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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3-28 14: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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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周仲明副主任说,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是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创建法治化服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应该强力推进。二、行政执法监督一定要规范,进一步明确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并与各种督查、监督、督导相统筹。

  王会勇副主任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行政执法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是执法不到位,另外一方面也存在乱执法的问题,出台这个条例,对加强和规范执法及其监督很有帮助。一是建议条例中部分表述还需要用“法言法语”规范一下,比如第26条、第27条。关于第29条中,“发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依法处理”,“可以建议”应改为“应当要求”,“处理”一词应该改成“纠正”。二是在监督职责方面,应坚持宁可重复也不能出现空白的原则,垂直部门、双重领导的部门,区域范围内所有的部门、所有的工作,政府都应该监督,监督之后的处置权就应该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处理,应进一步研究怎么表述的更清楚。

  曹汝涛秘书长说,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政府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专门制定一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非常必要。原来的政府性规章已经实施16年,现在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制定这部条例十分必要。总体看,该条例的立法基础比较好。鉴于还是初审,我提两点意见:一、进一步研究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条件、资格责任和自身权益等。这个问题在现实当中比较常见,行政执法中一旦出现问题,不论如何被追究的往往是辅助执法人员。既然是立法,有必要把这个关键性问题研究明确清楚。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尚不明晰、有弹性,有时运用过程中也不够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议就建立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指导意见,让被执法主体更加清楚明白,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时茂委员说,我非常赞同出台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这段时间全国曝光的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到位,甚至是乱执法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因为缺少监督。建议:一、要丰富监督手段。利用无人机取证等高科技方式丰富执法监督手段。二、要硬化结果运用。有红线、有底线,使监督结果体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促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使执法单位和个人敬畏监督,否则就会流于形式。

  周英委员说,制定此条例非常必要,基础不错,也比较系统全面,出台的时机也不错,我赞成尽快通过。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也很好,我同意此报告。建议:一、第26条“对行政执法工作较差”中“较差”这个表述斟酌一下。二、第29条涉及执法依据问题,我还是建议参照广东省的写法。三、第32条中只对行政执法人员作了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也要写上责任。四、行政执法问题较大,包括不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到位,不好好履职等。第14条规定是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全赞成,但做到科学和合理确实有难度,我觉得要统一管理会更好一些,如果放在各自执法部门掌握的话那又是各行其是、五花八门。五、涉及到出台的执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要报人大备案审查。

  王大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举措,现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等问题与监督不力或者监督制度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非常有必要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几条建议:一、监察司法委员会开了两次专委会专题研究这个问题,也到外省学习考察,建议修改条例时要注意借鉴外省先进经验。二、行政执法监督涉及到社会管理各个方面,涉及到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也涉及到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是一个综合性全面性的条例,建议条例出台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条例通过以后要在政府系统举办专项培训,让执法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真正地把握了解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和要求,通过这个条例来督促和引导行政机关切实地把行政执法纳入到法制轨道。

  王昌委员说,我赞成出台条例。目前行政执法监督比较弱,行政执法过程乱象还不少,应该加强监督,制定条例非常重要,势在必行。一、赞成刚才委员讲的题目和内容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改题目。二、行政执法目前来看,是河北营商环境的一个硬伤,通过制定条例,对营商环境改善有所贡献。三、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监督也是一样。比如说第15条、第12条,都有向社会公布或者是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要把公开和公布在什么地方要明确,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有的水平不到位,有的装备不到位,有的待遇不到位。应该把相关资源向基层下沉,在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上多想办法多下功夫。

  杨智明委员说,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制定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感觉目前的条例稿主要是政府自我监督的内容,建议:一、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行政执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总目标来制定条例。二、要紧紧围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来制定条例。要突出行政执法运行监督来制定,对执法主体、权限、方式、方法和步骤作出规定;要突出加强人大监督来制定,明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执法情况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要突出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来制定,严格分级授权、定期转岗和内部轮岗;要突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来制定,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限期处理反馈制度和执法公开制度;要突出执法责任制来制定,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格追责问责。

  杨金深委员说,条例制定很有必要,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条例文本基础扎实,质量很高。提三条意见,一、在总则部分,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进行法律上的概念界定。二、第10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保留“遵纪守法”就行,可以把“忠于法律、依法监督”去掉。三、第9条第2款“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改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资格”。

