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9年3月26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省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与安排使用情况
财政部核定我省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1717亿元(含单独核定雄安新区新增债务限额300亿元),包括:一般债务546亿元(含外债转贷资金4.36亿元);专项债务1171亿元。其中,财政部于去年底前提前下达我省844亿元,已列入2019年省级年初预算,并经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此次需要将另外873亿元新增债务限额安排使用,包括一般债务179亿元、专项债务694亿元。
省政府研究提出:一般债务省级不留用,转贷雄安新区45亿元,转贷市、县(市)134亿元(含外债转贷4.36亿元);专项债务省级使用6亿元,转贷雄安新区60亿元,转贷市、县(市)628亿元。
省级使用的6亿元,用于省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3亿元,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3亿元。
二、省级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预算法》和《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提出了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增179亿元,相应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179亿元,其中债务转贷支出179亿元。由此,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分别由年初的3845.3亿元调增至4024.3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增694.1亿元,相应省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调增694.1亿元,其中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6亿元,省级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费用和当年付息0.1亿元,债务转贷支出688亿元。由此,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支预算分别由年初的704.6亿元调增至1398.7亿元。
三、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省政府提出的《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规定;提出的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规模和支出安排方案,符合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要求和我省实际。此次预算调整方案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省政府提出的《201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批复雄安新区预算调整方案。
同时建议,省政府及财政部门依法做好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及时分解下达转贷市、县(市)的债券资金,省本级使用专项债券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在批准的新增债务限额内举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明确债券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偿债管理机制,严控债务风险;加强绩效管理,开展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