。关于具体条款,强烈建议删除第34条,目前这一稿几乎涉及社会的各方面,此条款相当于授权了几乎全部行政部门(或执法部门)查询公民身份信息的权力,对保护公民隐私权存在着巨大风险,没有任何上位法的依据,且不论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违法、非法暴露或利用个人信息的风险。此外,对第37条公布曝光应慎重,什么是适适方式、适当范围和时限?对非法或违法暴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执法人员有什么惩处?最后,对第41条高空抛物的行为应按是否造成危害行为表述清楚,处罚力度也偏轻,应加大处罚力度。

  王海波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事关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同时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在逻辑关系当中,应该把个人道德放在第一位,没有个人道德,家风文明和职业道德无从谈起,社会公德也没有基础。用文明促进条例管好人,即让人做好人,主要有两条,一是教育、引领,二是处罚、惩戒。由此,宣传教育和文化引领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的草案文本虽有些地方改进丰富和提升了,但觉得重点不够突出,也不够系统和可操作了。建议对第一个文本做全面系统的研究,再做认真的修改。

  张力红委员说,这是第二次审议,前面也提过一些意见,条例相对比较成熟完善,同意这个条例。建议:一、要加大法律实施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促进发展上的作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农村要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教育群众,让他们自觉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二、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工作实践证明,推动工作最有力的手段就是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感召影响,尤其是在农村在基层,在贯彻落实《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一定要注意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让典型说话,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样对条例的落实,更有指导推动作用。

  崔慧霄委员说,一、关于第35条人大监督,人大本身对于法律就有监督权,再单独列这一条有意义吗?建议删除。二、条例部分条款在条理上要再梳理。乡村文明行为其实更多要体现一些精神层面约束。农村赌博行为、不赡养老人等现象很普遍,问题非常严重,条例应该体现。三、罗列的文明行为无法囊括完全,建议进行重新梳理,抓住重点。

  刘书为委员说,提几条具体修改意见:一、第11条第1款,将“山林”改为“林地”。二、在社区文明当中,能不能加一条,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三、第15条第2款,“传播健康信息”应作为硬性规定。四、乡村文明第11条第2款中,不应对居民房前屋后作硬性规定,建议改为“不在街道堆放杂物,不向街道倾倒垃圾、污水”。五、在普遍的表述当中,有几条表述不统一,比如说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当中,“公民”“个人”,这个从法律角度上可以不可以用法言法语规范,这两个表述是不是有区别?法条中要统一规范表述。

  高士涛委员说,第二章规范与鼓励的分类不太准确。文明行为应包括个人文明行为和公共文明行为两个方面。热爱祖国、着装整洁得体、履职尽责、诚实守信、尊敬长辈、夫妻和睦、文明餐饮等等都属于个人文明行为规范。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社区文明、乡村文明以及处置物品、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随意占道经营等等都是公共文明范畴。所以我觉得应该分为两大类,涉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的都归到公共文明行为规范里面。第四章法律责任里,把影响公共环境罚则和高空抛物罚则、养犬束链罚则、吸烟罚则同时并举不妥,高空抛物、吸烟等应该归到影响公共罚则里面。另外,养犬束链行为和影响公共环境罚则里的第(四)项“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都是犬的内容,应该合在一起。

  武鸿儒委员说,内容涵盖比较全面,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简单易行。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执法主体要形成合力,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形成具有特色的一套管理、监督、执法体系,确保条例的实施效果。

  张海燕委员说,第9条第1项“着装整洁得体”应改为“衣饰整洁得体”;第10条第4项不应该删除“便溺”,此处的“便溺”是特指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同于同条第6项的公厕中的“便溺”;第19条第1项“文明餐饮”改为“文明就餐”;第33条“推进移风易俗”后应有下句,语言不够完整。

  常思勇委员说,这个条例很好。有两条建议:一、第二章规范与鼓励,内容的类别区分的非常好,但是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和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第二章的类别要相呼应,否则第二章内容很多,第三章保障与监督主要说的是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的保障,比如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认为应该调整到第二章去。第三章主要是讲各级政府、社会事业机构对文明条例的保障与监督,应该把经营性单位的要求全都放到第二章。二是第四章法律责任较少,处罚较低。与第二章分类的内容相比,第四章规定的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较少,应该跟第二章规范与归类的文明行为能够相呼应,这样既有鼓励的也有处罚的。此外,还有罚则处罚都很低,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设置罚金。

  省人大财经委委员曹春芳说,第11条“乡村文明行为”条款中写的是村民,我建议改为“公民”,因为本条例其他地方写的都是公民,就这一个地方是村民。如果是城里人到农村发生的不文明行为也应该受到惩罚,建议改成“公民”,统一全文称谓。

  省人大民侨外委委员刘江敏说,条例中对于商业方面的文明行为缺少相关规范,我们每天都在发生商业买卖,买卖双方不但要公平而且要相互尊重,建议条例中应有所体现。

  省人大代表杜向荣说,我是来自社区的基层代表,首先对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示赞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公民的文明行为法治化,提升我省文明行为和公民的素质非常有必要,第13条中增加了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和第18条使条例更加完善。提两点建议:一是第6条“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建议改为“不得占道经营,不允许店外售货”。二、第44条中“随意堆放由城市管理部门或房地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到200元罚款”,建议将“房地产行政部门”改为“物业管理部门”,因为物业会第一时间发现、劝阻,第一时间改正。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周仲明、吴时茂、周英、王大为、王昌、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鲁平、姜虹、齐明亮、裴红霞、王世强、刘艳红、张志敏、翟志海、申书兴、许皞、王吉山、侯贵松、张福建、王亮、赵风楼、杜君丽、石立新、王海波、张力红、崔慧霄、刘书为、高士涛、武鸿儒、张海燕、常思勇、曹春芳、刘江敏、杜向荣

责任编辑:赵文强
Copyright  ©  2011-2018  www.hbrd.gov.cn  河北人大 版权所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9023088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