  王振平委员说,首先,行政执法条例制定非常必要,我很赞同。检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报告,关于这个内容有一定的修改意见,我看了非常有必要,建议修改的时候,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好好研究研究。行政执法有那么几类,一类是法定机关,第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再就是行政机关委托执法,对委托执法也要进行监督。

  李景辉委员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与今年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三深化、三提升”活动相契合,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第二章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在有些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双重监督的体制下,是否可以明确对垂直部门监督以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为主的界定。

  赵风楼委员说,制定省级执法监督条例非常有必要,执法任务中百分之七十以上是行政执法,我省行政执法任务很重。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同时,明确了执法部门的职责,规范了执法行为,但是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制定执法监督条例,就是要减少甚至杜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利于遏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发生。

  张福建委员说,提四条建议:一、在总则部分增加行政执法定义性条款。二、将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在总则部分予以明确。同时在扩大监督渠道上要有所加强,建议增加兼职和特约行政监督员等参与监督方面的内容。三、建议将第三章标题“监督内容和监督制度”改为“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四、建议将第四章标题“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改为“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同时,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作相应调整。

  崔慧霄委员说,这个条例的制定非常必要。提几点具体意见:一、第9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二、第11条第6款,文明执法情况包括在执法程序里面有点重复。三、第29条,涵盖的范围不够广,应该补充“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情况,比如法律条款使用不当等。四、第31条,应补充对“执法决定”相对应法律责任。五、第32条第2款,现场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在执法程序里面,与第3款合在一起就可以。

  张树然委员说,制定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十分必要,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河北营商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依法治省要求,主题明确,条理清晰,规定务实有力。建议,与目前正在推动的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

  张力红委员说,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建议:一、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处理的内容。条例第四章对监督的过程措施规定比较详细,而监督结果的处置环节内容较少。建议对第27条监督结果处置内容进行充实细化,明确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履行、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具体情形、裁量标准和程序等内容。二、建立预防监督过多过频、实效性不强的制度机制。条例第21条中,对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通过制定年度计划、合理控制总量、强化信息手段运用等方式,预防出现监督检查过多过滥、基层负担过重等问题。

  刘艳红委员说,制定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非常必要,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建议最后一章法律责任第32条第6款“其他违法或者不当”改为“其他违反本条例”;第33条第5款“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行为”表述进一步修改,在责任方面表述要清晰明确些,有刚性,不留弹性空间。

  翟志海委员说,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7条第3款,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前面加一个“并”字,比较严谨通顺。二、第8条第2款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后面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确定或授权的其他机构”,更加严谨。三、第11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款,按照第1款格式,在“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队伍”等表述的后面加一个“的”,更加通顺。四、第20条在“并将处理结果”后加上“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更加严谨负责。五、第21条第2款,建议修改为“对监督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更加清楚。六、第23条,在“被监督机关”前加上“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人”后面改为“亦有权要求回避”,增加一个“亦”字。

  王吉山委员说,我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详细审阅,虽然是初审,但能看出草案经过了精心打磨,质量很高。有两点建议: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用意是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但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审慎的原则,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个占比上限。二、单独列一条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素质的内容,并作为一项主要内容之一。

  武鸿儒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提四条建议:一、扩大行政执法监督覆盖范围。建议各级政府要依照条例具体规定,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执法部门,覆盖到每一个执法领域,监控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实现“全覆盖”。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标准。加快建立事前报告审核、事中严格规范、事后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把控行政执法准入门槛,优化执法人员队伍结构。同时,要持续强化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落实考核评议和奖励惩罚等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齐明亮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参照广东省的经验,在第一章第2条增加关于行政执法定义的表述。二、第二章第9条和第13条内容有重复,建议合并。三、将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合并为总则。

  郭翠朵委员说,第二章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但里面的第7条到第10条这四条的表述不够清楚,第7条写了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第8条到第10条规定了监督部门、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这几条的逻辑关系有些混乱。建议将第二章表述更清楚一些,写清什么情况是监督主体,什么情况是监督对象即可,以便于更好地与后面的表述相呼应。

  申书兴委员说,制定执法监督条例很必要,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要落实这个出发点,这里有一个顶层设计和统筹的问题,统筹各机关各部门各类的执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既提高监督效率,又要减少给基层带来应对多种监督的负担。

  王亮委员说,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恰逢其时。总体看,条例的结构比较合理,质量还是比较好的。我提三条建议:一、着眼条例实施的效果,在内容上再进一步细化明确。比如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问题,应有具体要求。二、关于“建立公众关切回应制度”应加强统筹,具有操作性。三、建议增加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宣传方面的内容。

