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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统计管理 提高统计质量——解读新修订的《河北省统计条例》
来源:河北日报 2019-04-04 0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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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统计条例》。该条例施行后,将对虚报、瞒报、少报、多报、篡改数据等以往发生在统计领域的顽疾,进行有效遏制。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河北省统计条例》,对促进全省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统计调查对象多元化,调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统计工作中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矛盾,亟须通过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条例的修订迫在眉睫。自2018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到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历经反复论证、修改,新修订的《河北省统计条例》最终获得高票通过。

  条例共分7章48条,分别从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的统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范和要求,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防止行政干预行为,确保统计独立性

  “条例就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刚性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统计调查由统计部门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独立统计既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的前提,更是统计数据可信的基石。对此,条例第4条中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到“5个不得”: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条例第17条进一步规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并如实记录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对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问题,条例第30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等。对于主要统计负责人调动,条例第32条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促进统计规范化

  条例通过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调查实施方式方法、调查项目类别、统计单位基本名录库等作出规范,同时要求全面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原始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对于完善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统计调查项目类别及责任分工,条例第9条中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于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的流程和规范,条例第12条中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主要内容不得重复或者矛盾。

  条例还加强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加强智慧统计建设,推动统计信息化

  “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信息化,既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调查负担的必然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郭孝峰说,条例在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方面进行了完善。

  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统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智慧统计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协同促进信息处理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为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供核心支撑。

  非传统数据是涵盖于大数据的更为广泛的概念,对于非传统数据的应用,条例第18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传统数据的开发和共享。这将极大推动非传统数据在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中的应用,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实现统计资料共享,提高统计公开性

  “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要在做好统计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全力推进统计公开透明。”省统计局副局长王素君说,“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共享开放,供社会公众查询。”

  在推进政府部门间统计数据资源共享方面,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相关单位要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推进社会数据资源的共享方面,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服务、委托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条例第20条还规定了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

  在推进统计资料公开、便民利民方面,条例第25条、2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对外公布。同时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还可以向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统计部门要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便利。

  严惩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真实性

  “在新修订的统计条例中,细化了统计数字造假的事后处罚措施,严惩统计违法行为,对于保障统计真实性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表示。

  为预防和惩处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这次修改的统计条例还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行为的处分建议权,从查处机制方面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条例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提出建议的统计机构。

  条例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条例第43、44、45条对三方面违法行为进行了约束,均提出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违法行为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并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条例首次将统计违法案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了违法案件通报公示制度。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对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这标志着我省统计诚信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必将为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氛围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记者周洁通讯员陈杰梅晓)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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