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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河北人大通讯》 2019-04-12 15: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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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新时代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人大在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的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思考建议。

  精准聚焦,科学选择执法检查监督议题

  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选题,必须紧贴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要在充分思考党委工作大局、政府工作实践需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基础上,选取在本区域内法律实施存在薄弱环节、法律实施效果党委和群众不满意的法律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安排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以1至2部为宜。执法检查工作的效果,不在于一年开展几次,而在于每次执法检查都实实在在推动了法律的准确执行。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时间跨度长、参与人员广、工作程序多,对常委会的组织工作提出的要求高。如果年度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次数过多,则必然造成常委会工作精力的分散,不利于各方资源的有效聚焦,工作力度就会大打折扣,进而无法进行深入且高质量的检查工作,不能精准地发现问题,无法有的放矢地提出务实且有效的工作建议。栗战书委员长强调,执法检查就是要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不能搞评功摆好那一套。所以,人大常委会要善于集中力量,扎实、细致开展执法检查监督,不能贪多图广,要少而精、求实效。

  严格依法,充分体现执法检查法律属性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规定的七种法定形式中与法律最紧密的,过去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往往存在以工作监督取代、冲淡法律监督的情况,要扭转这一局面就必须使执法检查工作的全过程与法律挂钩,实现法律监督刚性化。检查组成员学法知法。要对检查组成员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切实提高检查组成员对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了解立法的目的、具体的要求、责任的划分。检查组成员只有首先对法律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所在,检查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地开展。根据笔者的经验,过去工作中,检查组成员对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经常不知发问、不敢发问,害怕问错。因此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法律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严格依法开展监督。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不越俎代庖,不直接处理个案,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开展监督工作,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有普遍共性的突出问题,不能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也不能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的工作失误,执法检查全过程、各方面都应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材料也必须对照法律来谈工作成效和问题,所做每项工作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有没有依法用权,不要大谈特谈空泛宏观的工作成绩。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的撰写上,问题要紧扣法律条文来说明,建议意见的提出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推动普法用法。执法检查过程应该是推动普法的过程,执法检查组应向法律涉及的政府部门发放相关法律的调查问卷,测试其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对测试结果较差的单位部门,要及时督促,限时整改。执法检查过程也是推动用法的过程,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马上指出,此类问题有无违法,若违法,具体违反的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当场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整改。

  动真碰硬,充分发挥法律利剑监督作用

  执法检查要想推动那些影响法律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就必须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完善,通过动真碰硬,强化监督力度,树立监督权威。检查组的构成。一部法律的运行,往往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开展某项法律的执法检查,除涉及到常委会一个主要委室外,需要其他委室一起联动。所以,要想执法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常委会整体协调行动。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检查组组长,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法律主要涉及的委室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由组长、副组长带领相应的小组成员到法律涉及的相关单位开展各自领域的检查,并赴基层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方式的选择。执法检查组宜采取“明察”“暗访”和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要注意“暗访”方式的良好运用。检查组可以根据事先暗访摸排的线索,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抽查。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往往在工作汇报和座谈时看到和听到的基本都是严格执法,而“暗访”和调研则能发现更多的实际问题。尽管“暗访”和调研发现的问题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但也能对政府部门改进执法工作起到较大地推动作用。执法检查组要重视和做好座谈会的召集组织工作,座谈会除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会外,要注重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注意引导代表们围绕法律实施情况,结合所在岗位和各自履职经历,谈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真知灼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该既要谈贯彻法律的成效和经验,又要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如有单位或部门讲成绩滔滔不绝,讲问题轻描淡写,且强调客观原因时,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打断并引导到如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来。检查与迎检心态的调整。运用法律武器,使人大和政府形成合力,推动部门工作是执法检查的初衷之一。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相信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大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共同推进工作的进步。既然目标一致,就必须把问题看得更清楚,不能只讲优势,更要讲劣势,懂得劣势才能知不足,才能把工作做好。政府必须敢于把自己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摆出来,双方共同探讨解决,而不是一味地隐瞒真相,掩耳盗铃。另一方面,人大及人大代表也要相信政府,要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查工作,也要不讲情面,不“挑刺”也不纵容,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多提建议。

  实事求是,共同应对法律实施“缺位”

  开展执法检查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能否解决问题、解决多少问题,是衡量执法检查实效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树立问题导向的原则,检查组无论是听汇报、开座谈会,还是“暗访”,都应仔细询问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查清病灶,对症下药,提出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部门整改或纠正违法行为,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在执法检查报告的撰写上,尽量用较少的篇幅,撰写法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主要篇幅要放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意见、建议上,要对执行法律不到位的案例点名道姓,对法律制度落实的要求要明确、具体,在执法检查报告中还可以将“暗访”情况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使常委会的委员和社会各界更直观地了解相关工作,正视不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在执法检查结束之后,要注重交办意见的办理,加大督促落实的力度,对于需要较长时间落实的问题,要连续跟踪督办,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相关问题的落实情况组织“回头看”。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的局限性,要对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上一级人大,或反映给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来源:人民代表报 黄珀)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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