  刘书为委员说,出台条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建设法治政府非常有意义。提几点意见:一、题目与内容不协调。行政执法监督,监督的客体是行政执法行为,而监督的主体包括若干,比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执法行政监督条例,监督主体只是政府内部行政监督,而不包括其他的监督,题目不准确,应再斟酌。二、第6条,党内监督不应该写进去,因为条例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用在这里不合适。三、增加行政执法过程不影响第三方利益的规定。行政执法要考虑社会效果,不能影响第三方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例如交警在道路上执法影响其他车辆顺利通行。四、第22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把“主动”去掉,改为“应当出示”。

  石立新委员说,建议附一个小册子,对有关法律法则和其他省份的立法情况加以说明,便于我们比较参照。提几点具体意见:将第5条中“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改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进执法公开”改为“加强执法公开”,“推进网上办案”改为“完善网上办案”;第7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改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较合适;将第13条至第20条的第一句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是平行并列的逻辑关系,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删除第26条有关予以表扬或批评的表述内容,并将“可以约谈”改为“应约谈”;第34条内容属于监督机关的法律责任,建议放在前面,并进一步充实内容。

  王海波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将会大大推进依法行政和提升整个社会风气,个别文字表述上提一些意见。第4条第2款,“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议改为“规范行政执法方式”。第5条最后一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建议改为“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6条,将“有关制度机制”改为“有关制度和机制”;“党内监督”不必写入,党纪严于国法,不写也不受影响。第9条第2款,将“相应条件”改为“相应资质”。第26条后半部的表述应进一步分开层次;“可以约谈”应改为“应该约谈”。27条分号后边表述,建议改为: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又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根据。第29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作出合法性修改。第30条第2款,内容表述虽严谨,但太长、太拗口,建议采用更好的表述,“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改为“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魏四海委员说,感觉条例的题目和内容不匹配,建议将主体、对象,监督的层次和具体内容再进行研究,对题目进行修改。

  许皞委员说,提两条建议:一、第二章的主体和对象表述不明确,主体和客体虽然是层级交叉的,有的部门既是主体也是客体,但表述上应该明确。二、第三章中监督方式的表述建议参照第11条的表述方式,让条例更易读。

  谷雪芬委员说,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及时而且非常有必要。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针对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严格、不规范等一系列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建议更进一步明确条例处置的可操作性。

  裴红霞委员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建议:一、条例中第二章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表述需要进一步清晰,明确谁监督,监督谁,这两个主体。二、条例中第9条和第13条分别是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质表述,建议再具体些,应该有所区别,监督人员的条件、资质应该更加严格。三、条例中第13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也应对其素质能力提出一定要求,才能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齐秀敏说,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非常有必要,法律文本基础扎实。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总体上要解决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谁是执法主体,第二监督谁,第三监督什么,第四怎么监督,第五违反了怎么办。在条例中,首先要解决谁是执法主体,这个是体现在第二章是否可写到第一章?第二监督谁,这也体现在第二章;第三是监督什么,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第四是怎么监督,目前是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监督制度,建议用“监督的实施”这个标题;第五是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说法律责任,第31条、第33条是一类的,相比而言第32条不是一类,第32条要不要写需要探讨,如果写的话应该区别开来。再就是,第32条中涉及的处理措施操作性还不强,应该适当调整,确保法规落地落实。为了更加精确制定法律,建议在章节的调整上和在内容的表述上,再仔细斟酌。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委员曹春芳说,条例涉及三种执法人员资质,分别是行政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辅助资格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实际工作中只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保证条文能够真正落实。第9条第2款,建议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之后,增加“执法上岗监督执法”,与第13条呼应。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委员贾春梅说,一、条例主要是解决监督谁、监督什么东西、怎么样来监督问题。建议根据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二、对第30条第2款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一句表述为“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周仲明、王会勇、曹汝涛、吴时茂、周英、王大为、王昌、杨智明、杨金深、王振平、李景辉、赵风楼、张福建、崔慧霄、张树然、张力红、刘艳红、翟志海、王吉山、武鸿儒、齐明亮、郭翠朵、申书兴、王亮、刘书为、石立新、王海波、魏四海、许皞、谷雪芬、裴红霞、齐秀敏、曹春芳、贾春梅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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